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樞的定義,就可以嚴格地給出“盤整”與“趨勢”的定義。
盤整:任何級別的任何走勢中,某完成的走勢類型只包含一箇中樞,該走勢稱爲該級別盤整。
趨勢:任何級別的任何走勢中,某完成的走勢類型至少包含兩個以上同方向的中樞,該走勢稱爲該級別的趨勢。方向向上爲上漲,向下爲下跌。
根據中樞的定義可證定理3:某級別中樞前後的走勢,必然是次級別或次級別以下的走勢類型。
對於盤整來說,盤整前後的兩段上漲或者下跌的走勢級別不可能大於等於中樞級別。
對於趨勢來說,兩個同級別中樞之間的上漲或下跌的走勢,以及第一個中樞前與第二個中樞後的走勢級別,不可能大於等於中樞級別。
同時可證定理4:任何圍繞中樞的震盪走勢,全部是小於中樞級別的走勢。
根據定理1與定理4可證定理5:任何圍繞中樞的震盪,都可以分解爲次級別走勢。
根據原理2與定理5可證買點2:第一買點後的第一次次級別下跌,爲最安全的第二買點。因爲中樞必然要形成,所以後面必然有一次次級別上漲,反之亦然。
同樣根據原理2與定理5可證買點3:某級別中樞的次級別走勢突破中樞區間後的次級別回抽,回抽的低點或高點不返回中樞內,稱爲該級別中樞的破壞,爲最安全的第三買賣點。
因爲所有的次級別走勢在其走勢級別的圖形上都要完成,所以任何次級別走勢都必然包含次級別中樞。又因爲根據次級別中樞判斷的兩段圍繞次級別中樞震盪的次次級別走勢的背馳點爲第一買點,所以得證:任何級別的任何買點,都是某級別走勢的第一買點。
因爲趨勢中含有至少兩個同級別中樞,而中樞的破壞是因爲次級別的離開並次級別返回不回到原中樞區間內。根據趨勢與中樞破壞的定義,可證:趨勢中,圍繞各個同級別中樞的震盪之間沒有重疊。也就是說,在趨勢延伸的過程中,所有中樞都是同級別的,而要形成更大級別的中樞,只能是趨勢中的某兩個連續的同級別中樞的震盪區間產生重疊。
於是,可得走勢延續定理1:在更大級別的中樞形成之前,該級別走勢將延續。也就是說,在前後兩個中樞的震盪區間重疊之前,只能是該級別的趨勢或盤整的延續。
反過來就可以證得走勢延續定理2:更大級別走勢中樞的形成,當且僅當圍繞連續兩個同級別中樞的震盪區間產生重疊。
這裏存在纏論中的一個模糊點,更大級別走勢中樞的形成,原文前後提到兩種情況:一是兩個中樞之間的重疊,二是九段次級別走勢的中樞延伸。嚴格意義上來說,兩者並不是一回事,標準的三段次級別走勢重疊構成的中樞之間的重疊情況,第一個中樞有3個次級別走勢,第三買賣點的形成需要2個次級別走勢(一個突破,一個回抽),隨後形成的中樞包含回抽的那一個次級別走勢是3個。也就是說,兩個同級別中樞的震盪區間重疊共有7個次級別走勢。而九段次級別走勢的中樞延伸,相當於在第一個中樞的區間內,再形成兩個同級別中樞,一共是九段。二者顯然不同。但在分析中,兩個同級別中樞重疊而構成的更大級別的中樞,除了上面說到的七段次級別走勢外,第一個中樞前與第二個中樞後的次級別走勢加進來,同樣是九段次級別走勢。這樣的區別在實際應用中是沒有影響的,但涉及中樞定義的問題,特別提出來,下一章中還會涉及中樞定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