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1 指的是1940 年《投資公司法》的一部分,該法案允許私人投資公司被視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規定的某些法規和報告要求的例外。但是,這些公司必須滿足特定要求才能保持其例外地位。
重點摘要
- 3C1 指的是 1940 年《投資公司法》的一部分,該法案免除了某些私人投資公司的監管。
- 被定義爲投資公司的公司必須滿足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特定監管和報告要求。
- 3C1 允許擁有 100 名或更少投資者且沒有首次公開募股計劃的私募基金規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某些要求。
瞭解 3C1
3C1 是該法案第 3 節中 3(c)(1) 豁免條款的縮寫。要全面理解第 3C1 節,我們必須首先回顧該法案對投資公司的定義以及它與該法案先前章節的關係:3(b)(1) 和 3(c)。根據《投資公司法》的定義,投資公司是主要從事投資、再投資或證券交易業務的公司。如果公司被視爲投資公司,則必須遵守某些法規和報告要求。
3(b)(1)
3(b)(1) 的制定是爲了將某些公司排除在投資公司之外,並免於遵守後續法規。只要公司本身、或通過子公司或受控公司主要從事投資、再投資、持有、擁有或交易證券的業務,它們就可獲得豁免。
3(c)
3(c)更進一步,概述了投資公司分類的具體例外情況,其中包括經紀交易商、養老金計劃、教會計劃和慈善組織。
3(c)(1)
3(c)(1) 在 3(c) 中的例外清單中增加了某些參數或要求,如果滿足這些參數或要求,私人投資公司將不被歸類爲該法案項下的投資公司。
3(c)(1) 將以下內容排除在投資公司的定義之外:
“任何發行人,其流通證券(短期票據除外)的受益所有人不超過一百人(若是合格風險投資基金,則爲 250 人),且該發行人目前未公開發行此類證券,且不打算公開發行此類證券。”
換句話說,3C1 允許投資者人數不超過 100 人的私募基金(以及投資者人數少於 250 人的風險投資基金)且沒有首次公開募股計劃的私募基金規避 SEC 註冊和其他要求,包括持續披露和衍生品交易限制。3C1 基金也稱爲 3C1 公司或 3(c)(1) 基金。
3C1 的結果是,它允許對沖基金公司避開其他投資基金(如共同基金)根據該法案必須遵守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審查。但是,3C1 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合格投資者,即年收入超過 20 萬美元或淨資產超過 100 萬美元的投資者。
3C1 基金與 3C7 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通常被設計爲 3C1 基金或3C7基金,後者指的是 3(c)(7) 豁免。根據 1940 年《投資公司法》,3C1 和 3C7 基金均免於 SEC 註冊要求,但豁免的性質略有不同。3C1 豁免取決於不超過 100 名合格投資者,而 3C7 基金必須維持總計 2,000 名或更少的合格購買者。但是,合格購買者必須滿足更高的標準並擁有超過 500 萬美元的資產,但 3C7 基金允許更多此類個人或實體作爲投資者參與。
3C1合規挑戰
雖然 100 名合格投資者聽起來像是一個容易監控的限制,但這對於基金合規性來說可能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領域。在非自願股份轉讓的情況下,私募基金通常受到保護。例如,投資者死亡導致股份在家庭成員之間分割將被視爲非自願轉讓。
然而,這些基金可能會遇到作爲就業激勵而發放的股票問題。知識淵博的員工,包括高管、董事和合夥人,不計入基金的總數。但是,離開公司時持有股票的員工將計入 100 名投資者的限制。一百人的限制對於投資公司豁免和 3C1 地位至關重要,因此私人基金投入了大量精力來確保它們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