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夏天,意大利“Agenzia delle Entrate”(稅務局)發佈了一系列解釋性文件,這些文件在 7 月至 8 月之間的幾天內相繼發佈,涉及加密貨幣稅收法規的應用。
更準確地說,這是三個 interpello 回應(No. 956-448/2022、No. 957-221/2022 和 No. 956-771/2022),即稅務機關對稅務機關提出的具體問題作出解釋的措施。一些納稅人,在監管框架具有“客觀不確定性”條件的情況下,如《納稅人法規》第 11 條規定的質疑權。
在這些文件(通常稱爲實踐文件)中,解決了一些突出的問題,因爲它們引起了使用加密貨幣的人的持續關注:首先是稅收監督義務的範圍(即,以著名的 RW 形式宣佈持有加密貨幣的義務)。第二個是從質押操作中獲得的收入的性質,因此應如何爲所得稅目的設定收入。
這些 interpello 答案已經在網絡上被專家和經驗不足的人討論過,部分原因是稅務機關已經在 RW 表格中給出了強制聲明的指示,這被解釋爲有利於加密貨幣持有者的轉變: Agenzia delle Entrate 表示,如果根據意大利法律將加密貨幣存放在交易所平臺的錢包中,則無需以 RW 形式申報它們,因爲它們不會被視爲外國資產。
隨着激烈的評論平息下來,讓我們試着把情況弄清楚。
意大利的加密稅收:RW 形式
部分原因是,似乎每次稅務機關冒險提供有關加密貨幣的解釋,而不是提供清晰和確定性的貢獻,它最終會傳播更多的懷疑和困惑,導致納稅人,無論是經營者還是簡單的用戶。
在這種情況下,意大利稅務機構的回答也留下了疑問、困惑和不確定性。
現在,在逐一審查意大利稅務機關提出的問題和論據之前,有必要明確這類文件的價值和範圍。
這些通常被稱爲實踐文件的行爲不具有規範來源的價值:它們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它們也不具有判例法先例的強烈條件價值。他們不以任何方式約束納稅人。實際上,它們也不約束該機構的各個辦事處。因此,他們每個人都發現自己正在處理審計或檢查,其中出現了與其中一個實踐文件中解決的問題類似的問題,可以以與先前對質詢的回應提供的解決方案完全不同的方式安全地做出決定。
因此,這些文件僅具有指導價值。
事實上,這些類型的法案中提供的解決方案後來在進行審計時被辦公室自己忽視,或者被實體稅務法院甚至最高法院的判例駁斥,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他們能產生的唯一有說服力的效果是有利於納稅人,並且與納稅人法規(第 212/2000 號法律)第 10 條規定的納稅人依賴原則有關。
事實上,第 2 款規定:
“如果納稅人遵守了稅務機關行爲中所載的指示,即使隨後由稅務機關自行修改,也不得對其進行處罰或要求其拖欠利息。”
本質上,如果納稅人從事某些行爲,遵守這些實踐文件之一的指示,即使稅務機關得出與先前表達的不同的解釋,而納稅人(顯然依賴它)已經遵守,那麼沒有可以對納稅人處以罰款,也可以收取利息。
但是,任何應繳稅款仍然應繳。
真相、疑惑、困惑中的稅務機關解讀
因此,例如,假設一份實踐文件規定在某些條件下不應該支付某種稅款,而納稅人相信這一指示的好處,卻不支付它。如果該機構後來改變主意並確定該解釋是錯誤的,因此實際上必須支付這些條件下的稅款,則可能會要求納稅人支付該稅款(假設在此期間它沒有時效) ,但 不得 徵收 罰款 , 也 不會 支付 利息.
