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操縱是指操縱者只是通過買賣交易策略來改變公司的股價,而沒有采用任一可觀測到的改變公司價值的公開行爲,或者通過散發錯誤消息改變公司的股價。因爲市場交易是以匿名形式進行的,對於監管者或者其他投資者來說就很難直接觀測到具體哪筆交易含有操縱動機,因此,這種操縱行爲更爲隱蔽,更難於監控,也就更難以消除。
Hart和Jarrow分別討論了在什麼情況下交易操縱獲利是可能的。Hart(1977)認爲,在確定性的市場環境下,如果靜態均衡是不穩定的或者需求函數是非線性的,並且滿足某些技術條件,投機者交易獲利是可能的。Jarrow(1992)把Hart的分析拓展到隨機性的市場環境下,並得到相似的結論。他表明,如果價格存在慣性,即某一時刻由投機者交易引起的價格上漲傾向於提高未來時刻價格,那麼投機獲利是可能的。此外他還表明,如果投機者壟斷了整個市場,操縱獲利也是可能的。在這兩篇文章中,投資者的需求函數形式被視爲外生的(exofenous),而不是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因此,他們無法表明在什麼條件下操縱與理性是一致的。Allen和Gale(1992)考慮了在理性預期框架之下,假設所有市場參與者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如果投資者以正的概率將操縱者視爲知情交易者,那麼未知情的操縱者通過簡單的買賣股票就可以達到操縱股票獲利的目的。
在我國,有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大環境(如經濟增長、利率)與其實際業績均無大變化的情況下,短期內(一兩個月或三四個月)會漲二三倍或者跌四五倍。何故?莊家之爲也。其手法是:對敲、自買自賣。在拉抬時,不斷少賣多買;在打壓時,不斷多賣少買。接近拉抬目標價位,手中已擁有大量股票時,就逐步出貨。同樣,在打壓價位時,開始逐步進貨b莊家通過這兩種手法的交替使用,達到快速盈利的目的。這裏關鍵是:自買自賣對敲盤。爲了使這種違反證券紀律的行爲不致被發現,莊家要擁有數十個乃至一兩百個戶頭(在大陸個人是憑身份證到當地證券登記公司辦理深、滬股市的賬戶,而身份證可以在地下黑市買賣)。莊家多是大企業、機構投資者,或以大公司擔保獲得的個人貸款。若以公司戶頭或某一個人的戶頭,這樣對敲拉抬打壓,很容易暴露。所以,預先必須準備多個戶頭。這樣,莊家的股市操盤手可以憑藉自己擁有的多個不同賬戶進行對敲,使證券管理部門難以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