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和州政府有無數的機構來監管和監督金融市場和公司。這些機構各自具有特定範圍的職責和責任,使它們能夠在努力實現類似目標時彼此獨立行事。
儘管對其中一些機構的效率、有效性甚至是需求的看法各不相同,但它們各自都有特定的目標,並且很可能會存在一段時間。考慮到這一點,以下文章回顧了活躍在美國金融領域的許多監管機構。
概要
- 監管機構由政府或其他組織建立,以監督金融市場和從事金融活動的公司的運作和公平。
- 監管的目標是預防和調查欺詐行為,保持市場高效和透明,並確保客戶和客戶得到公平和誠實的對待。
- 從監管商業銀行部門的聯邦儲備委員會到監管經紀人和證券交易所的 FINRA 和 SEC,存在幾個不同的監管機構。
聯邦儲備委員會
聯邦儲備委員會(FRB) 是所有監管機構中最受認可的機構之一。因此,“美聯儲”經常因經濟衰退而受到指責,或因刺激經濟而受到指責。它負責影響貨幣、流動性和整體信用狀況。它實施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是公開市場操作,控制美國國債和聯邦機構證券的買賣。買賣可以改變準備金的數量或影響聯邦基金利率——存款機構隔夜將餘額借給其他存款機構的利率。董事會還監督和規範銀行系統,為金融系統提供整體穩定性。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 (FOMC)決定美聯儲的行動。
FRB 的主要監管角色之一是監督美國的商業銀行部門。大多數國家銀行必須是聯邦儲備系統的成員;但是,它們受貨幣監理署 (OCC) 的監管。美聯儲監督和監管許多大型銀行機構,因為它是銀行控股公司(BHC) 的聯邦監管機構。
貨幣監理署
作為歷史最悠久的聯邦機構之一,貨幣監理署 (OCC)於 1863 年根據《國家貨幣法》成立。其主要目的是監督、規範和向在美國經營的銀行提供特許證,以確保整個銀行體系的健全性。這種監管使銀行能夠競爭並提供高效的銀行和金融服務。
OCC 是財政部內的一個獨立機構。它的使命聲明證實它是“確保國家銀行和聯邦儲蓄協會以安全和穩健的方式運作,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務,公平地對待客戶,並遵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由1933 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創建,旨在為存款提供保險,以保證儲戶在銀行的資金安全。其任務是為每位儲戶提供高達 250,000 美元的保障。創建 FDIC 的催化劑是 1920 年代大蕭條期間的銀行擠兌。
FDIC 通常 100% 覆蓋支票賬戶、儲蓄賬戶、CD 和貨幣市場賬戶。覆蓋範圍延伸至個人退休賬戶(IRA),但僅限於符合前面列出的賬戶類型的部分。包括聯名賬戶、可撤銷和不可撤銷信託賬戶以及員工福利計劃,以及公司賬戶、合夥賬戶和非法人協會賬戶。
FDIC 保險不包括共同基金、年金、人壽保險單、股票或債券等產品。保險箱中的物品也不包括在 FDIC 保險範圍內。由倒閉銀行簽發的本票和匯票仍完全由 FDIC 承保。
節儉監督辦公室
儲蓄監管辦公室(OTS) 由財政部於 1989 年通過 1989 年的《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和執行法》成立。它完全由其監管的機構提供資金。 OTS 與 OCC 類似,只是它監管聯邦儲蓄協會,也稱為儲蓄機構或儲蓄和貸款。
2011 年,OTS 與其他機構合併,包括貨幣審計長辦公室、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美聯儲理事會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CFPB)。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 成立於 1974 年,是監管商品期貨和期權以及其他相關衍生品市場並提供競爭性和高效市場交易的獨立機構。它還旨在保護參與者免受市場操縱,調查濫用交易行為和欺詐行為,並保持流暢的清算流程。
CFTC 自 1974 年以來一直在發展,並於 2000 年通過了 2000 年的《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這通過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建立聯合流程來規範單一股票期貨,從而改變了該機構的格局。
金融業監管局
金融業監管局(FINRA) 於 2007 年從其前身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 (NASD)創建。 1934 年法案。
FINRA 監督所有與公眾從事證券業務的公司。它還負責培訓金融服務專業人士、許可和測試代理,並監督客戶和經紀人之間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程序。
國家銀行監管機構
國有銀行監管機構的運作與 OCC 類似,但在州一級對國有特許銀行進行。他們的監督與美聯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合作。
例如,在紐約州,金融服務部 (DFS) 監督和監管大約 1,500 家在紐約註冊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資產總額超過 2.6 萬億美元,以及 1,800 多家保險公司,資產超過4.7 萬億美元。其中包括 130 多家人壽保險公司、1,168 家財產/意外傷害保險公司、約 100 家健康保險公司和管理式醫療機構,以及 375,000 多名個人保險執照持有人、122 家國有銀行、80 家外國分支機構、10 家外國機構、17 家信用合作社、13 家信用評級機構、近 400 家持牌金融服務公司,以及超過 9,455 家抵押貸款發起人和服務商。
州保險監管機構
州監管機構監控、審查和監督保險業如何在其州開展業務。他們的職責包括保護消費者、進行刑事調查和執行法律行動。他們還提供許可和授權證書,要求申請人提交其運營的詳細信息。 (有關特定國家機構的目錄,請訪問www.insuranceusa.com 。)
在紐約,DFS 監管金融公司和保險公司,而在其他州,獨立的監管機構分別監控每個行業。
國家證券監管機構
這些機構加強了 FINRA 和 SEC 處理與該州證券業務監管相關的事務。他們為不需要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投資顧問提供註冊並與這些顧問一起執行法律行動。
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SEC獨立於美國政府行事,由1934 年的《證券交易法》成立。 作為最全面和最強大的機構之一,SEC 執行聯邦證券法並監管大多數證券行業。其監管範圍包括美國證券交易所、期權市場和期權交易所以及所有其他電子交易所和其他電子證券市場。它還監管州監管機構未涵蓋的投資顧問。
SEC 由 6 個部門和 24 個辦公室組成。他們的目標是解釋證券法並採取執法行動,發布新規則,對證券機構進行監督,並協調各級政府之間的監管。這六個部門及其各自的作用是:
- 公司財務部:確保向投資者提供重要信息(即與公司財務前景或股票價格相關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 執法部門:負責通過調查案件和起訴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來執行 SEC 法規。
- 投資管理部:監管投資公司、可變保險產品和聯邦註冊的投資顧問。
- 經濟和風險分析部:將經濟和數據分析整合到 SEC 的核心使命中。
- 交易和市場部:建立和維護公平、有序和高效市場的標準。
- 考試部:執行 SEC 的國家考試計劃。
SEC 只允許在聯邦法院或行政法官面前提起民事訴訟。刑事案件由司法部內的執法機構管轄;然而,SEC 經常與此類機構密切合作,以提供證據並協助法庭訴訟。
結論
所有這些政府機構都尋求監管和保護參與其管理的各自行業的人。它們的覆蓋範圍經常重疊;但是,雖然他們的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但聯邦機構通常會取代州機構。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國家機構行使的權力較少,因為它們的責任和權力是深遠的。
理解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監管可能會讓人感到困惑。雖然大多數人永遠不會直接與這些機構打交道,但它們有時會影響他們的生活。美聯儲尤其如此,它在影響流動性、利率和信貸市場方面擁有強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