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 SEC 表格 F-3?
SEC F-3 表格是一種監管表格,用於註冊符合特定標準的外國私人發行人使用的證券。如果適用,此表格,也稱爲“註冊聲明”,必須根據 1933 年證券法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提交。
摘要
- 外國發行人使用 SEC F-3 表格向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註冊證券。
- 該表格必須根據 1933 年證券法提交。
- 根據外國問題的規模,公司可能需要提交額外的表格來補充或代替表格 F-3。
瞭解 SEC 表格 F-3
全球市值超過 7500 萬美元並根據1934 年證券交易法報告至少一年的外國私人發行人必須提交 F-3 表格。符合條件的外國私人發行人也使用它來註冊不可轉換投資級證券的發行。
F-3 表格使 SEC 能夠實現1933 年《證券法》的目標,即確保投資者能夠訪問有關所提供的任何證券的重要信息。繪製完整的圖片可以提高透明度,並有助於防止出售所發行證券的欺詐行爲。
美國國會在1929 年股市崩盤後頒佈的《證券法》通常被稱爲“證券中的真相”法。提交表格 F-3 和其他表格是爲了在公司註冊時提供有關公司證券的基本事實。
SEC 表格 F-3 的要求
根據《證券法》,公司需要滿足某些條件才能使用 F-3 表格進行註冊。註冊人必須擁有根據證券法第 12(g) 條(也稱爲交易法)註冊的證券類別,或者必須根據第 15(d) 條提交報告,並且必須至少提交一份年度報告使用表格 20-F 、表格 10-K或表格 40-F 進行報告——根據《交易法》的要求。
註冊人不得未能支付任何股息或優先股的任何償債基金分期付款,也不得拖欠任何借款或任何長期租賃租金的分期付款。如果註冊人是擁有多數股權的子公司,則證券發行也可以在 F-3 表格上進行註冊——假設該子公司滿足一系列必要的資格要求。
交易要求
滿足某些交易條件的註冊人提供的證券產品也可以使用此表格進行註冊。這包括註冊人或代表註冊人以現金形式首次發行證券,前提是全球普通股的總市值等於或超過 7500 萬美元。
不可轉換證券的首次發行也可以註冊,只要註冊人在提交註冊聲明後 60 天內(不包括前三年的普通股)或在至少 7.5 億美元的已發行不可轉換證券。它也適用於有資格成爲知名資深發行人的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 的全資子公司或多數股權經營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