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期權交易是指買主在期權有效期內,向期權的出售者按事先規定的協議價格和數量賣出某種股票的交易。一般來講,購入這種賣出期權的大多是對股票價格看跌態度的投資者。如果股票市場真如投資者預測的那樣,在購進賣出期權後,股價出現大幅度下跌,致使股票市價大大低於協議價格成期權費用之差時投資者便可按市價購進一定數量的股票,然後按期權合約中規定的股票價格賣給出售期權的證券商,從而獲取差價收益。
例如,某投資者向證券商購買了某種股票的賣出期權。其期權費用(即期權價格)爲500元,該期權的合同載明,期權購買者在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都可按每股40元的價格賣出該種股票100股。如果該種股票在6個月內下降到每股30元,投資者即可按市價每30元的價格購進100股後,轉手以期權協議規定的每股40元的價格,賣給出售賣出期權的證券商,獲取每股10元的差價收益。這樣,賣出100股後可賺取收益1000元,當減去購買賣出期權費用500元時,仍可獲利500元。但如結果與投資者預測的完全相反,當購進賣出期權後,股票的市一場價格不是下降到每股30元,而是上升到每股50元時,此時若投資者一行使賣出期權,以每股40元的價格實出100股,則損失1,000元。再一加上購買賣出期權的費用500元,則要虧本1500元。在此種情況下,投資者可放棄賣出期權,使損失限定在購買賣出期權的費用加佣金的範圍之內。
由此可見,賣出期權交易是使投資者用較小投資獲取較大利潤,且能在事前把損失控制在一定限度內的低風險投資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