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欺瞞客戶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禁止券商及其從業人員的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違背客戶的委託而爲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客戶賬仁的資金;
(4)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5)爲牟取佣金收人,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爲。
②濫調價位
濫調價位是指採用人爲方法,使股票價格不正常地上升,陷於“高處不勝寒”的境地,最後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資者飽受“套牢”之苦。
1992年,中創上海證券交易部因濫調價位而受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處罰。
1992年5月11日上午,仁海證券交易所閉市的一分多鐘前,延中實業股票還不斷地以每股209元的價格成交,當時只需報人梅股209元的買入價,就能買到延中股票,但中國新技術創業公司上海證券部場內的46號席位卻爲一客戶輸入了每股220元的買入價,經電腦競價,以214.25元的價格成交,併成爲當天的收盤價。
具備一些股票常識的人都能看出,這是一起嚴重的違紀行爲,它將會使一些股民認爲延中股票上漲很快而且盲目跟進,因此證券交易所決定修正5月11日延中股票的收盤價,取該筆交易的前一筆交易價20元作爲當天的收盤價,並封閉該客戶的賬戶,對辦理該筆交易的中創上海證券交易部進行相應的處罰。
③只算老賬的陷阱
目前,深市和滬市中,有很多投資者都十分重視股票發行公司上年度的盈利。其表現是以當前的股價與過去的股利來計算本利比,並將之作爲評估股票好壞的標準。其實拿過去的股利與當前的股價計算本利比,就犯了一嚴重的錯誤。因爲股票投資者所衡量的基準,照理應該是以目前的股價與未來的股利相比,推算出本利比,這個本利比才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投資者選擇股票的第一參照要素應是股票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然而一般人所看到的公司的財務情況都是過去的.公司去年獲利能力只代表去年,不能說明今年,更不能說明明年。當然並不是說公司過去的財務情況毫無參考價值,作爲着眼於未來的投資者,應算新賬而不能只算老賬,把目光放在未來良好的股票上,而不能頻頻回顧過去的輝煌記錄。
股票投資專家對於估算公司未來盈餘情況有以下幾種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推算方法:
1.以上市公司過去盈餘,參考目前市場的經濟景氣指標來估算。
2.以上市公司同期的營業額的增減情況,並參照其產品售價來做估算。
3.如果上市公司去年最後一個季度業績有顯著好轉跡象,且本年第一季度盈餘繼續增加,此種股票很可能便是成長股。
因此,投資者千萬不要鑽進公司過去賬表中,而要採取向前看的態度。要不算老賬算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