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 130/2022 号法律中包含的最近的税收司法改革中,引入了几项原则,这些原则可能对持有加密货币或进行过加密货币交易以及对如何在税收方面表现出重大疑问的人有相当大的兴趣.
其中一项特别重要的原则是正式确定被质疑行为所依据的税收主张在法庭上的举证责任在于财政当局。
第 546/1992 号立法法令(税收司法法典)第 7 条的修正案首次以明确的措辞将其载入该条文,该条文增加了第 5a 段并逐字说明:
“行政当局应在法庭上证明有争议的行为所质疑的违法行为。法院应根据判决中出现的证据作出决定,如果其正当性证据缺乏或相互矛盾,或者在其他情况下不足以及时地证明,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应撤销税收行为,与实体税法一致,税收主张和处罚所依据的客观原因。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退税不是由于有争议的评估金额的支付而引起的,则由纳税人提供退税要求的理由。”
因此,今天,根据法律,当纳税人采取法律行动质疑税收行为的合法性时(无论是评估通知还是付款单),他无法证明税收主张的毫无根据,但首先由纳税人证明其索赔的理由。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听起来是个好消息:在颁布如此多的法规实际上削弱和限制了公民在对财政当局的判决中的辩护权之后,法律旨在加强纳税人的位置。
尤其是因为这可以说是法律文明的基本原则。例如,可以是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然而,实际上,这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并不新鲜。
事实上,在引入该规则之前,宪法和立法层面的一系列其他规范要求征税人有责任在法庭上证明其主张的优点。根据《宪法》和《行政程序法》以及《纳税人法规》规定的公共行政行为理由的一般原则,更具体地说,该法规要求税务机关将一致和可理解的理由在措施的基础上。
税收制度和宪法法院的原则
因此,宪法法院在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 109/2007 号裁决中确认,不能推定税收行为的合法性,应由税务机关(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原告资格)在法庭上证明其索赔的优点,即使是纳税人提起诉讼。
这一切,至少在纸面上。
事实上,这一重要原则尽管表面上显得庄严,但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侵蚀,部分原因是一系列有问题的判例法先例,尤其是价值判例,部分原因是各种条款,在最不同的税收领域,建立了越来越多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推定机制。例如,在基于银行评估的审计领域以及许多其他领域,财政当局只需根据所谓的简单推定或超简单推定,即仅基于间接性质的要素进行收费.
这种推定的效果是,它们实质上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纳税人身上。证据通常是邪恶的,因为有时它涉及提供所谓的负面证据,即证明没有发生的事情。
现在,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间接证据只不过是一种推论或完全假设的推理。
既然立法机关已经不厌其烦地在一个特定的立法条款中重申和具体化了这一原则,至少在文本和形式上,作为可预见的工作的结果,实际上会留下什么仍有待观察。某些、不可简化的“亲税收”判例和屈从的解释,目的是不给财务部门造成过多的问题。
但是为什么这对加密货币持有者很重要?
意大利如何处理加密货币税收
因为关于什么(如果接受意大利税务机关的解释性论文)可以被视为在意大利持有加密货币的人的纳税义务,在审计或评估的情况下,证据部分是决定性的。举证责任的重心可以从纳税人转移到税务机关这一事实在许多情况下都会产生影响。
让我们尝试更好地理解它,包括通过一些实际示例。
让我们以资本利得税为例:暂时,让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财政当局的(高度可疑的)解释并假设加密货币的任何资本利得确实应该以与外币资本利得相同的方式考虑.
