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一段時間,工人們在與工作相關的安全和福利方面任由僱主擺佈,更不用說招聘和晉升了。然而,在 20 世紀,推動員工權利的勢頭越來越大,導致了今天數百萬美國人依賴的一系列重要的勞動保護法。
如今,美國勞工部實施了大約 180 項工人保護法,範圍從工資要求到育兒假福利。其他保護由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等機構監督。以下是爲員工提供的八項關鍵聯邦保護。
概要
- 美國勞工部執行大約 180 項聯邦勞工法。
- 《公平勞工標準法》確立了聯邦最低工資,目前爲每小時 7.25 美元,儘管個別州可能設定了更高的金額。
- 工作場所安全法由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OSHA) 執行。
- 社會保障福利由對僱員和僱主徵收的工資稅提供資金。
- 失業保險福利是通過聯邦-州聯合計劃提供的。
1. 最低工資
《公平勞工標準法》(FLSA)確保美國工人獲得最低工資。自 2009 年以來,大多數私營和公共僱主不得不向員工支付至少 7.25 美元/小時的工資,儘管一些立法者試圖提高這一數額。此外,FLSA 確保非豁免工人有權獲得他們執行的任何加班時間一個半。
法律也爲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護。對於非農業職位,它限制了 16 歲以下兒童可以工作的小時數。此外,FLSA 禁止企業僱用 18 歲以下的人從事某些高風險工作。
2. 工作場所安全
1970 年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大大減少了美國工作場所的危險。該立法制定了幾項具體的安全規定,包括針對建築、海事和農業工作的行業特定指南。該法案還包括一項“一般責任條款”,禁止任何對工人構成明顯風險的工作場所行爲。
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OSHA) 對執法負有主要責任,儘管州機構也可能在執行某些規定方面發揮作用。儘管這些保護措施影響到大多數員工,但個體經營者和在小型家庭農場工作的人等不受法律約束。
2021 年 9 月 9 日,總統喬·拜登要求 OSHA 起草一項緊急臨時標準,要求擁有 100 多名工人的企業要求接種COVID-19 疫苗或每週接受檢測,並要求企業爲員工提供帶薪休假以接種疫苗。
3. 健康保險
平價醫療法案於 2010 年首次通過時,承諾讓醫療保險成爲大多數大中型企業員工的權利。僱主分擔責任支付條款要求擁有 50 名或更多全職員工的公司爲他們提供最低水平的健康保險——或支付鉅額罰款。要獲得“全職”員工的資格,個人必須平均每週工作至少 30 小時。
4. 社會保障
富蘭克林·D·羅斯福總統於 1935 年將《社會保障法》簽署爲法律,爲退休和殘疾的美國人提供了金融安全網。截至 2022 年 2 月,每月約有 5540 萬人接受社會保障檢查,退休人員(有退休工人的家庭)平均金額爲 1,616 美元,殘疾公民(有殘疾工人的家庭)平均金額爲 1,224 美元。
這些福利由工資稅提供資金,在您的工資單上可能顯示爲“OASDI”。僱主和僱員各自繳納相當於員工收入的 6.2% 的金額,最高可達年度最高金額。個體經營者承擔全部稅收成本,佔其收入的 12.4%;一半的款項可以免稅。
5. 失業救濟金
儘管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失業保險機構,但失業救濟金是通過聯邦-州聯合計劃提供的。各州管理對失業者的付款,但必須遵守有關如何執行此操作的特定聯邦指導方針。
要獲得付款資格,個人必須因無法控制的原因(例如裁員或解僱)而失業,並符合州的具體要求。在大多數情況下,工人可以領取長達 26 周的福利,儘管在經濟動盪期間付款有時會延長。
儘管不像一些歐洲國家的失業救濟金那麼慷慨,但美國的失業制度確保了美國人在暫時離開勞動力市場時至少有幾個月的安全保障。
由於 COVID-19 大流行,拜登總統的美國救援計劃將每週 300 美元的聯邦失業救濟金延長至 2021 年 9 月 6 日。
6. 舉報人保護
一系列聯邦法規有助於保護舉報僱主違法行爲的舉報人。舉報人保護通常包含在管理行業的其他立法中。例如,《清潔空氣法》保護那些強調違反環境法的人,《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爲那些發現非法制造政策的人提供保護。
OSHA 的舉報人保護計劃是負責保護員工權利的主體,如果他們說出來,他們可能會擔心失業或其他報復。認爲自己因舉報公司違規行爲而受到報復的工人應在事件發生後 30 天內向當地 OSHA 辦公室提出投訴。
如果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間工作場所不安全,工人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7. 探親假
比爾·克林頓總統於 1993 年簽署了《家庭和醫療休假法》(FMLA) ,使其成爲法律。因此,如果符合條件的員工在孩子出生或收養後決定留在家中,則每年可獲得最多 12 周的無薪假或嚴重的個人或家庭成員疾病。
要獲得 FMLA 福利,必須在公司工作至少 12 個月,並且在過去一年中至少工作 1,250 小時。該法律僅適用於在 75 英里半徑範圍內僱用至少 50 名員工的企業。
8. 基於就業的歧視
1964 年的《民權法案》是美國社會正義的分水嶺,尤其是在就業方面。該法案第七章規定企業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籍”的歧視是非法的。大約 45 年後, 2009 年的 Lilly Ledbetter 公平薪酬法案進一步加強了工作場所的權利,禁止對婦女和少數族裔的工資歧視。
2020 年 6 月 15 日,在博斯托克訴喬治亞州克萊頓縣的 6-3 裁決中,最高法院裁定,《民權法》第七章中針對性別歧視的保護措施保護了 LGBTQ 工人。撰寫該意見的法官 Neil M. Gorsuch 表示:“今天,我們必須決定僱主是否可以僅僅因爲同性戀或變性人而解僱某人。答案很明確。僱主以同性戀或變性人爲由解僱該人,因爲該人的特徵或行爲不會在不同性別的成員中受到質疑。性在決定中起着必要且不可掩飾的作用,這正是第七章所禁止的。”
在其他保護工作場所的聯邦勞動法中,不平等包括適用於 40 歲及以上工人的 1967 年就業年齡歧視法和 1990 年美國殘疾人法 (ADA) 。
綜述
今天,美國員工享有多項法律保護,旨在提供最低收入水平並保護他們免受工作場所的危險,以及其他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