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表面證據?
拉丁語表達 prima facie 的意思是“乍一看”、“第一眼看來”或“基於第一印象”。在民法和刑法中,該術語用於表示經初步審查,法律訴訟有足夠證據進入審判或判決階段。
在大多數法律訴訟中,一方(通常是原告或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這要求他們針對被告提出的每項指控提供表面證據。如果他們無法提供表面證據,或者對方提出相反的證據,則初始索賠可能會被駁回,無需其他方作出回應。
要點
- 表面證據是指在審前證據已經由法官審查並認定爲足以進行審理的案件。
- 表面證據通常用於民事案件,其中舉證責任在原告。
- 然而,案件已經表面判決並不意味着原告就會獲勝。
- 如果原告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其主張,那麼法院很可能會駁回此案。
- 如果法庭認定表面證據成立,則被告必須提供推翻表面證據的證據才能勝訴。
理解表面現象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提起訴訟,聲稱被告的行爲(或不作爲)造成了傷害。
例如,一家企業可以提出索賠,指出其供應商之一未能交付訂單,從而違反了合同,並且未能交付導致企業失去客戶。向法院提交的訴狀提供了有關訴訟原因、損害是什麼以及被告可能如何導致損害發生的背景信息。在開庭之前,法院必須確定案件是否有足夠的依據可以在法庭上審理。在審前聽證會上對索賠進行初步審查後,法官可以確定存在足夠的證據來建立有利於原告的可反駁推定。因此,該案件被視爲表面證據。
即使表面證據被允許進入審判程序,原告也不一定能贏得訴訟。民事訴訟將舉證責任放在原告身上,只有原告能夠提供大量證據,法院纔會認爲該索賠有效。如果原告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其被告造成傷害的主張,那麼法院很可能會做出不利於原告的判決並駁回訴訟。如果法院裁定存在表面證據,被告必須提供推翻表面證據的證據才能勝訴。
侵權法中的表面證據
侵權法中的“表面證據”旨在爲原告(受害方)提供救濟,以彌補他人(被告)對他們造成的傷害,這些被告故意傷害原告,但其方式在技術上或具體上並不違法。原告需要證明被告滿足了“表面證據”侵權案件的所有要素,才能證明被告實施了該侵權行爲。
這些要素通常是責任、違約、損害賠償和因果關係:
- 原告必須證明傷害他們的人有義務(民事義務)不傷害他們,
- 原告違反了該義務,因其是惡意造成傷害,且無其他正當理由。
- 確實存在損害。
- 被告的違約行爲導致了這些損失。
例如,考慮一個表面侵權案件,其中房東想要取消其辦公空間內的牙科診所,僅僅是因爲他不喜歡牙醫,所以他採取行動擺脫牙醫,僅僅因爲這個原因。房東的行爲損害了牙醫的聲譽,他的病人不再來。牙醫停業並離開了辦公室。在這個例子中,可以確定表面案件的所有要素(惡意和損害似乎很明顯)。
但是,如果原告無法證明上述任何一項,那麼法院很可能會斷言侵權行爲沒有發生。考慮另一種情況,一名員工腳受傷,但她的工作要求她整天站立。她向老闆抱怨並要求給她一把椅子,但老闆拒絕滿足她的要求,因爲工作場所沒有椅子。在這種情況下,老闆並不想傷害員工。因此,如果員工以表面侵權爲由起訴老闆,他們將無法證明存在惡意,他們的案件很可能會被駁回。
刑法中的表面證據
表面證據在刑法中的作用類似:控方必須提供表面證據,證明被告犯有指控的罪行。如果控方無法提供支持犯罪各個組成部分的證據,則必須宣告被告無罪。
例如,在入室盜竊案中,控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未經授權進入房屋並意圖實施入室盜竊,並且被告從房屋偷走了物品。
在表面證據確鑿的案件中,被告有機會提供證據來反駁檢方已確定的每一個犯罪要素。另一方面,檢方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地證明每一個要素。被告的主要目標通常只是對檢方的證據提出質疑,如果他們成功做到這一點,他們必須被無罪釋放。
表面歧視和就業歧視
1964 年《民權法案》第七章禁止基於性別、種族、膚色、國籍和宗教的就業歧視。
要建立就業歧視的初步證據,原告必須證明以下幾點:1)他們是受保護羣體的成員;2)他們遭受了不利的
就業行動;3)他們在遭受不利就業行動時滿足了僱主的合理期望;4)他們受到的待遇與受保護階層之外類似情況的員工不同。
在某些情況下,索賠中提供的證據足以做出簡易判決。在表面證據案件中,已確定的事實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爲支持原告的傷害索賠。例如,在就業歧視訴訟中,法院已經建立了測試和指導方針,法官可以使用這些測試和指導方針來確定是否可以做出簡易判決。如果原告能夠建立表面證據案件,那麼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被告身上,被告必須證明員工被解僱的原因不是歧視。
真實示例
美國最高法院曾經處理過表面證據問題,例如在 1992 年的聖瑪麗榮譽中心訴希克斯案中。在該案中,一家中途之家的員工聲稱他因爲種族原因被解僱,違反了1964 年《民權法案》 。在地方法院審理時,該員工提出了表面證據證明存在歧視,但被發現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僱主在決定解僱原告時使用了種族因素。該案上訴至美國上訴法院,後來又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雖然員工確實提出了表面證據證明,但這並不意味着員工有權獲得強制勝訴。
表面證據確鑿的疏忽案件的四個要素是什麼?
確立表面證據證明存在過失的案件需要四個要素:
- 被告對原告負有法律義務
- 被告違反該義務
- 原告遭受的傷害
- 證明被告的違約行爲造成了損害
什麼是表面資格?
當原告提交了審前證據,並經法官審查,且被認定爲足以進行審判時,該審判或判決即被認爲具有表面有效性。
什麼是表面義務?
根據蘇格蘭道德哲學家 WD Ross 在其著作《權利與善》中的說法,表面義務是“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具有約束力或義務性的責任”。常見的例子包括講真話、遵守法律、保護他人免受傷害和信守諾言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