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FDIC 2019 年的一项调查,95% 的美国家庭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拥有支票或储蓄账户。由于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受信任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安全保障,美国人知道他们的钱是由联邦政府投保和保护的,因此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以下是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五项主要联邦法律。
概要
- 美国经济的实力部分源于管理其银行系统的法律以及运行这些法律的机构。
- 由于 1930 年代的大萧条和 2000 年代初的大衰退等危机,银行监管经常得到加强。
- 最近的一项重大改革,即 2010 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创建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委员会,以运行与消费者相关的银行法,以及其他职责。
五项重要的美国银行法
美国银行体系由庞大的监管措施网络管理,其中许多措施可以追溯到几代人。不可能简明扼要地描述帮助美国创建它今天拥有的系统的每一项主要立法。尽管如此,以下五项措施仍代表了国会为加强银行业和更大的金融体系而采取的一些最关键的行动。
1.+ 1864 年国家银行法
尽管实际上是第二部国家银行法,其先前的版本在一年前通过,但 1864 年的国家银行法标志着联邦政府第一次开始积极监督商业银行。该法案创建了货币主计长办公室,其任务是特许、审查和监督所有国家银行。
2. 1913 年联邦储备法
正如国家银行法引入了国家银行系统一样,1913 年的联邦储备法创建了联邦储备系统来监督它。美联储通常被称为“美联储”,其工作是通过充当该国的中央银行来促进经济稳定。今天,美联储被广泛认为是在需要时提高和降低利率以保持经济增长和抑制通胀的实体。
3. 1933 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尽管近几十年来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已被取消,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仍然具有影响力。它带来的最重要的东西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这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在银行倒闭时为银行存款提供保险。这是对大萧条的回应,当时大规模的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着毁灭性的银行,助长了历史性的金融危机。今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大多数美国人的银行账户提供一定限度的保险。
4. 1970 年银行保密法
该法也称为《货币和外国交易报告法》,旨在打击洗钱活动。根据美国国税局的说法,它要求企业“保留被确定为在刑事、税务和监管事务中具有高度实用性的记录和提交报告”。一旦提交,这些文档就可以成为任何国内和国际调查的证据。贸易或企业收到的超过 10,000 美元的现金支付,以及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中持有的资金,对负责监管潜在洗钱活动的执法机构特别感兴趣。
5. 2010 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正如 Glass-Steagall 是为了应对大萧条而创建的,Dodd-Frank 是联邦政府对 2007-2008 年金融危机和随之而来的大萧条的反应。为了解决引发危机的金融体系的特定部门,多德-弗兰克为银行、抵押贷款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制定了新的指导方针。它还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来监督消费者法律的运行。
从那以后的几年里,多德-弗兰克法案经历了几次倒退,最近一次是 2018 年《减税和就业法案》的形式,该法案放松了一些银行监管。
谁监管美国银行系统?
美国的银行受许多联邦和州机构的监管,主要取决于它们的特许经营方式。货币主计长办公室监管国家银行,而美联储监管作为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州特许银行;它还对银行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非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州银行,州特许银行也受各自州的监管。
美国政府可以监管国际银行业务吗?
在某些情况下,是的,它可以。例如,美联储对在美国境内获得国家许可的外国银行分行和机构进行监管。在 1978 年《国际银行法》通过之前,在美国设有分行的外国银行要遵守不同的州法律。外国银行账户的收益也受到美国国税局的审查,因为这被认为是应税收入,因此必须报告。在国际方面,美国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委员会为银行监管制定了国际标准。
谁从美国银行法中受益?
很容易说每个人都受益于强有力的银行监管——尽管有些银行和其他机构更喜欢监管较少的系统。对于普通美国消费者而言,银行监管有助于保护他们节省的资金,并使他们能够在需要时以公平的条件借钱。对于企业主来说,银行法规提供了同样的保护,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遵守法律的指导方针。最后,美国政府受益于适当的银行监管,因为它可以更轻松地应对下一次危机。
信用合作社是否也像银行一样受到监管?
是的,和银行一样,美国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在州或联邦一级获得特许,这会影响它们的监管方式。联邦信用合作社由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监管,这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也为联邦和许多州的信用合作社提供保险。
结论
美国银行体系对于维持强劲的经济很重要。银行监管可以确保银行遵循相同的规则并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它还有助于保持消费者的信心,即他们在存款、申请贷款或使用银行今天提供的许多其他服务时会受到公平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