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立法機構正在全面規範任何可能與加密貨幣有關的事情,更廣泛地說,與所有加密資產有關。
似乎最接近歐盟立法機構核心的方面是與市場透明度、儲戶和投資者保護以及打擊使用加密資產清洗非法活動收益或資助非法販運和恐怖主義有關的方面。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已經實施了以歐洲法規形式的一攬子措施。
MiCA在歐洲的通過
最著名的可能是 MiCA(加密資產市場)法規。但還有其他正在籌備中或已經批准涵蓋不同學科領域的項目,出於不同的原因,這些領域一直是全城的話題。
簡要概述一下, MiCA尚未採用,因此尚未生效,但就在過去幾天,它已經達到了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因為已經就法規的最終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是,在稱為三部曲的階段的結果,其中涉及議會,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
另一個重要的法規是所謂的 TFR 或資金轉移法規:通過該法規將在資金轉移交易的背景下實施反洗錢措施,並旨在規範轉移通過加密貨幣運營的資金。
關於這項法規的討論很多,因為它旨在對加密貨幣轉移採取一系列措施和限制,與通過銀行或金融中介機構運營的法定貨幣轉移相比,這些措施和限制明顯惡化。
但是還有另一項立法,迄今為止很少有人談論,但它在即將影響整個加密貨幣和加密資產領域的未決歐洲立法的難題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將加密貨幣視為簡單的金融工具的法規
這就是第 858/2022 號條例,該條例已通過通過階段,於去年 6 月 22 日生效。
該法規旨在引入分佈式賬本技術使用的試點制度,並根據歐洲法規和原則對具有內涵和特徵的加密資產(明確排除在 MiCA 範圍內)進行監管,使其符合歐洲法規和原則,如金融產品或工具。
這也是通過對之前的法規 (EU) No. 600/2014 和 (EU) No. 909/2014 和指令 2014/65/EU 進行多次修改。
這項新的歐洲法規的重點是製定一些新規則,並使已經存在的其他規則適用於加密資產具有實質性特徵和功能的情況,以使其行為或用作具有適當金融性質的工具。那,只有通過分佈式賬本技術(DLT)移動、轉移或存儲的附加功能,因此,通過區塊鏈。
實物資產和實物資產的代幣化
該法規之所以如此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它實際上解決了一種普遍現象。即所謂的代幣化,即嫁接通常在基於區塊鏈的基礎設施中傳統的資產的做法。
例如,當嵌入權利或試圖將其數字表示嵌入到區塊鏈上的加密令牌中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因此,該法規處於戰略地位。也就是說,在傳統商業世界和加密世界之間的精確融合點。
最近有消息稱,僅在意大利,一家未上市的 SpA(蒲公英 SpA)的買賣股票是使用由初創公司 Sandbox 開發的 Hyperledger 區塊鍊和 Fleap Digital Company 平台執行的。
在不深入了解這一最新交易的細節的情況下,這告訴我們很多關於這兩個維度如何在結構性不信任和許多監管障礙的情況下繼續接近的情況。
區塊鏈技術監管
繼續檢查該法規的監管內容,它首先涉及運營、工具和活動所依賴的技術基礎。
立法機關已選擇通過在技術基礎設施、程序和設備以及整個設備的安全功能方面授權運營商的形式來處理該問題。
歐洲法規首先對運營商規定了對平台、智能合約等技術充分性的全部責任,然後對運營商的特點和模式在透明度方面賦予用戶利益的一系列義務。
但監管的癥結在於,只要將資產及相關交易確認為金融交易,就會觸發經營者獲得特定授權的義務。
法規中涉及的 3 種不同類型的分佈式註冊表
該法規將使用分佈式賬本技術的交易系統基本上分為三類:多邊交易設施 DLT (MTF DLT)、證券結算系統 DLT (SS DLT)和交易和結算系統 DLT (TSS DLT)。
根據歐洲立法者的意圖,為這些類型的運營商設想的授權制度應該在某種程度上複製已經在歐洲層面為傳統金融運營商設想的授權制度。因此,那些對傳統的非加密資產進行類似活動的人。
然而,該法規的結構留下了許多解釋和應用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會轉化為實踐層面的幾個問題。
首先,提供了關於授權要求的可能豁免和放棄的案例研究。然而,在這些豁免中,究竟何時滿足申請條件並不容易理解。
因此,這項評估留給國家當局。
對稱地,在特定許可證的頒發方面,歐洲標準也建立了某些最低限度的先決條件。然而,就像豁免一樣,它留給國家當局的任務是具體評估是否給予豁免。
因此在法規中構想的機制(即,根據定義,歐洲法律的自動執行來源)可能是問題的根源。
事實上,在沒有為國家當局製定明確和客觀的標準來遵循的情況下,這實際上需要賦予它們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因此,首先且最重要的是,每個成員國的當局可能會根據不同的標準頒發或授予豁免,這些標准或多或少比另一個成員國應用的標準更嚴格,即使有相同的先決條件和條件。
缺乏針對所有人的明確監管框架
因此,缺乏客觀基準意味著面臨可能被拒絕的人在審查能力和司法保護方面存在重大限制的風險。
另一個問題:如前所述,在法規中選擇不對 DLT 基礎設施,特別是智能合約的最低特徵定義技術標準。
相反,歐洲立法者更願意將技術基礎設施充分性的責任轉移給運營商。
可以回想一下,在意大利,正是在這個具體問題上,立法機關做出了結構上不同的選擇:在所謂的 2018 年簡化法令(即 DL 135/2018)中,DLT 和智能合約的法律價值是在達到一定的技術標準的條件下得到認可。
一種技術標準,本應在具有特殊 AgID 指南的通用級別上建立。
這種不同類型的選擇具有強加由第三方(AgID)建立的客觀條件框架的優點,而不會將球直接交給相關方。
當然,按照意大利最好的傳統,該指南(本應在 90 天內發布)在 3 年多之後仍未獲得批准,因此該規則雖然具有創新性和超前性,但仍完全保持不變未實現。
然而,那是另一回事了,今天很難確定兩種立法選擇中的哪一種可以產生更積極的結果。
實施實踐會告訴我們。
關於歐洲加密貨幣立法狀況的結論
總而言之,歐洲立法機構為建立一個關於加密貨幣、加密資產和加密活動的綜合監管框架所做的努力是顯而易見的。
然而,正在構建的是規範的集合,一方面,通過使用密碼技術這一事實,對使用密碼技術進行的活動施加越來越多的毛細管約束。
另一方面,正是在需要監管框架提供清晰、明確和統一的指導的地方,缺乏這樣的指導。
NFT 、 DeFi 、算法和資產支持的穩定幣似乎是歐洲立法者難以鑽研的領域。
迄今為止,還沒有任何規定可以讓人們確定地在加密資產和加密資產和活動(不屬於虛擬貨幣的嚴格定義範圍內)的正確應用增值稅制度(即卓越的統一稅收)上進行導航.
簡而言之,正在形成的整個框架似乎逐漸變得越來越有用,以保護非常害怕去中心化的傳統金融世界。
儘管在這些監管機構之前的大量“考慮”中包含原則請求,但所有這一切。
所以問題是:誰真正決定了歐洲立法機構的優先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