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立法机构正在全面规范任何可能与加密货币有关的事情,更广泛地说,与所有加密资产有关。
似乎最接近欧盟立法机构内核的方面是与市场透明度、储户和投资者保护以及打击使用加密资产清洗非法活动收益或资助非法贩运和恐怖主义有关的方面。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已经实施了以欧洲法规形式的一揽子措施。
MiCA在欧洲的通过
最著名的可能是 MiCA(加密资产市场)法规。但还有其他正在筹备中或已经批准涵盖不同学科领域的项目,出于不同的原因,这些领域一直是全城的话题。
简要概述一下, MiCA尚未采用,因此尚未生效,但就在过去几天,它已经达到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因为已经就法规的最终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是,在称为三部曲的阶段的结果,其中涉及议会,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
另一个重要的法规是所谓的 TFR 或资金转移法规:通过该法规将在资金转移交易的背景下实施反洗钱措施,并旨在规范转移通过加密货币运营的资金。
关于这项法规的讨论很多,因为它旨在对加密货币转移采取一系列措施和限制,与通过银行或金融中介机构运营的法定货币转移相比,这些措施和限制明显恶化。
但是还有另一项立法,迄今为止很少有人谈论,但它在即将影响整个加密货币和加密资产领域的未决欧洲立法的难题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将加密货币视为简单的金融工具的法规
这就是第 858/2022 号条例,该条例已通过通过阶段,于去年 6 月 22 日生效。
该法规旨在引入分布式账本技术使用的试点制度,并根据欧洲法规和原则对具有内涵和特征的加密资产(明确排除在 MiCA 范围内)进行监管,使其符合欧洲法规和原则,如金融产品或工具。
这也是通过对之前的法规 (EU) No. 600/2014 和 (EU) No. 909/2014 和指令 2014/65/EU 进行多次修改。
这项新的欧洲法规的重点是制定一些新规则,并使已经存在的其他规则适用于加密资产具有实质性特征和功能的情况,以使其行为或用作具有适当金融性质的工具。那,只有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移动、转移或存储的附加功能,因此,通过区块链。
实物资产和实物资产的代币化
该法规之所以如此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它实际上解决了一种普遍现象。即所谓的代币化,即嫁接通常在基于区块链的基础设施中传统的资产的做法。
例如,当嵌入权利或试图将其数字表示嵌入到区块链上的加密令牌中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因此,该法规处于战略地位。也就是说,在传统商业世界和加密世界之间的精确融合点。
最近有消息称,仅在意大利,一家未上市的 SpA(蒲公英 SpA)的买卖股票是使用由初创公司 Sandbox 开发的 Hyperledger 区块炼和 Fleap Digital Company 平台运行的。
在不深入了解这一最新交易的细节的情况下,这告诉我们很多关于这两个维度如何在结构性不信任和许多监管障碍的情况下继续接近的情况。
区块链技术监管
继续检查该法规的监管内容,它首先涉及运营、工具和活动所依赖的技术基础。
立法机关已选择通过在技术基础设施、进程和设备以及整个设备的安全功能方面授权运营商的形式来处理该问题。
欧洲法规首先对运营商规定了对平台、智能合约等技术充分性的全部责任,然后对运营商的特点和模式在透明度方面赋予用户利益的一系列义务。
但监管的症结在于,只要将资产及相关交易确认为金融交易,就会触发经营者获得特定授权的义务。
法规中涉及的 3 种不同类型的分布式注册表
该法规将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的交易系统基本上分为三类:多边交易设施 DLT (MTF DLT)、证券结算系统 DLT (SS DLT)和交易和结算系统 DLT (TSS DLT)。
根据欧洲立法者的意图,为这些类型的运营商设想的授权制度应该在某种程度上拷贝已经在欧洲层面为传统金融运营商设想的授权制度。因此,那些对传统的非加密资产进行类似活动的人。
然而,该法规的结构留下了许多解释和应用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转化为实践层面的几个问题。
首先,提供了关于授权要求的可能豁免和放弃的案例研究。然而,在这些豁免中,究竟何时满足申请条件并不容易理解。
因此,这项评估留给国家当局。
对称地,在特定许可证的颁发方面,欧洲标准也创建了某些最低限度的先决条件。然而,就像豁免一样,它留给国家当局的任务是具体评估是否给予豁免。
因此在法规中构想的机制(即,根据定义,欧洲法律的自动运行来源)可能是问题的根源。
事实上,在没有为国家当局制定明确和客观的标准来遵循的情况下,这实际上需要赋予它们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首先且最重要的是,每个成员国的当局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标准颁发或授予豁免,这些标准或多或少比另一个成员国应用的标准更严格,即使有相同的先决条件和条件。
缺乏针对所有人的明确监管框架
因此,缺乏客观基准意味着面临可能被拒绝的人在审查能力和司法保护方面存在重大限制的风险。
另一个问题:如前所述,在法规中选择不对 DLT 基础设施,特别是智能合约的最低特征定义技术标准。
相反,欧洲立法者更愿意将技术基础设施充分性的责任转移给运营商。
可以回想一下,在意大利,正是在这个具体问题上,立法机关做出了结构上不同的选择:在所谓的 2018 年简化法令(即 DL 135/2018)中,DLT 和智能合约的法律价值是在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得到认可。
一种技术标准,本应在具有特殊 AgID 指南的通用级别上创建。
这种不同类型的选择具有强加由第三方(AgID)创建的客观条件框架的优点,而不会将球直接交给相关方。
当然,按照意大利最好的传统,该指南(本应在 90 天内发布)在 3 年多之后仍未获得批准,因此该规则虽然具有创新性和超前性,但仍完全保持不变未实现。
然而,那是另一回事了,今天很难确定两种立法选择中的哪一种可以产生更积极的结果。
实施实践会告诉我们。
关于欧洲加密货币立法状况的结论
总而言之,欧洲立法机构为创建一个关于加密货币、加密资产和加密活动的综合监管框架所做的努力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正在构建的是规范的集合,一方面,通过使用密码技术这一事实,对使用密码技术进行的活动施加越来越多的毛细管约束。
另一方面,正是在需要监管框架提供清晰、明确和统一的指导的地方,缺乏这样的指导。
NFT 、 DeFi 、算法和资产支持的稳定币似乎是欧洲立法者难以钻研的领域。
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规定可以让人们确定地在加密资产和加密资产和活动(不属于虚拟货币的严格定义范围内)的正确应用增值税制度(即卓越的统一税收)上进行导航.
简而言之,正在形成的整个框架似乎逐渐变得越来越有用,以保护非常害怕去中心化的传统金融世界。
尽管在这些监管机构之前的大量“考虑”中包含原则请求,但所有这一切。
所以问题是:谁真正决定了欧洲立法机构的优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