股票市場就是股票發行和交易的場所,包括髮行市場(一級市場)和流通市場(二級市場)。
市場主體
包括股票發行人和股票投資者。股票發行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具備發行條件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企業各類金融機構、各種基金、外國投資者等。在我國現今的股票市場上,個人投資者佔有較大比重,其次是各類基金、QFII等機構投資者。
從股市的參與者角度來看,股票市場主要由市場主體、交易所中介機構、自律性組織和監管機構構成。
中介機構
指參與到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的有關機構,主要包括:證券承銷商和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交易中心;具有證券律師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證券評級機構;證券投資諮詢與服務機構。
自律性組織
指按照行業規定,實施自我監管,以保證市場公平有效的組織,一般包括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目前,我國的自律性組織主要有中國證券業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監管機構
指按照證券法規和行業規定,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及市場參與者行爲實施監督和管理的機構。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機構主要是中國證監會。
證券公司
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和共和國證券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貴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諮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自營;(6)證券資產管理;(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上述規定的限額。
證券交易所
它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證券市場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
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不以贏利爲目的,爲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與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不同,證券交易所本身並不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只是爲證券交易提供場所和各項服務,並履行對證券交易的監管職能。
從組織形式上看,國際上的證券交易所可分爲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以會員協會形式成立的不以贏利爲目的的組織,主要由證券商組成。只有會員及享有特許權的經紀人,纔有資格在交易所中進行交易。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實行會員自治、自律、自我管理。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會聃請經理人員負責日常事務。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均實行會員制。我國法規規定,證券交易所必須是會員制的事業法人。目前我國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都實行會員制。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以贏利爲目的,它是由各類出資人共同投資人股建立起來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對在本所內的證券交易負有擔保責任,必須設有賠償基金。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商及其股東,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或經理,以保證交易所經營者與交易參與者的分離。瑞上的日內瓦證券交易所、美國的組約證券交易所都是公司制。
一般來講,作爲證券市場的組織者,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功能:
1. 提供證券交易場所。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進行。
2. 形成與公告價格。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採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爲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 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隨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爲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爲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 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交易所爲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佈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爲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贏利爲目的的法人。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自有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億元;
(2)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3)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僞造篡改或者毀損。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於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並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賠償後,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爲證券交易提供淨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結算參與人未按時腹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結算參與人交付的證券資金及擔保物。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於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只能按業務規則用於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