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第 956-448/2022、957-221/2022 和 956-771/2022 號 interpello 的三份答覆中,除了與監督和填寫RW 表的義務有關的問題外,稅務機關還解決了可作爲質押活動利潤獲得的收入的稅收框架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解釋也留下了很多懷疑的餘地。
在這兩個質詢答覆中涉及的案例中,納稅人(分別爲平臺和用戶)向 IRS 提交了一個問題,即如何確定作爲 Staking 活動對價的收入應如何制定。
應該澄清的是,就該問題而言,質押活動被理解爲鎖定持有的加密貨幣,然後平臺將在實際質押過程中使用這些加密貨幣,旨在實現權益證明,以換取“獎勵”。
衆所周知,從技術上講,由於質押而支付的“獎勵”的大小是可變的,並且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其中一個是可用於該過程的總金額,但也選擇用於質押的代幣的特定區塊鏈是一個決定性的變量。
現在,在平臺和用戶的解釋中,所得收益應屬於雜項收入,因此屬於第67條,co。 1,字母 c-ter) 和 co。 1-ter,TUIR(綜合所得稅法,根據第 917/1986 號總統令)。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它基本上接受了加密貨幣應該等同於外幣的觀點(這一論點引起了很多批評),並假設所得收益將被視爲由它們產生的資本收益。
然而,意大利稅務局卻有不同的看法。
意大利稅務局的觀點:RW 形式和 Staking 收入
在發佈了第一部分固有的評論和對RW表單的編譯的澄清之後,本文將處理第二部分的分析。
根據意大利稅務機關的說法,此類收入應歸入資本收入類型,其規定在 TUIR 第 44 條中,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在第 1 段字母 h) 中。
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此類收入應符合以下條件:
“從以使用資本爲對象的其他關係中獲得的利息和其他收入,不包括可以根據不確定事件實現正負差異的關係。”
爲支持這一限定,對質詢的答覆引用了較早的第 165/E/98 號通知,該通知已過時。
稅務機關支持的論點的要點是,所產生的收入沒有必要確定或可確定,這將包括與預先確定的參數無關的收入,因爲任何關係的存在涉及使用資本就足夠了,而不管在享受資本的贈款和所賺取的收入之間是否存在對價性質的聯繫。
這種解釋的後果非常重要,因爲它意味着如果達到最低門檻(著名的51,649.69 歐元的賬戶容量爲 7 連續天)和兌現交易,即兌換成法定貨幣、支出等。
如果採用這種方法,則會對收入徵稅,平臺對因質押而產生的任何收入進行預扣稅。
不用說,這種解釋對納稅人有重大影響,無論是在經濟方面還是在報告要求方面。
可以預期,在 IRS 的指導之後,許多人最終會遵守。根據國稅局的重構,很少有人對將收入作爲資本收入的資格提出異議。
幾乎所有專門研究稅收的出版物,以及關於加密問題的出版物,都僅限於報告指南而不發表批評性評論。
關於如何處理賭注稅收的疑問,這是填寫 RW 表格所固有的
賭注收入將是資本收入的論點有許多失敗點。
第一次批評
第一個假設是,參與抵押的代幣或加密貨幣可以適當地稱爲“資本”。
通常傾向於以與金融交易相同的方式對待加密貨幣交易,但特別是當使用某些類型的具有純粹或主要功能的代幣時,例如實用代幣,這種方法可能會受到嚴重質疑。
當然,對於稅收而言,沒有具體的“資本”概念也無濟於事,更不用說即使在經濟學說中,資本的定義也是最具爭議性的定義之一:各種思想流派,例如古典一,亞當·斯密和約翰·斯圖爾特·密爾,提供了非常遙遠的定義,例如,來自馬克思、卡爾·門格或 JA 熊彼特和沃爾特拉斯構想的概念。
然而,所有這些都將金融或貨幣內涵置於其基礎,該內涵並不總是也不一定符合代幣的性質,這些代幣可能不時用於質押操作。
簡而言之,說不加區別的所有質押交易或特定質押交易構成“使用資本”的一種形式,這是適用TUIR第44條的先決條件,不是幾句話就能做到的,正如稅務總局所做的那樣,在兩份實踐文件中,它認爲這是理所當然的,甚至是隱含的。
第二次批評
但是還有第二個,甚至更重要的推理失敗,這對將 Staking 收入吸引到資本收入領域構成了嚴重障礙。
這一障礙在於第 44 條中規定資本收入的範圍爲:
“不包括依賴於不確定事件而實現正負差異的關係。”
事實上,意大利稅務機關通過參考第 165/E/98 號通知規避了此類問題,其中試圖擴大資本收入規則的適用範圍,也包括在基礎上獲得的收入。無論收入是預先確定的還是可預先確定的,甚至無論使用的資本與應計收入之間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對應關係,都會產生可變性質的回報的關係。
然而,除了與區塊鏈類型相關的許多變量以及與代幣或加密貨幣所貢獻的平臺的合同安排的性質之外,Staking 還具有內在的隨機性成分,IRS 在審查的實踐文件中,似乎根本沒有考慮到。
在理論上,完全不能肯定,通過參與一個 Staking 活動,一個人會來獲得代幣獎勵。
實際上,可能會導致有利於特定質押者的獎勵以未來和不確定事件的形式出現,其結果取決於質押者之間在稱爲權益證明的驗證過程中的競爭。
如果這個假設是正確的,而且肯定是正確的,那麼用戶和平臺之間的合同關係,通過它可以實現一個積極的差異(使用 TUIR 第 44 條中包含的表達方式),取決於法律規定的內容被定性爲“不確定事件”。
這意味着法律必須將由此產生的收入排除在資本收入的概念之外。
意大利稅務局的矛盾
即使在解決這個問題時,意大利稅務機構也因此提供了最終以矛盾和不一致的方式與立法指令重疊的指導。
問題在於,通過稅務機關的“創造性”解讀,給監管結構造成了實實在在的傷口,也破壞了與納稅人的忠誠合作關係。
通過審查的這些實踐文件,實際上施加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稅收義務,此外,它們還可以隨意調整。
這導致行政機關隨意行使本應僅是執法職能的職能,最終無聲無息地進入立法職能領域,因爲在稅收問題上,只有立法機關才能確定界限的稅收義務。
從業者(稅務律師、會計師、稅務顧問)現在已經習慣了稅務局的這些“創造性”和附加做法,而不僅僅是在加密貨幣領域。
當相關法律框架缺乏或難以解釋時,它們顯然更加頻繁。
這就是爲什麼儘管即將通過歐洲法規(不涉及財政領域,在不處理增值稅等統一稅收時爲成員國保留),但通過虛擬稅收立法的原因急需貨幣。
長期以來一直堅持的立法機關的干預從未發生過。
我們將看到新立法機構將帶來什麼,但沒有跡象表明可以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