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夏天,意大利“Agenzia delle Entrate”(税务局)发布了一系列解释性文件,这些文件在 7 月至 8 月之间的几天内相继发布,涉及加密货币税收法规的应用。
更准确地说,这是三个 interpello 回应(No. 956-448/2022、No. 957-221/2022 和 No. 956-771/2022),即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解释的措施。一些纳税人,在监管框架具有“客观不确定性”条件的情况下,如《纳税人法规》第 11 条规定的质疑权。
在这些文件(通常称为实践文件)中,解决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因为它们引起了使用加密货币的人的持续关注:首先是税收监督义务的范围(即,以著名的 RW 形式宣布持有加密货币的义务)。第二个是从质押操作中获得的收入的性质,因此应如何为所得税目的设定收入。
这些 interpello 答案已经在网络上被专家和经验不足的人讨论过,部分原因是税务机关已经在 RW 表格中给出了强制声明的指示,这被解释为有利于加密货币持有者的转变: Agenzia delle Entrate 表示,如果根据意大利法律将加密货币存放在交易所平台的钱包中,则无需以 RW 形式申报它们,因为它们不会被视为外国资产。
随着激烈的评论平息下来,让我们试着把情况弄清楚。
意大利的加密税收:RW 形式
部分原因是,似乎每次税务机关冒险提供有关加密货币的解释,而不是提供清晰和确定性的贡献,它最终会传播更多的怀疑和困惑,导致纳税人,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简单的用户。
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税务机构的回答也留下了疑问、困惑和不确定性。
现在,在逐一审查意大利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论据之前,有必要明确这类文件的价值和范围。
这些通常被称为实践文件的行为不具有规范来源的价值:它们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它们也不具有判例法先例的强烈条件价值。他们不以任何方式约束纳税人。实际上,它们也不约束该机构的各个办事处。因此,他们每个人都发现自己正在处理审计或检查,其中出现了与其中一个实践文件中解决的问题类似的问题,可以以与先前对质询的回应提供的解决方案完全不同的方式安全地做出决定。
因此,这些文件仅具有指导价值。
事实上,这些类型的法案中提供的解决方案后来在进行审计时被办公室自己忽视,或者被实体税务法院甚至最高法院的判例驳斥,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他们能产生的唯一有说服力的效果是有利于纳税人,并且与纳税人法规(第 212/2000 号法律)第 10 条规定的纳税人依赖原则有关。
事实上,第 2 款规定:
“如果纳税人遵守了税务机关行为中所载的指示,即使随后由税务机关自行修改,也不得对其进行处罚或要求其拖欠利息。”
本质上,如果纳税人从事某些行为,遵守这些实践文件之一的指示,即使税务机关得出与先前表达的不同的解释,而纳税人(显然依赖它)已经遵守,那么没有可以对纳税人处以罚款,也可以收取利息。
但是,任何应缴税款仍然应缴。
真相、疑惑、困惑中的税务机关解读
因此,例如,假设一份实践文件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不应该支付某种税款,而纳税人相信这一指示的好处,却不支付它。如果该机构后来改变主意并确定该解释是错误的,因此实际上必须支付这些条件下的税款,则可能会要求纳税人支付该税款(假设在此期间它没有时效) ,但 不得 征收 罚款 , 也 不会 支付 利息.
也就是说,尽管这类文件的价值不高,但它们的发行很自然会引起一定程度的轰动,因为在加密货币世界中,混乱和监管真空占主导地位,因此对任何一种迹象的关注都是间歇性的。
因此,在三份文件中的第一份中,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钱包由意大利法律规定的交易平台管理,是否必须做出这样的声明。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有一种扭曲,关于该机构扩大(甚至是不合理且大部分是不合理的)纳税人纳税义务范围的趋势。
在填写RW 表格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会记得,在其对质询 788/2021 的答复中,该机构最近曾表示,私钥保存在哪里并不重要,即使它们保存在意大利,作为这里的税务居民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申报义务。
没有解释如何得出这个结论。
新方法似乎得到了同样有问题的判例的证实:拉齐奥地区行政法院的第 1077/2020 号裁决,该裁决确认虚拟货币有资格作为以 RW 形式申报的资产。
说实话,大多数人都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裁决根本没有说明无论如何都应该宣布。也就是说,它也可以解释为只有当这些资产位于国外时才需要申报。事实上,该裁决并未明确解决虚拟货币何时应被视为在国外或意大利持有的问题,而只是将其定性为受监管义务约束的资产。
好吧,在对 interpello 956-448/2022(重新编号为 433/2022)的回应中,意大利税务局申明,纳税人无需承担需要在 RW 表格中申报的监督义务,当他或她依赖于在意大利拥有税务居住地的意大利注册平台。
一方面,该指南基于这样的假设,即私钥完全归意大利居民所有;另一方面,它基于这样的假设,即就平台而言,纳税人仅拥有信贷权,但不会是合格的外国遗产或金融资产的持有人。
推理值得进一步探索。
如何处理根据意大利法律在平台上持有的加密货币
推理的第二部分,即根据意大利法律依赖平台的纳税人将仅是强制性权利(源自特定合同关系)的持有人,而不是遗产或金融资产的持有人,当然看起来是明智和可支持的。
很明显,当平台实际持有一种加密货币时,因为它与平台本身拥有访问密钥的钱包相关联,最终用户在该加密货币上只有执行订单的权利(分配、转换、转移、等),但是,他或她不直接执行,而是根据两方之间的合同,使平台对用户承担义务。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个关于与外国平台关系的问题:如果与平台建立的合同关系确实意味着纳税人不是财产或金融资产的持有人,而只是民事义务的持有人,对于与意大利平台的关系和与外国平台的关系,这一点必须同样适用。
资产在国外平台持有怎么办
如果这些是国外平台,为了了解是否有义务以RW形式申报,重点必然要从加密货币转移到合同关系上。
因此,有必要了解该特定合同关系(取决于其结构)是否可能属于 Art 的范围。 4公司1 第 167/1990 号法令(后来转换为第 227/1990 号法律),因此应归为“在意大利容易产生应税收入的海外投资或金融性质的外国资产”。
到目前为止,这个具体问题从未被分析解决过。
很容易认为,意大利税务机关会接受一种旨在将与外国平台的合同关系纳入监督义务范围的解释,但可以展开一个非常广泛的讨论领域,其中可能会出现非常可支持的解释截然相反的方向。
现在让我们转向论点的第一部分:即,监控义务也不会因钱包的私钥由在意大利注册用于税收目的的平台持有这一事实而触发,因此不在国外。
这个概念改变了一切,因为它与私钥是在意大利还是在国外持有的问题相关,目的是为了将由虚拟货币构成的资产的位置认定为外国,从而确定是否存在报告义务。
现在,首先,税务局最近确认的假设与 interpello 响应中表达的先前方向直接相反 […]:实际上,这里声明必须声明加密货币的期限。无论持有私钥的地点在哪里,无论是在意大利还是在国外。
其次,如果该原则适用于在意大利拥有税务住所的平台,为什么不适用于平台以外的所有在意大利拥有税务住所或居住地的法人实体,包括持有这些平台的个人?
疑惑与疑惑重叠,其起源告诉我们立法层面的澄清是多么紧迫。
正如预期的那样,监督义务的问题并不是这一系列对质询的回应所解决的唯一问题。
我们将在本专栏的下一次发布中解决剩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