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FDIC 2019 年的一項調查,95% 的美國家庭至少有一個家庭成員擁有支票或儲蓄賬戶。由於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受信任的金融機構提供的安全保障,美國人知道他們的錢是由聯邦政府投保和保護的,因此基本上可以高枕無憂。以下是有助於實現這一目標的五項主要聯邦法律。
關鍵點
- 美國經濟的實力部分源於管理其銀行系統的法律以及執行這些法律的機構。
- 由於 1930 年代的大蕭條和 2000 年代初的大衰退等危機,銀行監管經常得到加強。
- 最近的一項重大改革,即 2010 年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創建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委員會,以執行與消費者相關的銀行法,以及其他職責。
五項重要的美國銀行法
美國銀行體係由龐大的監管措施網絡管理,其中許多措施可以追溯到幾代人。不可能簡明扼要地描述幫助美國建立它今天擁有的系統的每一項主要立法。儘管如此,以下五項措施仍代表了國會為加強銀行業和更大的金融體係而採取的一些最關鍵的行動。
1.+ 1864 年國家銀行法
儘管實際上是第二部國家銀行法,其先前的版本在一年前通過,但 1864 年的國家銀行法標誌著聯邦政府第一次開始積極監督商業銀行。該法案創建了貨幣主計長辦公室,其任務是特許、審查和監督所有國家銀行。
2. 1913 年聯邦儲備法
正如國家銀行法引入了國家銀行系統一樣,1913 年的聯邦儲備法創建了聯邦儲備系統來監督它。美聯儲通常被稱為“美聯儲”,其工作是通過充當該國的中央銀行來促進經濟穩定。今天,美聯儲被廣泛認為是在需要時提高和降低利率以保持經濟增長和抑制通脹的實體。
3. 1933 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儘管近幾十年來該法律的大部分內容已被取消,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仍然具有影響力。它帶來的最重要的東西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這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機構,在銀行倒閉時為銀行存款提供保險。這是對大蕭條的回應,當時大規模的銀行在全國范圍內經營著毀滅性的銀行,助長了歷史性的金融危機。今天,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大多數美國人的銀行賬戶提供一定限度的保險。
4. 1970 年銀行保密法
該法也稱為《貨幣和外國交易報告法》,旨在打擊洗錢活動。根據美國國稅局的說法,它要求企業“保留被確定為在刑事、稅務和監管事務中具有高度實用性的記錄和提交報告”。一旦提交,這些文件就可以成為任何國內和國際調查的證據。貿易或企業收到的超過 10,000 美元的現金支付,以及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中持有的資金,對負責監管潛在洗錢活動的執法機構特別感興趣。
5. 2010 年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
正如 Glass-Steagall 是為了應對大蕭條而創建的,Dodd-Frank 是聯邦政府對 2007-2008 年金融危機和隨之而來的大蕭條的反應。為了解決引發危機的金融體系的特定部門,多德-弗蘭克為銀行、抵押貸款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制定了新的指導方針。它還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來監督消費者法律的執行。
從那以後的幾年裡,多德-弗蘭克法案經歷了幾次倒退,最近一次是 2018 年《減稅和就業法案》的形式,該法案放鬆了一些銀行監管。
誰監管美國銀行系統?
美國的銀行受許多聯邦和州機構的監管,主要取決於它們的特許經營方式。貨幣主計長辦公室監管國家銀行,而美聯儲監管作為聯邦儲備系統成員的州特許銀行;它還對銀行控股公司等進行監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監管非聯邦儲備系統成員的州銀行,州特許銀行也受各自州的監管。
美國政府可以監管國際銀行業務嗎?
在某些情況下,是的,它可以。例如,美聯儲對在美國境內獲得國家許可的外國銀行分行和機構進行監管。在 1978 年《國際銀行法》通過之前,在美國設有分行的外國銀行要遵守不同的州法律。外國銀行賬戶的收益也受到美國國稅局的審查,因為這被認為是應稅收入,因此必須報告。在國際方面,美國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該委員會為銀行監管制定了國際標準。
誰從美國銀行法中受益?
很容易說每個人都受益於強有力的銀行監管——儘管有些銀行和其他機構更喜歡監管較少的系統。對於普通美國消費者而言,銀行監管有助於保護他們節省的資金,並使他們能夠在需要時以公平的條件借錢。對於企業主來說,銀行法規提供了同樣的保護,同時也為他們提供了遵守法律的指導方針。最後,美國政府受益於適當的銀行監管,因為它可以更輕鬆地應對下一次危機。
信用合作社是否也像銀行一樣受到監管?
是的,和銀行一樣,美國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在州或聯邦一級獲得特許,這會影響它們的監管方式。聯邦信用合作社由國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監管,這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機構,也為聯邦和許多州的信用合作社提供保險。
綜述
美國銀行體係對於維持強勁的經濟很重要。銀行監管可以確保銀行遵循相同的規則並在公平的基礎上競爭。它還有助於保持消費者的信心,即他們在存款、申請貸款或使用銀行今天提供的許多其他服務時會受到公平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