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通常分四步完成。
確定有效委託。
在有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有效委託是這樣確定的:根據該只
證券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以及確定的漲跌幅度來計算當日的最高限價、最低限價。有效價格範圍就是該只證券最高限價、最低限價之間的所有價位。限價超出此範圍的委託爲無效委託,系統作自動撤單處理。
選取成交價位。
首先,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委託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位。
如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位,則依以下規則選取成交價位:
(1)高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買委託和低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賣委託能夠全部成交。
(2)與選取價格相同的委託的一方必須全部成交。如滿足以上條件的價位仍有多個,則滬市選取這幾個基準價格的中間價格爲成交價格,深市則選取離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爲成交價格。
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入委託。
按照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委託按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委託與賣委託配對成交,即按照“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爲止,即不存在限價高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買委託,或不存在限價低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賣委託。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行情揭示。
(1)若該只股票的成交量爲零,則將成交價位揭示爲開盤價、最近成交價、最高價、最低價,並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額。
(2)剩餘有效委託中,實際的最高叫買價揭示爲叫買揭示價,若最高叫買價不存在,則叫買揭示價揭示爲空;實際的最低叫賣價揭示爲叫賣揭示價,若最低叫賣價不存在,則叫賣揭示價揭示爲空。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