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 130/2022 號法律中包含的最近的稅收司法改革中,引入了幾項原則,這些原則可能對持有加密貨幣或進行過加密貨幣交易以及對如何在稅收方面表現出重大疑問的人有相當大的興趣.
其中一項特別重要的原則是正式確定被質疑行爲所依據的稅收主張在法庭上的舉證責任在於財政當局。
第 546/1992 號立法法令(稅收司法法典)第 7 條的修正案首次以明確的措辭將其載入該條文,該條文增加了第 5a 段並逐字說明:
“行政當局應在法庭上證明有爭議的行爲所質疑的違法行爲。法院應根據判決中出現的證據作出決定,如果其正當性證據缺乏或相互矛盾,或者在其他情況下不足以及時地證明,在任何情況下,法院應撤銷稅收行爲,與實體稅法一致,稅收主張和處罰所依據的客觀原因。在任何情況下,如果退稅不是由於有爭議的評估金額的支付而引起的,則由納稅人提供退稅要求的理由。”
因此,今天,根據法律,當納稅人採取法律行動質疑稅收行爲的合法性時(無論是評估通知還是付款單),他無法證明稅收主張的毫無根據,但首先由納稅人證明其索賠的理由。
對於納稅人來說,這聽起來是個好消息:在頒佈如此多的法規實際上削弱和限制了公民在對財政當局的判決中的辯護權之後,法律旨在加強納稅人的位置。
尤其是因爲這可以說是法律文明的基本原則。例如,可以是刑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
然而,實際上,這在意大利法律體系中並不新鮮。
事實上,在引入該規則之前,憲法和立法層面的一系列其他規範要求徵稅人有責任在法庭上證明其主張的優點。根據《憲法》和《行政程序法》以及《納稅人法規》規定的公共行政行爲理由的一般原則,更具體地說,該法規要求稅務機關將一致和可理解的理由在措施的基礎上。
稅收制度和憲法法院的原則
因此,憲法法院在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第 109/2007 號裁決中確認,不能推定稅收行爲的合法性,應由稅務機關(具有實質意義上的原告資格)在法庭上證明其索賠的優點,即使是納稅人提起訴訟。
這一切,至少在紙面上。
事實上,這一重要原則儘管表面上顯得莊嚴,但實際上隨着時間的推移逐漸被侵蝕,部分原因是一系列有問題的判例法先例,尤其是價值判例,部分原因是各種條款,在最不同的稅收領域,建立了越來越多有利於稅務機關的推定機制。例如,在基於銀行評估的審計領域以及許多其他領域,財政當局只需根據所謂的簡單推定或超簡單推定,即僅基於間接性質的要素進行收費.
這種推定的效果是,它們實質上將舉證責任轉移到了納稅人身上。證據通常是邪惡的,因爲有時它涉及提供所謂的負面證據,即證明沒有發生的事情。
現在,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的間接證據只不過是一種推論或完全假設的推理。
既然立法機關已經不厭其煩地在一個特定的立法條款中重申和具體化了這一原則,至少在文本和形式上,作爲可預見的工作的結果,實際上會留下什麼仍有待觀察。某些、不可簡化的“親稅收”判例和屈從的解釋,目的是不給財務部門造成過多的問題。
但是爲什麼這對加密貨幣持有者很重要?
意大利如何處理加密貨幣稅收
因爲關於什麼(如果接受意大利稅務機關的解釋性論文)可以被視爲在意大利持有加密貨幣的人的納稅義務,在審計或評估的情況下,證據部分是決定性的。舉證責任的重心可以從納稅人轉移到稅務機關這一事實在許多情況下都會產生影響。
讓我們嘗試更好地理解它,包括通過一些實際示例。
讓我們以資本利得稅爲例:暫時,讓我們理所當然地認爲財政當局的(高度可疑的)解釋並假設加密貨幣的任何資本利得確實應該以與外幣資本利得相同的方式考慮.