征税需要检查是否触发了某些“历史”先决条件:即各钱包年内持有的虚拟货币集合是否超过了51.649.69等值的“魔法”门槛欧元连续 7 天,有必要验证此计数器值是否为相关年份 1 月 1 日所指的值。必须进行兑现(无论是转换为法定货币的交易还是购买商品或服务)。在这些兑现时,有必要考虑所谓的 LIFO(后进先出)方法,计算转换后的加密货币的实际资本收益(即购买价值和转换价值之间的差额)。
事实上,迄今为止,许多处理过加密货币的纳税人的主要担忧之一是,在审计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有关加密货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作为到合理的转换值。
这种重建,特别是对于那些在交易中最为活跃的纳税人来说,可能远非易事。
更重要的是,即使可以重建所有的步骤和动作,重建结果也不容易以证据的方式记录,因为交易所不会发布具有证据细节的真实证明:它们通常只是电子表格,理论上也可以事后进行修改和操纵。
关于此类文件,财政当局通常会质疑它对后者不可强制执行。
所有这一切,在实践层面上,都转化为这样一个事实,即财政当局(至少到目前为止)可能会限制自己提出非常普遍的挑战,这些挑战通常源于同样普遍和不分青红皂白的文件和澄清要求,以便证明球纳税人未超过应纳税门槛的信息传递给纳税人,纳税人必须采取行动证明他未超过应纳税门槛或已履行其纳税义务,并可能证明他已申报正确的金额。
如何监控加密货币交易的实际计数器价值
不仅如此:另一个关键数据点是截至报告年度 1 月 1 日的货币兑换价值的识别。事实上,在没有官方价格表的情况下,并且由于不同平台之间的报价有时存在显着差异(即使仅通过套利的做法,有些人也能获得可观的利润并非巧合),这一数据远非客观并且可能会根据所应用的标准而显着波动,因为在全球范围内很难想象在所有现有交易平台之间运行算术平均值。
事实上,应该牢记的是,即使是几欧元的差异,也可以决定参考年度钱包的容量是否超过触发纳税义务的阈值 51,649.69 欧元,例如,在那些持有虚拟货币以获取接近此阈值的计数器值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重心可以转移到纳税人而不是纳税人这一事实会产生影响。
这是因为该原则的完整(和正确)应用首先应该涉及这样一个事实,即由财政当局证明并记录钱包向受审查的纳税人的可报告性;它应该证明它已经超过了法定阈值,还记录了它是如何达到确定计数器值和假设超过阈值的;最后,它应该证明和记录适当的资本收益已经产生,并证明最终收回用于征税的金额的正确确定。
因此,类似的考虑适用于监督义务的情况(因此,也适用于臭名昭著的RW 声明中的声明)。
仍然接受意大利税务机关倡导的(备受争议和激烈争论的)论文,因此,无论意大利是否有私钥,都应申报加密货币,有必要考虑到税务局倾向于同时考虑这两者在交易平台开设的钱包和账户与外币账户一样。
这意味着只有当“账户”的容量超过15,000 欧元的峰值阈值时,申报义务才会生效。
现在,撇开这些解释引发的许多问题不谈(钱包不能被追踪到经常账户关系的事实;如果加密货币被视为外国资产,无论理论上,义务即使只持有一个 satoshi 也应该触发等),举证责任转移到财政当局,从而证明和记录超过 15,000.00 欧元的峰值,意味着纳税人得到了不小的减轻加重程度。
这就是好消息结束的地方,因为无论如何,它们都被嫁接到假设纳税人已经或正在接受税务审计的场景中,并且因为此时球已转移到税务法庭,目前由非终身法官组成的组成:其他司法命令的治安法官、严格为非税务律师的律师、学习课程不包括程序科目因此不假定对程序原则有透彻了解的会计师等。
事实上,至少迄今为止,这些税务司法机构对保护纳税人的许多原则并没有表现出特别敏感,而往往对国库的原因表现出更多的宽容和关注。
随着未来转变为由临时聘用的终身法官组成的工作人员,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事实上,这些地方法官将必须通过一场比赛,在比赛中他们展示出对税务问题的透彻了解,无论是从实质性和程序的观点。
剩下的就是等待并观察这一基本原则的动态演变和应用,该原则现在已被法律明确具体化,希望推动其侵蚀和废除的努力不会占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