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1 指的是1940 年《投资公司法》的一部分,该法案允许私人投资公司被视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规定的某些法规和报告要求的例外。但是,这些公司必须满足特定要求才能保持其例外地位。
要点
- 3C1 指的是 1940 年《投资公司法》的一部分,该法案免除了某些私人投资公司的监管。
- 被定义为投资公司的公司必须满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特定监管和报告要求。
- 3C1 允许拥有 100 名或更少投资者且没有首次公开募股计划的私募基金规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某些要求。
了解 3C1
3C1 是该法案第 3 节中 3(c)(1) 豁免条款的缩写。要全面理解第 3C1 节,我们必须首先回顾该法案对投资公司的定义以及它与该法案先前章节的关系:3(b)(1) 和 3(c)。根据《投资公司法》的定义,投资公司是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如果公司被视为投资公司,则必须遵守某些法规和报告要求。
3(b)(1)
3(b)(1) 的制定是为了将某些公司排除在投资公司之外,并免于遵守后续法规。只要公司本身、或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公司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持有、拥有或交易证券的业务,它们就可获得豁免。
3(c)
3(c)更进一步,概述了投资公司分类的具体例外情况,其中包括经纪交易商、养老金计划、教会计划和慈善组织。
3(c)(1)
3(c)(1) 在 3(c) 中的例外清单中增加了某些参数或要求,如果满足这些参数或要求,私人投资公司将不被归类为该法案项下的投资公司。
3(c)(1) 将以下内容排除在投资公司的定义之外:
“任何发行人,其流通证券(短期票据除外)的受益所有人不超过一百人(若是合格风险投资基金,则为 250 人),且该发行人目前未公开发行此类证券,且不打算公开发行此类证券。”
换句话说,3C1 允许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100 人的私募基金(以及投资者人数少于 250 人的风险投资基金)且没有首次公开募股计划的私募基金规避 SEC 注册和其他要求,包括持续披露和衍生品交易限制。3C1 基金也称为 3C1 公司或 3(c)(1) 基金。
3C1 的结果是,它允许对冲基金公司避开其他投资基金(如共同基金)根据该法案必须遵守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审查。但是,3C1 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即年收入超过 20 万美元或净资产超过 100 万美元的投资者。
3C1 基金与 3C7 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被设计为 3C1 基金或3C7基金,后者指的是 3(c)(7) 豁免。根据 1940 年《投资公司法》,3C1 和 3C7 基金均免于 SEC 注册要求,但豁免的性质略有不同。3C1 豁免取决于不超过 100 名合格投资者,而 3C7 基金必须维持总计 2,000 名或更少的合格购买者。但是,合格购买者必须满足更高的标准并拥有超过 500 万美元的资产,但 3C7 基金允许更多此类个人或实体作为投资者参与。
3C1合规挑战
虽然 100 名合格投资者听起来像是一个容易监控的限制,但这对于基金合规性来说可能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领域。在非自愿股份转让的情况下,私募基金通常受到保护。例如,投资者死亡导致股份在家庭成员之间分割将被视为非自愿转让。
然而,这些基金可能会遇到作为就业激励而发放的股票问题。知识渊博的员工,包括高管、董事和合伙人,不计入基金的总数。但是,离开公司时持有股票的员工将计入 100 名投资者的限制。一百人的限制对于投资公司豁免和 3C1 地位至关重要,因此私人基金投入了大量精力来确保它们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