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終於做到了:關於比特幣徵稅的消息,一些關於加密貨幣的具體稅收條款被納入意大利部長理事會最近幾天批准的預算法案草案中。
五篇文章,從 30 到 34 篇,非常密集,特別是對於外行來說,不容易閱讀,因爲所採用的技術是一系列交叉引用和插入修改或替換的預先存在的稅收規定。這導致需要拼貼工作。
也許正是由於這種複雜性,再加上急於通過即時但膚淺的評論搶先一步,一些在線新聞媒體陷入了嚴重錯誤,例如傳播 14% 的資本利得稅將提供。
讓我們通過回顧該法案解決的主要問題來澄清事實。最好記住這仍然是一項法案 (DDL),這意味着有必要等待議會程序的結果和法律最終文本的頒佈,以便確定規則的實際措辭將是。
資本利得稅
該法律草案規定,從加密貨幣交易中獲得的資本收益屬於雜項收入領域,在全面實施後,如果超過法律草案中臨時規定的門檻,它們將按 26% 的稅率納稅表示爲 2,000 歐元,這可能是議會具體討論的主題。
這首先是通過對藝術的修正來實現的。 TUIR 的第 67 條(直接稅的綜合文本)和字母 c) sexies 第 1 段中的介紹,其中包括任何“加密資產,無論其名稱如何,以電子方式存儲或在分佈式賬本技術或等效技術上交易”的交易。
這一定義的範圍(以及規則的適用範圍)可能會引起很多爭論,而且在確定法案中包含的稅收規定是否應適用某些特定類型的加密資產時,未來確實可能會出現重大分歧.
但是,現在,讓我們關注中心問題,即 26% 稅率的適用問題。該機制還爲 DDL 所稱的第 5 條公司已經規定的替代稅的加密資產提供了擴展。第 461/1997 號法令第 2 條針對其他形式的雜項收入,準確地說,是外匯交易產生的資本收益。請注意:該規則至今仍在措辭,表示稅率爲 12.50%。然而,這一比率隨後被 DL 66/2014 提高到 26%。
藝術介紹的規定的關鍵點。 30公司DDL的第1條是“通過贖回或處置以換取或持有加密資產而實現的資本利得和其他收入”構成徵稅對象。
同一條款規定“具有相同特徵和功能的加密資產之間的交換”。
現在,僅提及持有和交換交易可能會引起疑慮和一些擔憂。
首先,目前還不清楚僅僅持有加密資產如何產生資本收益或其他形式的收入。
更重要的是,如果規則規定交易所交易會產生應稅事項,除非它們發生在具有相同特徵和功能的加密資產之間,那麼確定“具有相同特徵和功能的加密資產”所理解的內容變得至關重要。功能。”
例如,毫無疑問,比特幣與以太坊或另一種雙向加密貨幣的交換是具有相同功能(即,本質上作爲支付手段)的加密資產之間的交換。然而,這種加密資產是否也具有相同的特徵可能會引起無窮無盡的爭論。
儘管如此,拋開這些疑慮,加密資產交易產生的收入徵稅機制的前進方向似乎已經規劃好了。
值得注意的是,它似乎力求在加密資產領域的應用範圍達到最大。
一方面, NFT似乎具有屬於“加密資產,無論其名稱如何,在分佈式賬本或等效技術上以電子方式存儲或交易”的所有特徵。
這給我們帶來了其他類型的評估,而不是真正的法律性質,關於將加密資產(例如僅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加密貨幣)與 NFT 和無限數量的代幣放在同一水平是否合適它們服務於完全不同的目的和功能,並且在本體論上不會被同化爲即使是遙遠的金融性質的資產。
很有可能會發起一場討論。
監控要求。 RW 形式
DDL 中不乏影響加密交易者另一個典型黑獸的條款:監控義務以及臭名昭著的RW 表格中的聲明。
藝術的第 19、20 和 21 段。事實上,DDL 的第 30 條旨在對 DL 167/1990 conv. 規定的條款進行一些修改。在 L. 227/1990 中。
特別是藝術的第 21 段。 DDL 的第 30 條修改和擴展了 Art 中規定的聲明義務。 DL 167/1990 的第 4 co 1 條規定,不僅金融性質的外國資產而且加密資產都需要申報(以 RW 形式)。
該規則將被修改如下:
“居住在意大利的個人、非商業實體和簡單的等同公司 [...]必須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註明。前一句中指出的人,雖然他們不是外國投資、金融性質的外國資產和加密資產的直接所有者,但也需要履行申報義務[……]。”
現在,該條款的寫作方式似乎不分青紅皁白地影響了所有加密資產的申報義務,無論其實際持有地點是意大利還是國外。
此外,它又回到了與稅收義務相關的加密資產的正確定義和範圍的問題:規定的編寫方式,任何加密資產的持有,無論是 NFT 還是代幣,即使沒有任何財務功能或性質,觸發申報義務的風險。
一項看似不相稱的義務,可以預見將引發無休止的討論和訴訟。
過去的正則化
DDL 中包含的一攬子規定的另一個重要領域是旨在爲先前的關係和情況提供便利。
第 32 條(重新確定加密資產的價值)和第 33 條(加密資產的規範化)負責此。
簡而言之,第 32 條允許截至 2023 年 1 月 1 日持有加密資產的人應用作爲計算基礎來確定可能產生的任何資本收益或資本損失,而不是成本或購買價值,而是確定的價值按照TUIR(綜合所得稅法)第 9 條規定的方式。然而,這種可能性需要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 14% 的替代稅,該稅可以分期支付。
另一方面,DDL 第 33 條允許那些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尚未申報持有的加密資產收入的人提交特別申報,以便從資產中脫穎而出。根據收入是否應計,納稅人僅需爲未在 RW 表中申報的未申報加密資產價值每年繳納 0.5 的罰金或(如果收入已經賺取)還有替代稅,相當於每年年底或他/她應該處置這些資產時持有的加密資產價值的 3.5%。
所有這一切都必須按照意大利稅務機關負責人的一項特殊規定規定的方式和條款進行。
此外,同一條款在第 4 款中規定,有必要證明投資金額的來源合法性。
當然,這開闢了一個關於如何證明來源合法性的問題,這可能被認爲是合適的,因爲 DDL 根本沒有提到這一點。
報名費
最後,第 34 條引入了史無前例的徵收印花稅,適用於與客戶的定期通信,與金融產品的情況完全相同,並從 2023 年起對持有加密資產的人徵收 2‰ 的替代稅並居住在意大利。
結論
總而言之,根據初步分析,DDL 無疑具有一些積極的方面:政府終於在嘗試系統地構建加密貨幣的稅收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以及試圖闡明過去的情況.
然而,事實仍然是,仍有許多領域需要更明確地界定,應該在定義層面付出更多努力。
就立法政策而言,某些選擇似乎非常值得懷疑:所概述的稅收處理根本沒有考慮資產的功能性質,最重要的是,對資產持有施加監督義務的嚴厲選擇不分青紅皁白地,無論它們是什麼性質,也不考慮任何合理的標準來識別實際上可能符合外國資產和不符合外國資產的資產,這是非常令人困惑的。
顯然,這些疑慮介於初始框架和議會進程的結果之間的某個中間點,然而,這肯定是緊迫的,並表明可能沒有什麼討論空間與加密相關的具體問題。
剩下的就是等待並希望立法機關具有必要的敏感性和能力來聽取那些爲加密世界帶來特定專業知識的人的意見,而不僅僅是收銀機的原因,收銀機一如既往地空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