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的《民權法》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立法,多年來導致了其他民權法。它是怎麼來的?到 1960 年代初,民權運動已經引起了全國對教育、公共交通和使用公共場所(如餐館和劇院)的種族障礙的關注。 1963 年——在警察嚴厲對待和平抗議者和民權活動家被謀殺之後——約翰·肯尼迪總統呼籲制定一項有意義的民權法案。他的努力在參議院遭到阻撓。那年肯尼迪遇刺後,他的繼任者林登·約翰遜總統接手了這項事業。在小馬丁路德金博士等活動人士的支持下,該法案於 1964 年在衆議院和參議院獲得通過。
自該法律通過以來的幾十年中,禁止歧視的禁令已經擴大。以下是 1964 年法律的內容,以及隨後的民權立法。
重點
-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 1964 年民權法案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和國籍的歧視。它涉及投票權、就業、公共設施、教育等。
-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的一系列法律明確並擴大了歧視禁令,將年齡和殘疾歧視包括在內,並將其應用於住房和投票權。
- 參與民權執法的機構的有效性因總統政府的承諾而異。
1964 年民權法案
1964 年的《民權法案》被廣泛認爲是民權運動最偉大的成就之一。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聯邦立法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和國籍的歧視。該法律適用於接受聯邦資金的公立學校、政府機構、僱主和私人機構。被稱爲“頭銜”的法律部分涉及社會各部門的平等機會。
標題 I:投票
標題 I 禁止對選民登記要求的不平等應用,例如識字測試。第八章要求彙編特定領域的選民登記和投票數據。
標題 II:公共住宿
Title II 禁止在餐館、劇院、酒店和汽車旅館以及涉及州際貿易的所有其他公共場所中基於膚色、種族、宗教或國籍的歧視。私人俱樂部除外。
標題 III:公共財產
Title III 禁止州和地方政府基於膚色、種族、宗教或國籍拒絕進入公共財產和設施。
第四篇:公立學校
第四篇爲廢除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提供了基礎。
標題 V:未來擴展
第五章規定擴大由 1957 年早期民權法案設立的民權委員會。
第六篇:政府機構
第六章禁止接受聯邦資金的政府機構的歧視,否則將受到失去此類資金的處罰。
第七篇:就業
第七章——該法案最深遠的部分之一——通過禁止擁有 15 名或更多僱員的公共或私營部門僱主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籍的歧視來解決平等就業機會。
標題 IX-X-XI:執法
第九條促進民權案件從州法院轉移到聯邦法院。 Title X 創建了社區關係服務,該服務將協助處理涉及歧視索賠的糾紛。第 XI 條賦予根據該法案被指控犯有刑事藐視罪的被告有權接受陪審團審判,並規定了處罰。
1960 年代的其他民權法
憲法第 24 條修正案
1964 年 1 月 23 日,美國批准了憲法第 24 條修正案,禁止在聯邦官員選舉中徵收人頭稅。 1966 年,美國最高法院禁止在州選舉中使用人頭稅。
1965 年投票權法案
雖然 1964 年的《民權法案》要求平等對待所有選民,但 1965 年的法案禁止使用識字測試,規定聯邦監督在不到 50% 的非白人人口登記投票的地區的選民登記,並授權美國司法部長調查在州和地方選舉中使用人頭稅的情況。
1968 年公平住房法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公平住房法》在小馬丁·路德·金牧師遇刺一週後由林登·約翰遜總統簽署成爲法律。該法律禁止在住房銷售、租賃、或經紀服務。
1970年代的民權法
在接下來的十年中,通過了更多的聯邦立法,擴大了美國人的公民權利。
1972 年教育修正案
1972 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條禁止基於性別的歧視。
1973年康復法
1973 年《康復法》第 504 條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
1975 年的《年齡歧視法》禁止基於年齡的就業歧視。
1979 年教育部組織法
