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操纵是指操纵者只是通过买卖交易策略来改变公司的股价,而没有采用任一可观测到的改变公司价值的公开行为,或者通过散发错误消息改变公司的股价。因为市场交易是以匿名形式进行的,对于监管者或者其他投资者来说就很难直接观测到具体哪笔交易含有操纵动机,因此,这种操纵行为更为隐蔽,更难于监控,也就更难以消除。
Hart和Jarrow分别讨论了在什么情况下交易操纵获利是可能的。Hart(1977)认为,在确定性的市场环境下,如果静态均衡是不稳定的或者需求函数是非线性的,并且满足某些技术条件,投机者交易获利是可能的。Jarrow(1992)把Hart的分析拓展到随机性的市场环境下,并得到相似的结论。他表明,如果价格存在惯性,即某一时刻由投机者交易引起的价格上涨倾向于提高未来时刻价格,那么投机获利是可能的。此外他还表明,如果投机者垄断了整个市场,操纵获利也是可能的。在这两篇文章中,投资者的需求函数形式被视为外生的(exofenous),而不是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因此,他们无法表明在什么条件下操纵与理性是一致的。Allen和Gale(1992)考虑了在理性预期框架之下,假设所有市场参与者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如果投资者以正的概率将操纵者视为知情交易者,那么未知情的操纵者通过简单的买卖股票就可以达到操纵股票获利的目的。
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大环境(如经济增长、利率)与其实际业绩均无大变化的情况下,短期内(一两个月或三四个月)会涨二三倍或者跌四五倍。何故?庄家之为也。其手法是:对敲、自买自卖。在拉抬时,不断少卖多买;在打压时,不断多卖少买。接近拉抬目标价位,手中已拥有大量股票时,就逐步出货。同样,在打压价位时,开始逐步进货b庄家通过这两种手法的交替使用,达到快速盈利的目的。这里关键是:自买自卖对敲盘。为了使这种违反证券纪律的行为不致被发现,庄家要拥有数十个乃至一两百个户头(在大陆个人是凭身份证到当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深、沪股市的账户,而身份证可以在地下黑市买卖)。庄家多是大企业、机构投资者,或以大公司担保获得的个人贷款。若以公司户头或某一个人的户头,这样对敲拉抬打压,很容易暴露。所以,预先必须准备多个户头。这样,庄家的股市操盘手可以凭借自己拥有的多个不同账户进行对敲,使证券管理部门难以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