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 1940 年的《投資顧問法》?
1940 年的《投資顧問法》是美國聯邦法律,用於規範和定義投資顧問/顧問的角色和責任。
部分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於 1935 年向國會提交的關於投資信託和投資公司的報告的推動,該法案爲監督那些就投資事項向養老基金、個人和機構提供建議的人提供了法律基礎。它指定了什麼是投資建議,並規定誰必須在州和聯邦監管機構註冊才能分發它。
關鍵點
- 財務顧問必須遵守 1940 年的《投資顧問法》,該法要求他們履行受託責任並主要代表其客戶行事。
- 該法案將“‘最大誠信’的肯定義務以及對重要事實的全面和公平披露”作爲其履行客戶忠誠度和關懷義務的一部分強加給顧問。
- 作爲該法案的一部分,投資顧問必須通過資格考試並在監管機構註冊。
瞭解 1940 年投資顧問法
與 1930 年代和 1940 年代其他幾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金融法規一樣,1940 年《投資顧問法》的最初推動力是 1929 年的股市崩盤及其災難性後果,即大蕭條。這些災難激發了1933 年的《證券法》 ,該法成功地提高了財務報表的透明度,並制定了打擊證券市場中的虛假陳述和欺詐活動的法律。
1935 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向國會提交的一份報告警告了某些投資顧問帶來的危險,並主張對提供投資建議的人進行監管。與該報告同年,1935 年《公用事業控股法》通過,允許 SEC 審查投資信託。
這些事態發展促使國會不僅開始制定《投資顧問法》,而且還着手製定1940 年《投資公司法》 。該相關法案明確了投資公司在提供公開交易的投資產品時的責任和要求,包括開放式共同基金、封閉式共同基金和單位投資信託。
財務顧問和信託責任
投資顧問必須遵守作爲 1940 年《投資顧問法》的一部分而制定的信託標準,並且可以由 SEC 或州證券監管機構監管,具體取決於其業務活動的規模和範圍。
該法案在定義受託人的含義方面非常具體。它規定了忠誠義務和注意義務,這意味着顧問必須將客戶的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
例如,顧問不能在爲客戶購買證券之前爲他們的賬戶購買證券(搶先交易),並且禁止進行可能導致顧問或其投資公司佣金更高的交易(攪動)。這也意味着顧問必須盡最大努力確保使用準確和完整的信息做出投資建議——基本上,分析是徹底和儘可能準確的。
此外,顧問需要將交易置於“最佳執行”標準之下,這意味着他們必須努力以低成本和高效執行的最佳組合來交易證券。
作爲受託人,避免利益衝突很重要。顧問必須披露任何潛在的衝突,並始終將客戶的利益放在首位。
建立顧問標準
《投資顧問法》通過應用三個標準來處理誰是和誰不是顧問/顧問:提供什麼樣的建議,個人如何獲得他們的建議/補償方法,以及顧問的最大份額是否通過提供投資建議(主要專業職能)產生收入。此外,如果一個人讓客戶相信他們是一名投資顧問——例如,通過在廣告中這樣展示自己——他們可以被認爲是一名投資顧問。
該法案規定,任何就證券(而不是其他類型的投資)提供建議或建議的人都被視爲顧問。但是,如果個人的建議僅僅是其業務範圍的附帶建議,則可能不會被視爲顧問。例如,一些財務規劃師和會計師可能被視爲顧問,而另一些則可能不是。
1940 年投資顧問法的詳細指南可在美國法典第 15 篇中找到。
一般來說,只有管理至少 1 億美元資產或爲註冊投資公司提供建議的顧問才需要根據 1940 年的《投資顧問法》在 SEC 註冊。
註冊爲財務顧問
顧問需要註冊的機構主要取決於他們管理的資產的價值,以及他們是爲企業客戶還是隻爲個人提供建議。在 2010 年改革之前,管理資產至少 2500 萬美元或向投資公司提供建議的顧問必須在 SEC 註冊。管理較小金額的顧問通常在州證券當局註冊。
這些金額由2010 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進行了修訂,該法案允許許多以前在 SEC 註冊的顧問現在可以在其州監管機構處註冊,因爲他們管理的資金少於新的聯邦法規要求的資金。然而,《多德-弗蘭克法案》也對那些爲私募基金(如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提供建議的人提出了註冊要求。以前,儘管經常爲投資者管理鉅額資金,但此類顧問無需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