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關於加密稅的討論,德國及其豁免的案例經常被提及。
然而,有必要明確說明其含義,因爲這並不是適用於所有加密稅的簡單豁免。
與許多其他國家一樣,德國對出售加密貨幣所得的任何資本收益都要徵稅。
但也有例外。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我們只考慮對任何資本收益徵稅,因爲德國的豁免與此有關。
德國政府的想法是隻對從事交易的人徵收加密資本收益稅,而不對長期投資者徵稅。
因此, EStG 第 23 章規定,持有期至少一年後出售的criptovalute可免稅。
這一時期被稱爲“投機期”並非偶然,因爲它假設從事投機的人出售其購買的金融資產的時間範圍較短。
《獨立商品和零售法》第 23 章規定,對於非房地產商品的銷售交易(不包括日常用品),適用一年的投機期。
事實上,它規定如果從取得到銷售的時間不超過一年,則應繳納利潤稅。
因此,持有期從購買日期的次日開始,從那時起,只有在購買日期後的十二個月內纔可以免稅銷售。因此,日曆年並不重要,但購買日期和完整的十二個月期限很重要。
然後,它補充說,如果日曆年內私人銷售交易實現的總利潤低於 1,000 歐元,則任何利潤(即金融資產的資本收益)仍免稅。
此類徵稅僅適用於資本收益的情況。
在金融領域,“plusvalenze”指的是銷售所得的利潤。
因此,首先,如果沒有銷售,就不會產生資本收益。
其次,只有納稅人從此類銷售中獲利時才需要徵稅,並且稅款按利潤的百分比計算。
利潤顯然是通過從銷售收入中減去採購成本來計算的,要特別注意仔細計算這個採購成本。
事實上,要計算它,您需要獲取所售代幣的購買價格,然後將其精確乘以所售代幣的數量。
問題在於檢索購買價格,特別是當您出售很久以前購買的代幣時,特別是當您同時出售過去不同時間購買的代幣時。
在進行這些計算時,在德國,必須使用所謂的 FiFo 方法(先進先出),該方法允許從最先購買的代幣開始計算成本。這極大地有助於利用一年的豁免,因爲例如,如果一個人在一年和第二年都購買了比特幣,如果在第二次購買後不久就出售了,如果第一次購買是在出售前至少 12 個月進行的,那麼他已經屬於豁免範圍。
因此,那些購買加密貨幣然後轉售的人可以在之後繼續購買,並且仍然可以享受豁免,前提是他們只出售至少 12 個月前購買的代幣,並繼續持有至少 12 個月後購買的代幣。
顯然,所有這些都不適用於短期交易者,因爲他們不太可能持有加密貨幣至少 12 個月。事實上,在 FiFo 系統下,他們被迫將先前購買的代幣視爲已售出,這實際上消除了以後以免稅方式出售代幣的可能性。
不幸的是,似乎並沒有很多國家在徵收資本利得稅時引入“投機期”,以避免對持有人的利潤徵稅。
還應當注意的是,金融資本收益的稅率存在很大差異。
比如瑞士等國家就沒有,也就是0%,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種現象在全世界範圍內都是比較少的。
然而,在絕大多數國家,金融資本收益都要徵稅,包括加密貨幣資本收益。
正如很少有國家不對其徵稅一樣,也很少有國家在“投機期”之後增加免稅。因此,大多數國家並沒有效仿瑞士或德國。
另外,有些國家適用較低的稅率,爲25%甚至更低,而有些國家的稅率則超過30%,最高達40%。
還有一些國家(儘管幸運的是,這樣的國家很少)正在考慮對未實現的潛在資本收益徵稅,即即使沒有出售也徵稅。在這種情況下,這實際上就是對單純的所有權徵稅,但幸運的是,目前似乎沒有任何文明國家敢於這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