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細價股改革法案?
美國國會於 1990 年頒布了《細價股改革法案》,作為證券立法的一部分,旨在打擊非交易所上市股票(稱為細價股)的欺詐行為。當一家公司的股票價格低於每股 5 美元時,它通常被稱為低價股。
低價股通常通過場外交易 ( OTC ) 市場進行交易,這是一個經紀交易商網絡。 《便士股票改革法案》增加了對經紀人的規定,並為要報價的股票實施了便士股票市場。
關鍵點
- 美國國會於 1990 年頒布了《低價股改革法案》,以打擊低價股欺詐行為。
- 該立法授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便士股票發行人、經紀人和交易商的行政權力。
- 該法案還要求便士股票交易商和經紀人向客戶披露有關便士股票市場的信息。
- 《細價股改革法案》還推動建立一個結構化的電子市場來報價此類證券。
了解細價股改革法案
1990 年 10 月 15 日,美國總統喬治·H·W·布什 (George HW Bush) 簽署了《便士股改革法案》,它是“1990 年證券執法補救措施和便士股改革法案”的一部分。 1970 年代和 1980 年代的便士股票欺詐。該法律試圖對向客戶推薦低價股的經紀人和交易商施加更嚴格的規定,並促進建立一個結構化的電子市場來報價此類證券。
細價股通常由小公司發行,低於在國家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要求。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要求公司至少擁有 110 萬股流通股,總價值至少為 1 億美元。此外,公司股票的最低上市價格必須為每股 4 美元。
因此,大多數低價股都是通過電子場外交易公告板 (OTCBB)或私人擁有的OTC Markets Group進行場外交易 (OTC)。
細價股風險
從歷史上看,低價股存在許多風險和獨特特徵,使它們容易受到欺詐和濫用。細價股改革法案試圖降低這些風險,但即使在今天,一些風險仍然普遍存在。
缺乏財務披露
與更成熟的公司相比,發行低價股公司的信息並不容易獲得。例如,便士股票公司不需要像其他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那樣報告其財務報表。因此,有關公司的信息可能不可靠。
此外,缺乏信息意味著投資者無法獲得公司的財務歷史,包括公司過去幾個季度的財務業績。這種信息和透明度的缺乏可能使投資者很難做出圍繞低價股的投資決策,並使他們面臨重大損失的風險。在粉紅公開市場(又稱粉紅單市場)上市的公司無需提交任何財務報表或報告任何披露,除非它們在合格外匯交易所上市。
上市要求
通過場外交易與傳統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上市要求完全不同。通過場外交易進行交易的低價股沒有任何最低上市要求,例如最低收入或利潤水平。如果一家公司表現不佳或陷入財務困境,則可以將股票轉移到較小的交易所。
交易量低
在交易低價股時,投資者可能難以在需要時執行買賣訂單,這意味著市場上的流動性很小。結果,無法以現行價格出售便士股票的投資者可能不得不接受較低的價格或等待買家出現。當投資者等待買家時,股價可能會下跌,從而導致投資者蒙受損失。
低價股操縱
從 1980 年代中期開始,細價股交易和與之相關的濫用活動——例如“拉高拋售”計劃和賬戶“攪動”——在美國大幅增長。技術和電信的進步促成了州際“鍋爐房”業務的急劇增長,其中發起人使用高壓銷售策略說服毫無戒心的投資者投資可疑的低價股。
通常這些低價股的推動者會參與拉高拋售計劃,其中包括傳播有關公司的虛假信息以及協調拉高拋售。由於低價股,特別是在場外交易或粉單市場,股價低且流動性或交易量有限,因此大規模的協調購買可能會在短時間內以百分比計算顯著推高價格。
一旦股價上漲,其他投資者就會跳入併購買股票以利用股價的勢頭。然後,欺詐者會在價格上漲到他們賺取可觀利潤的水平後出售或拋售他們的股票。欺詐者的拋售導致合法投資者在意識到股價沒有上漲的根本原因後瘋狂拋售。受害者通常是普通投資者,他們受困於暴漲暴跌計劃帶來的損失。
低價股改革法案調查結果
在其關於 1990 年法案的報告中,眾議院能源和商業委員會確定了刺激低價股欺詐增長的兩個主要因素:
《細價股改革法案》採用了更多監管和更好披露的雙管齊下的方法,以實現減少低價股欺詐的目標。該立法授予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該委員會負責監管金融市場,對便士股票發行人、經紀人和交易商的管理權。該法案還要求便士股票交易商和經紀人向潛在客戶披露有關便士股票市場的一般信息,以及有關便士股票的具體信息。
此外,OTC 交易商網絡可以在便士股票上標明“買空人”(字面意思是“買方當心”),以告知投資者可能有理由對特定問題進行額外的謹慎和盡職調查。事實上,一些經紀公司開始要么限制對自買者問題的投資,要么完全不再允許交易低價股
Investopedia 不提供稅務、投資或金融服務和建議。該信息在提供時未考慮任何特定投資者的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或財務狀況,可能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投資涉及風險,包括可能損失本金。投資者應考慮聘請金融專業人士來確定合適的退休儲蓄、稅收和投資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