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資產公開透露的交易員只能通過合法地將風險轉移給他人來消除災難性風險,或者僅進行某些有限的風險投機交易。一些資本經營者和經紀公司願意將交易員的風險限制到他/她自己的投資額度上限,從而保證交易員能避免災難性虧損。他們要求以大額的諮詢費或者佣金作爲回報,而且部分或者完全控制交易。
有限風險交易給了交易員相當多的控制權。這些投機包括期權和某些價差。很顯然,交易員應該將自己的投機僅限於那些一般可獲利的期權和價差。而任意給定期權能否獲利取決於投資者支付的價格及投資和預測一致變化的概率。近年來,不論是學者還是其他人,有許多人致力於研究期權定價;交易員在買人第一筆期權之前應該熟悉這些。
價差本身並不比單筆頭寸更危險,或者更不危險。然而,某些價差,例如持有性價差,確實會限制交易員的風險。而我們很清楚這些價差的邏輯和位置,故而在此不再贅述。如果說進行交易的風險很小,那麼也很少有理由進行交易了。的確,有許多交易員試圖利用這些價差,如果還有任何潛在利潤的話,就非常與衆不同了。
這些技巧的問題在於,在潛在獲利上花費太大了。例如,如果一個期權很貴以致賣出該期權無法獲利,那麼買入這個期權就毫無意義了。很不幸,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交易員要想得到更好的結果,他要麼接受災難性虧損的風險,要麼一併放棄交易。
儘管不能消除災難性風險,但我們至少有兩種戰略能夠減小。一種戰略就是減少交易員在市場中的時間,我們稍後討論這一點。另一種戰略就是隻在限定執行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交易。現在,該限制將交易限定在美國證券交易所。
美國證券交易所執行多種價格限制。例如,現在標準普爾500指數在交易的頭5分鐘內的變化不能超過500點。如果它超過500點,就關閉市場5分鐘;另一種限制防止價格超過前一交易日收盤的某個水平。還有別的價格限制類型。
當價格達到限制時,我們不必停止交易。例如,價格有時會達到某日交易的上限或者下限,且不止一次。一個大於限制的合理的價格變化仍會發生,但是它會在幾天的時間內發生。例如,墨西哥比索五天內從0.078降到了0.048。據此推測,如果沒有限制,它就會在一個交易日內下降相同的數量(見圖9-4)。
另一方面,限制還能控制不理性的價格變化。例如,假設墨西哥比索的正常價格是0.070,但是比索的價格已經是0.060了。限制將會允許投資者有時間利用這個交易。投資者擁有的時間越多,價格下降到沒有限制時的水平的可能性就越低。
但是,對交易員來說這不見得是件好事。只有當市場非理性行動時才能獲取利潤,一個更加理性的市場的潛在獲利會更少。儘管如此,如果交易員願意放棄某些潛在利潤,他/她將發現災難性虧損的風險在執行價格限制的交易所中會更小。
不幸的是,不是所有交易所都有價格限制。例如,英國證券交易所就沒有。而且,許多美國證券交易所在交易合約的最後一個月內並不執行價格限制。因此,在這個時間段內價格經常容易波動,而此時交易也不審慎(如圖9-5)。
第二種減小災難性風險的戰略就是將交易員在市場中的時間最小化。例如,一個期貨交易員應該將持有合約日的數量聚集後最小化。對外匯交易、風險套利交易員等等而言,術語會變化,但是理念相同。某一時間段內持有合約日的數量是交易員每天持有的合約數量大於等於1時的合約數量的總和。例如,如果交易
員在週一開盤時買入3個合約,在週二開盤時將其賣出,然後在週三開盤時又買入1個合約,在下週一開盤時賣出,他/她在一週內就持有8個合約日。
保持其他條件相同,交易員持有的合約日數量越大,災難性風險就越大。保持其他條件相同,如果交易員在週三開盤時買入8個合約,並在下一交易日開盤時賣出,那麼他/她承擔的風險與上述例子中的交易員相等。
但是其他條件不是一樣的。如果災難性虧損有可能使得交易員破產,那麼儘可能地聚集持有的合約日數量就更有道理了。這將使災難性虧損的概率最小化,但是如果發生虧損的話卻增加了災難性虧損的規模。這樣一來,如果交易員破產,虧損的幅度就不重要了。從法律上講,負債50000美元而破產和負債5000000美元而破產沒有任何區別;另一方面,如果災難性虧損不大可能致使交易員破產,而只是導致相當多的痛苦,那麼儘可能地將持有合約日的數量平均分散開來就更有道理了。這將會使受影響的概率最大化,但是會將發生災難的影響最小化。
注意,聚集持有的合約日數量有可能會增加非災難性風險,而它比災難性風險要重要得多。因此,上述的兩種戰略很可能只有邊際效益。
策略方法包括對市場的預測,我們下面就來討論策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