徵稅需要檢查是否觸發了某些“歷史”先決條件:即各錢包年內持有的虛擬貨幣集合是否超過了51.649.69等值的“魔法”門檻歐元連續 7 天,有必要驗證此計數器值是否爲相關年份 1 月 1 日所指的值。必須進行兌現(無論是轉換爲法定貨幣的交易還是購買商品或服務)。在這些兌現時,有必要考慮所謂的 LIFO(後進先出)方法,計算轉換後的加密貨幣的實際資本收益(即購買價值和轉換價值之間的差額)。
事實上,迄今爲止,許多處理過加密貨幣的納稅人的主要擔憂之一是,在審計的情況下,他們可能會被要求提供有關加密貨幣隨着時間的推移和作爲到合理的轉換值。
這種重建,特別是對於那些在交易中最爲活躍的納稅人來說,可能遠非易事。
更重要的是,即使可以重建所有的步驟和動作,重建結果也不容易以證據的方式記錄,因爲交易所不會發布具有證據細節的真實證明:它們通常只是電子表格,理論上也可以事後進行修改和操縱。
關於此類文件,財政當局通常會質疑它對後者不可強制執行。
所有這一切,在實踐層面上,都轉化爲這樣一個事實,即財政當局(至少到目前爲止)可能會限制自己提出非常普遍的挑戰,這些挑戰通常源於同樣普遍和不分青紅皁白的文件和澄清要求,以便證明球納稅人未超過應納稅門檻的信息傳遞給納稅人,納稅人必須採取行動證明他未超過應納稅門檻或已履行其納稅義務,並可能證明他已申報正確的金額。
如何監控加密貨幣交易的實際計數器價值
不僅如此:另一個關鍵數據點是截至報告年度 1 月 1 日的貨幣兌換價值的識別。事實上,在沒有官方價格表的情況下,並且由於不同平臺之間的報價有時存在顯着差異(即使僅通過套利的做法,有些人也能獲得可觀的利潤並非巧合),這一數據遠非客觀並且可能會根據所應用的標準而顯着波動,因爲在全球範圍內很難想象在所有現有交易平臺之間運行算術平均值。
事實上,應該牢記的是,即使是幾歐元的差異,也可以決定參考年度錢包的容量是否超過觸發納稅義務的閾值 51,649.69 歐元,例如,在那些持有虛擬貨幣以獲取接近此閾值的計數器值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的重心可以轉移到納稅人而不是納稅人這一事實會產生影響。
這是因爲該原則的完整(和正確)應用首先應該涉及這樣一個事實,即由財政當局證明並記錄錢包向受審查的納稅人的可報告性;它應該證明它已經超過了法定閾值,還記錄了它是如何達到確定計數器值和假設超過閾值的;最後,它應該證明和記錄適當的資本收益已經產生,並證明最終收回用於徵稅的金額的正確確定。
因此,類似的考慮適用於監督義務的情況(因此,也適用於臭名昭著的RW 聲明中的聲明)。
仍然接受意大利稅務機關倡導的(備受爭議和激烈爭論的)論文,因此,無論意大利是否有私鑰,都應申報加密貨幣,有必要考慮到稅務局傾向於同時考慮這兩者在交易平臺開設的錢包和賬戶與外幣賬戶一樣。
這意味着只有當“賬戶”的容量超過15,000 歐元的峯值閾值時,申報義務纔會生效。
現在,撇開這些解釋引發的許多問題不談(錢包不能被追蹤到經常賬戶關係的事實;如果加密貨幣被視爲外國資產,無論理論上,義務即使只持有一個 satoshi 也應該觸發等),舉證責任轉移到財政當局,從而證明和記錄超過 15,000.00 歐元的峯值,意味着納稅人得到了不小的減輕加重程度。
這就是好消息結束的地方,因爲無論如何,它們都被嫁接到假設納稅人已經或正在接受稅務審計的場景中,並且因爲此時球已轉移到稅務法庭,目前由非終身法官組成的組成:其他司法命令的治安法官、嚴格爲非稅務律師的律師、學習課程不包括程序科目因此不假定對程序原則有透徹瞭解的會計師等。
事實上,至少迄今爲止,這些稅務司法機構對保護納稅人的許多原則並沒有表現出特別敏感,而往往對國庫的原因表現出更多的寬容和關注。
隨着未來轉變爲由臨時聘用的終身法官組成的工作人員,這種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事實上,這些地方法官將必須通過一場比賽,在比賽中他們展示出對稅務問題的透徹瞭解,無論是從實質性和程序的觀點。
剩下的就是等待並觀察這一基本原則的動態演變和應用,該原則現在已被法律明確具體化,希望推動其侵蝕和廢除的努力不會佔上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