也就是說,儘管這類文件的價值不高,但它們的發行很自然會引起一定程度的轟動,因爲在加密貨幣世界中,混亂和監管真空占主導地位,因此對任何一種跡象的關注都是間歇性的。
因此,在三份文件中的第一份中,其中一個問題是,如果錢包由意大利法律規定的交易平臺管理,是否必須做出這樣的聲明。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有一種扭曲,關於該機構擴大(甚至是不合理且大部分是不合理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範圍的趨勢。
在填寫RW 表格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會記得,在其對質詢 788/2021 的答覆中,該機構最近曾表示,私鑰保存在哪裏並不重要,即使它們保存在意大利,作爲這裏的稅務居民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存在申報義務。
沒有解釋如何得出這個結論。
新方法似乎得到了同樣有問題的判例的證實:拉齊奧地區行政法院的第 1077/2020 號裁決,該裁決確認虛擬貨幣有資格作爲以 RW 形式申報的資產。
說實話,大多數人都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即裁決根本沒有說明無論如何都應該宣佈。也就是說,它也可以解釋爲只有當這些資產位於國外時才需要申報。事實上,該裁決並未明確解決虛擬貨幣何時應被視爲在國外或意大利持有的問題,而只是將其定性爲受監管義務約束的資產。
好吧,在對 interpello 956-448/2022(重新編號爲 433/2022)的回應中,意大利稅務局申明,納稅人無需承擔需要在 RW 表格中申報的監督義務,當他或她依賴於在意大利擁有稅務居住地的意大利註冊平臺。
一方面,該指南基於這樣的假設,即私鑰完全歸意大利居民所有;另一方面,它基於這樣的假設,即就平臺而言,納稅人僅擁有信貸權,但不會是合格的外國遺產或金融資產的持有人。
推理值得進一步探索。
如何處理根據意大利法律在平臺上持有的加密貨幣
推理的第二部分,即根據意大利法律依賴平臺的納稅人將僅是強制性權利(源自特定合同關係)的持有人,而不是遺產或金融資產的持有人,當然看起來是明智和可支持的。
很明顯,當平臺實際持有一種加密貨幣時,因爲它與平臺本身擁有訪問密鑰的錢包相關聯,最終用戶在該加密貨幣上只有執行訂單的權利(分配、轉換、轉移、等),但是,他或她不直接執行,而是根據兩方之間的合同,使平臺對用戶承擔義務。
然而,這也引發了一個關於與外國平臺關係的問題:如果與平臺建立的合同關係確實意味着納稅人不是財產或金融資產的持有人,而只是民事義務的持有人,對於與意大利平臺的關係和與外國平臺的關係,這一點必須同樣適用。
資產在國外平臺持有怎麼辦
如果這些是國外平臺,爲了瞭解是否有義務以RW形式申報,重點必然要從加密貨幣轉移到合同關係上。
因此,有必要了解該特定合同關係(取決於其結構)是否可能屬於 Art 的範圍。 4公司1 第 167/1990 號法令(後來轉換爲第 227/1990 號法律),因此應歸爲“在意大利容易產生應稅收入的海外投資或金融性質的外國資產”。
到目前爲止,這個具體問題從未被分析解決過。
很容易認爲,意大利稅務機關會接受一種旨在將與外國平臺的合同關係納入監督義務範圍的解釋,但可以展開一個非常廣泛的討論領域,其中可能會出現非常可支持的解釋截然相反的方向。
現在讓我們轉向論點的第一部分:即,監控義務也不會因錢包的私鑰由在意大利註冊用於稅收目的的平臺持有這一事實而觸發,因此不在國外。
這個概念改變了一切,因爲它與私鑰是在意大利還是在國外持有的問題相關,目的是爲了將由虛擬貨幣構成的資產的位置認定爲外國,從而確定是否存在報告義務。
現在,首先,稅務局最近確認的假設與 interpello 響應中表達的先前方向直接相反 […]:實際上,這裏聲明必須聲明加密貨幣的期限。無論持有私鑰的地點在哪裏,無論是在意大利還是在國外。
其次,如果該原則適用於在意大利擁有稅務住所的平臺,爲什麼不適用於平臺以外的所有在意大利擁有稅務住所或居住地的法人實體,包括持有這些平臺的個人?
疑惑與疑惑重疊,其起源告訴我們立法層面的澄清是多麼緊迫。
正如預期的那樣,監督義務的問題並不是這一系列對質詢的回應所解決的唯一問題。
我們將在本專欄的下一次發佈中解決剩餘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