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股價波動纔可稱爲“異常”?對此人們尚未達成共識。借用Lockwood(1990)對多空市場的劃分的思想,結合我國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臨時停牌實施細則》中的規定(某隻股票的價格連續3個交易日達到漲跌幅限制(10%),或某隻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3個交易日達到15%,則交易所對其實施臨時停牌),並考慮到我國股市是新興證券市場,正處於發展時期,股價上漲比下跌的可能性大,我們將下述情況視爲股價異常波動:股價指數在一段時間內由低點上漲超過25%的幅度(中間允許下跌,但不超過20%)或者由高點下跌超過20%的幅度(中間允許上漲,但不超過25%)。
根據上述定義,得出上海股市日綜合指數在1990年12月至2001年12月期間發生過24次異常波動,其中我們將上漲幅度超過50%和下跌幅度超過32%的15次巨幅異常波動情況按幅度大小排序(如表2-1所示)。
表2-1 上證綜合指數的24次異常波動
從表2-1可以看出,24次異常波動中時間間隔最長的爲17.6個月,最短的僅爲17天-(0.6個月),而波動幅度則處於-72.3%-1321%之間,其中12次爲上漲,幅度在29.7%-1321%之間;12次爲下跌,幅度在-72.3%-22.7%之間;波動幅度超過50%的有10次之多(8次上漲,2次下跌),而且上漲的幅度遠大於下跌的幅度。這些數據充分揭示了上海股市價格波動具有罕見的頻繁性和劇烈性,同時反映了上海股市總體上需大於求、投機性強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