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爲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衆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髮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範圍主要包括四大部分,即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年度報告;臨時公告,包括重要會議公告、重要事件公告、收購與合併公告等。
招股說明書
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是供社會公衆瞭解股票發行人和將要設立公司的情況,說明公司股份發彳了的有關事宜.指導公衆購買公司股份的規範性文件。招股說明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發行股份和發起人、社會公衆認購股份的一切行爲,除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違反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招股說明書的披露標誌着股票發行工作的開始。
上市公告書
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於股票上市前,向公衆公告發行與上市有關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該信息披露標誌着股票的發行工作已經結束,即將上市交易。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 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額;
3. 公佈創立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 公司近3年或者成匯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的盈利和預測文件;
6. 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定期報告
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持續披露信息的最主要形式之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中分兩次向公衆披露公司的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的內容相差無幾,只是在具體內容上有所區別,本書不再細列,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 公司簡介;
2. 會計數據及業務數據摘要;
3. 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分配表及現金流量表;
4. 經營狀況回顧與展望;
5. 股權結構及變化情況;
6. 重大事件披露。
另外,根據定期報告管理辦法,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須在指定報刊上,在披露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當天上午,其股票暫停交易一個小時,如遇非工作日披露,則順延至其後第一個交易日的上午補停一個小時。
臨時公告
臨時公告是指上市公司在發生法定重大事件時對有關情況的報告。所謂法定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事件。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中,有關上市公司的信息,特別是-些重要事項的信息,會對股票交易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爲了使投資者都能夠平等地瞭解上市公司的有關信息,防止造成證券交易中的不公平,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發生法定的重大事件時應當製作臨時公告。此公告必須經過證券交易所的審查後,公司方可在指定報刊上發佈。
(1)重要會議公告
董事會會議公告、監事會會議公告、股東大會會議公告是臨時公告的常規性組成部分。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於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會議應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超過半數的董事通過,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在會議結束後,如決議涉及信息披露義務的,應在第一時間(不超過兩個工作日)擬就公告在指定報刊刊登。
監事會會議公告的披露,參照董事會會議公告要求。
股東大會應每年召開[次年會。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定表決權,股東大會所做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公司重要事項時公司掛牌股票應停牌一天,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在會議結束後第一時間在指定報刊刊登,其股票交易停牌小時,如遇非交易日則延全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小時。
(2)利潤分配公告
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必須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披露:中期進行分紅派息的公司,其分配方案必須在中期財務報告經過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製定:
(3)配股公告
公司應在公司確定的股權登記日前至少10個工作日公佈配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刊登後,公司應就該配股說明書至少再刊登1次提示性公告,以保證信息的準確、廣泛傳達。
通常公司應在自簽署配股說明書的日期起,到配股繳款結束日止,6個月內完成配股的全部工作。配股繳款結束後,公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新增股份登記和驗資,交易所在收到有關報告後,擇時安排配股的上市交易。
在此應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的是,如果你持有的股票將配股的話,一定要記住兩個日期:配股股權登記日和配股繳款截止日。如果要放棄配股,則要在股權登記日之前將手中股票賣出。否則一定要在配股繳款截止H之前繳納足額配股款並辦理配股的認購手續,因爲配股繳款正常時間結束後,就不再受理:投資者補繳款了。
(4)重要事件公告
重要事件是指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投資行爲、資產的安全性、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牛重大影響的事件,主要包括: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爲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宜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當公司發生無法事先預測的重要事件後1個工作日內,應向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將其公告。
澄清公告是指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股票的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公司對消息作出的公開澄清。須澄清內容包括:上市公司從未發生也未擬議中的事項;上市公司正在擬議中,從未公開披露的事項。
警告性公告是指公司因某重要投資或經營行爲正在進行中,且無法保證該行爲的成功,又無法保證關聯人不泄露相關信息,但預計該信息會對股價有所影響時,對投資者作出的公告。
(5)公司收購、兼併控股公告
公司收購兼併、控股等行爲,屬重大的公司經營投資行爲,關係到公司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對社會及投資者也有重要影響。隨着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大量資產的合理使用及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產業結構的科學調整,追求經濟規模和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等,不同經濟成分以及不同公司之間的收購和兼併、控股運作日益增多。
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通過產權交易等方式獲得對其他企業的一定控制權,以實現自身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由於其股權的社會化,自身也可能成爲被挖股乃至兼併的對象。上述情況均涉及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行爲人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
1.上市公司收購、兼併、控股其他企業。上市公司作爲主體收購、兼併、控股其他企業時,上市公司須依法披露相關情況;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兼併控股行爲,當事另一方須採用聲明公告的形式公開披露相關信息。
信息披露時間,原則上是在具有法律作用的協議或合同簽訂後的第一時間;若行爲標的較小,可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披露的主要因素包括:收購、兼併控股行爲的標的,以及由此形成的淨資產及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淨資產及資產總額的比例;對上市公司經營活動、產品巾場佔有份額的影響;當事另一方與上市公司是否有產權關聯關係。
2. 上市公司作爲收購兼併、控股的標的。行爲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以及此後每增減2%應向該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及證監會書面報告並公告。上市公司接到該行爲人報告並證實後,作出公告。
行爲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權超過30%,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45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3. 未流通股份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尚未流通股份轉讓,當發起人以外的法人與上市公司協議轉讓尚未流通股份(佔總股本的5%以上)時,協議當事人應在達成協議後兩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監會報告,可以豁免多次出售(購買)的義務,一次性辦理過戶公告手續。
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產生的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東,毋須申請豁免要約義務,可直接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和過戶手續:
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批准的國家股持股單位行政變更。
法人股單位因追索他人民事賠償責任,經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決而獲得的上市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