民權辦公室 (OCR) 由 1979 年教育部組織法創建,旨在調查涉嫌違反 1964 年《民權法》第六章的行爲。辦公室的影響隨着各總統政府的興趣而起起落落在民權執法中。
1980 年代至今的民權法
1964 年的《民權法》經歷了許多法律挑戰。首先是亞特蘭大之心汽車旅館,公司訴美國。這家爲州際客戶提供服務的汽車旅館長期以來一直拒絕向非裔美國人出租房間。汽車旅館老闆辯稱,根據美國憲法,國會無權禁止公共場所的種族隔離。最高法院裁定,憲法的商業條款授權國會制定此類立法。
1984 年,在格羅夫城市學院訴貝爾案中,一所隸屬於教會的私立男女同校機構因性別歧視而起訴禁止執行 1964 年民權法案。最高法院裁定,1964 年法案的第九條僅適用於該機構的財政援助部門,該部門接受了聯邦資金,而不適用於整個學校,後者沒有。
1988 年民權恢復法
在最高法院對格羅夫城市學院訴貝爾案的裁決之後,國會通過了 1988 年的《民權恢復法案》,以恢復聯邦法律在整個機構範圍內廣泛適用於聯邦政府基於種族、年齡和殘障的教育歧視輔助程序。
羅納德·里根總統否決了 1988 年的《民權恢復法案》,但國會推翻了否決權並通過了該法案。
1990 年美國殘疾人法案 (ADA)
ADA是一項民權法,禁止在公共生活的所有領域歧視殘疾人,包括工作、學校、交通以及所有向公衆開放的公共和私人場所。 2008 年,美國殘疾人法案修正案 (ADAAAA)的通過通過改變“殘疾”的定義,擴大了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美國人的數量。
1991 年民權法案
爲支持早期的民權立法,1991 年的《民權法案》允許對故意就業歧視的受害者進行賠償。
最近的最高法院民權決定
在 21 世紀,最高法院頒佈了四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決定,擴展和保護 LGTBQ+ 社區的權利。
勞倫斯訴德克薩斯,2003
此案起源於德克薩斯州休斯頓警方逮捕兩名男子並導致刑事定罪,該案推翻了將同性性交定爲犯罪的法律。
美國訴溫莎,2013
法院駁回了一項拒絕向已婚同性伴侶提供福利的聯邦法律。伊迪絲溫莎和西婭斯派爾在加拿大結婚。斯派爾去世後,將她的遺產留給了溫莎,溫莎被拒絕爲倖存的配偶提供聯邦免稅。
Obergefell 訴俄亥俄州,2014
最高法院裁定,憲法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十四對同性伴侶——以及兩名同性伴侶已故的男性——提起訴訟,聲稱剝奪他們結婚的權利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
博斯托克訴喬治亞州克萊頓縣。 Altitude Express Inc. 訴 Zarda;哈里斯殯儀館訴 EEOC,2020
2020 年 6 月 15 日,最高法院裁定,禁止性別歧視的民權法適用於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該裁決針對三個案件:博斯托克訴喬治亞州克萊頓縣。 Altitude Express Inc. 訴 Zarda;和哈里斯殯儀館訴 EEOC。首先,Bobstock 加入了一個同性戀壘球聯盟,然後在一個幫助被忽視和受虐待兒童的政府項目中被解僱。在第二個案例中,跳傘教練 Zarda 說他被解僱是因爲他是同性戀。在第三次事件中,一名自稱是變性人——並將開始穿着女裝工作的女性——被殯儀館解僱。
在哪裏提出投訴
許多不同的聯邦機構有權處理其管轄範圍內違反民權法的行爲。以下是您可以提出歧視投訴的機構的鏈接。
民權法的效力和限制
在美國生活的許多領域,民權法在平等待遇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然而,他們甚至沒有設法獲得機會。種族主義——相信某個特定種族的自卑或優越,被用來爲奴隸制“辯護”——仍然存在。系統性種族主義是指使許多有色人種陷入貧困併爲白人增加機會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安排體系。
非法但普遍的住房歧視迫使許多人生活在貧困、犯罪率較高的社區。警察暴力每年殺死數百名非裔美國人,歧視性逮捕和判刑導致黑人被過度監禁。低投票率導致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學校和公民項目缺乏代表性和資金不足。教育水平低下和工作歧視限制了機會和收入。缺乏醫療保健會導致高發病率和較低的預期壽命。 COVID-19 大流行對美國黑人、拉丁裔和美洲原住民社區造成了更大的損失。貧困、失業、投票權、獲得醫療保健和優質教育仍然是公民權利最重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