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终于做到了:关于比特币征税的消息,一些关于加密货币的具体税收条款被纳入意大利部长理事会最近几天批准的预算法案草案中。
五篇文章,从 30 到 34 篇,非常密集,特别是对于外行来说,不容易阅读,因为所采用的技术是一系列交叉引用和插入修改或替换的预先存在的税收规定。这导致需要拼贴工作。
也许正是由于这种复杂性,再加上急于通过即时但肤浅的评论抢先一步,一些在线新闻媒体陷入了严重错误,例如传播 14% 的资本利得税将提供。
让我们通过回顾该法案解决的主要问题来澄清事实。最好记住这仍然是一项法案 (DDL),这意味着有必要等待议会程序的结果和法律最终文本的颁布,以便确定规则的实际措辞将是。
资本利得税
该法律草案规定,从加密货币交易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属于杂项收入领域,在全面实施后,如果超过法律草案中临时规定的门槛,它们将按 26% 的税率纳税表示为 2,000 欧元,这可能是议会具体讨论的主题。
这首先是通过对艺术的修正来实现的。 TUIR 的第 67 条(直接税的综合文本)和字母 c) sexies 第 1 段中的介绍,其中包括任何“加密资产,无论其名称如何,以电子方式存储或在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等效技术上交易”的交易。
这一定义的范围(以及规则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引起很多争论,而且在确定法案中包含的税收规定是否应适用某些特定类型的加密资产时,未来确实可能会出现重大分歧.
但是,现在,让我们关注中心问题,即 26% 税率的适用问题。该机制还为 DDL 所称的第 5 条公司已经规定的替代税的加密资产提供了扩展。第 461/1997 号法令第 2 条针对其他形式的杂项收入,准确地说,是外汇交易产生的资本收益。请注意:该规则至今仍在措辞,表示税率为 12.50%。然而,这一比率随后被 DL 66/2014 提高到 26%。
艺术介绍的规定的关键点。 30公司DDL的第1条是“通过赎回或处置以换取或持有加密资产而实现的资本利得和其他收入”构成征税对象。
同一条款规定“具有相同特征和功能的加密资产之间的交换”。
现在,仅提及持有和交换交易可能会引起疑虑和一些担忧。
首先,目前还不清楚仅仅持有加密资产如何产生资本收益或其他形式的收入。
更重要的是,如果规则规定交易所交易会产生应税事项,除非它们发生在具有相同特征和功能的加密资产之间,那么确定“具有相同特征和功能的加密资产”所理解的内容变得至关重要。功能。”
例如,毫无疑问,比特币与以太坊或另一种双向加密货币的交换是具有相同功能(即,本质上作为支付手段)的加密资产之间的交换。然而,这种加密资产是否也具有相同的特征可能会引起无穷无尽的争论。
尽管如此,抛开这些疑虑,加密资产交易产生的收入征税机制的前进方向似乎已经规划好了。
值得注意的是,它似乎力求在加密资产领域的应用范围达到最大。
一方面, NFT似乎具有属于“加密资产,无论其名称如何,在分布式账本或等效技术上以电子方式存储或交易”的所有特征。
这给我们带来了其他类型的评估,而不是真正的法律性质,关于将加密资产(例如仅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加密货币)与 NFT 和无限数量的代币放在同一水平是否合适它们服务于完全不同的目的和功能,并且在本体论上不会被同化为即使是遥远的金融性质的资产。
很有可能会发起一场讨论。
监控要求。 RW 形式
DDL 中不乏影响加密交易者另一个典型黑兽的条款:监控义务以及臭名昭著的RW 表格中的声明。
艺术的第 19、20 和 21 段。事实上,DDL 的第 30 条旨在对 DL 167/1990 conv. 规定的条款进行一些修改。在 L. 227/1990 中。
特别是艺术的第 21 段。 DDL 的第 30 条修改和扩展了 Art 中规定的声明义务。 DL 167/1990 的第 4 co 1 条规定,不仅金融性质的外国资产而且加密资产都需要申报(以 RW 形式)。
该规则将被修改如下:
“居住在意大利的个人、非商业实体和简单的等同公司 [...]必须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注明。前一句中指出的人,虽然他们不是外国投资、金融性质的外国资产和加密资产的直接所有者,但也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现在,该条款的写作方式似乎不分青红皂白地影响了所有加密资产的申报义务,无论其实际持有地点是意大利还是国外。
此外,它又回到了与税收义务相关的加密资产的正确定义和范围的问题:规定的编写方式,任何加密资产的持有,无论是 NFT 还是代币,即使没有任何财务功能或性质,触发申报义务的风险。
一项看似不相称的义务,可以预见将引发无休止的讨论和诉讼。
过去的正则化
DDL 中包含的一揽子规定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旨在为先前的关系和情况提供便利。
第 32 条(重新确定加密资产的价值)和第 33 条(加密资产的规范化)负责此。
简而言之,第 32 条允许截至 2023 年 1 月 1 日持有加密资产的人应用作为计算基础来确定可能产生的任何资本收益或资本损失,而不是成本或购买价值,而是确定的价值按照TUIR(综合所得税法)第 9 条规定的方式。然而,这种可能性需要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14% 的替代税,该税可以分期支付。
另一方面,DDL 第 33 条允许那些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尚未申报持有的加密资产收入的人提交特别申报,以便从资产中脱颖而出。根据收入是否应计,纳税人仅需为未在 RW 表中申报的未申报加密资产价值每年缴纳 0.5 的罚金或(如果收入已经赚取)还有替代税,相当于每年年底或他/她应该处置这些资产时持有的加密资产价值的 3.5%。
所有这一切都必须按照意大利税务机关负责人的一项特殊规定规定的方式和条款进行。
此外,同一条款在第 4 款中规定,有必要证明投资金额的来源合法性。
当然,这开辟了一个关于如何证明来源合法性的问题,这可能被认为是合适的,因为 DDL 根本没有提到这一点。
报名费
最后,第 34 条引入了史无前例的征收印花税,适用于与客户的定期通信,与金融产品的情况完全相同,并从 2023 年起对持有加密资产的人征收 2‰ 的替代税并居住在意大利。
结论
总而言之,根据初步分析,DDL 无疑具有一些积极的方面:政府终于在尝试系统地构建加密货币的税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及试图阐明过去的情况.
然而,事实仍然是,仍有许多领域需要更明确地界定,应该在定义层面付出更多努力。
就立法政策而言,某些选择似乎非常值得怀疑:所概述的税收处理根本没有考虑资产的功能性质,最重要的是,对资产持有施加监督义务的严厉选择不分青红皂白地,无论它们是什么性质,也不考虑任何合理的标准来识别实际上可能符合外国资产和不符合外国资产的资产,这是非常令人困惑的。
显然,这些疑虑介于初始框架和议会进程的结果之间的某个中间点,然而,这肯定是紧迫的,并表明可能没有什么讨论空间与加密相关的具体问题。
剩下的就是等待并希望立法机关具有必要的敏感性和能力来听取那些为加密世界带来特定专业知识的人的意见,而不仅仅是收银机的原因,收银机一如既往地空无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