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受託人?
受託人是代表另一個人或多個人行事的個人或組織,將客戶的利益置於自己的利益之上,有責任保持誠信和信任。因此,作為受託人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上受到約束,以便為他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受託人可能對另一個人(例如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的總體福祉負責,但任務通常涉及財務;例如,管理另一個人或一群人的資產。資金經理、財務顧問、銀行家、保險代理人、會計師、執行人、董事會成員和公司管理人員都負有受託責任。
概要
- 受託人在法律上必須將客戶的最大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
- 受託責任出現在一系列業務關係中,包括受託人和受益人、公司董事會成員和股東,以及執行人和受遺贈人。
- 投資受託人是對管理他人資金負有法律責任的任何人,例如慈善機構投資委員會的成員。
- 註冊投資顧問對客戶負有信託責任;經紀自營商只需滿足不那麼嚴格的適用性標準,不需要將客戶的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
了解受託人
受託人的責任和義務既合乎道德又合乎法律。當一方在知情的情況下代表另一方接受信託責任時,他們必須以委託人(即他們管理其資產的客戶或一方)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這就是所謂的“謹慎的人護理標準”;最初源於 1830 年法院裁決的標準。這種審慎人規則的表述要求作為受託人的人必須首先考慮受益人的需要。必須嚴格注意確保受託人與其委託人之間不會出現利益衝突。
在許多情況下,除非在關係開始時獲得明確同意,否則不會從關係中獲利。例如,在英國,根據英國高等法院的一項裁決,Keech 訴 Sandford (1726),受託人不能從其職位中獲利。如果委託人同意,則受託人可以保留他們所獲得的任何利益;這些好處可以是金錢上的,也可以更廣泛地定義為“機會”。
受託責任出現在各種常見的業務關係中,包括:
- 受託人和受益人(最常見的類型)
- 公司董事會成員和股東
- 執行人和受遺贈人
- 監護人和被監護人
- 發起人和股票訂閱者
- 律師和客戶
- 投資公司和投資者
- 保險公司/代理人和保單持有人
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
遺產安排和實施的信託涉及受託人和受益人。指定為信託或遺產受託人的個人是受託人,受益人是委託人。根據受託人/受益人義務,受託人對財產或資產擁有合法所有權,並擁有處理以信託名義持有的資產所需的權力。在遺產法中,受託人也可以稱為遺產的執行人。
請注意,受託人必須做出符合受益人最佳利益的決定,因為後者擁有財產的公平所有權。受託人/受益人關係是綜合遺產規劃的一個重要方面,應特別注意確定誰被指定為受託人。
政客們經常設立盲目信託,以避免真實的或被認為的利益衝突醜聞。盲目信託是一種關係,其中受託人負責對受益人的語料庫(資產)的所有投資,而受益人卻不知道該語料庫是如何被投資的。即使受益人不知情,受託人也有信託義務根據謹慎的人的行為標準投資該語料庫。
董事會成員與股東之間的信託關係
公司董事也可以承擔類似的信託責任,因為如果他們是公司董事會成員,他們可以被視為股東的受託人,如果他們擔任銀行董事,他們可以被視為存款人的受託人。具體職責包括:
照顧義務
謹慎責任適用於董事會做出影響企業未來的決策的方式。董事會有責任全面調查所有可能的決定及其對業務的影響。例如,如果董事會投票選舉新的首席執行官,則不應僅根據董事會對一位可能候選人的了解或意見做出決定;董事會有責任調查所有可行的申請者,以確保選擇最適合該工作的人選。
誠信行事的義務
即使在合理調查其面前的所有選項之後,董事會仍有責任選擇其認為最符合企業及其股東利益的選項。
忠誠的義務
忠誠義務是指董事會不得將任何其他原因、利益或從屬關係置於其對公司和公司投資者的忠誠之上。董事會成員必須避免進行可能將其自身或他人或企業的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的個人或專業交易。
與普遍的看法相反,沒有法律要求公司必須最大限度地提高股東回報。
如果發現董事會成員違反其受信義務,公司本身或其股東可以在法庭上追究其責任。
執行人與受贈人之間的信託關係
信託活動也適用於特定或一次性交易。例如,當受託人必須代表財產所有人作為銷售的執行人時,受託契約用於轉讓銷售中的財產權。當業主希望出售但由於疾病、無能或其他情況而無法處理他們的事務並需要有人代替他們行事時,信託契約很有用。
法律要求受託人向潛在買家披露所售房產的真實狀況,並且他們不能從出售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當財產所有人去世並且他們的財產是需要監督或管理的財產的一部分時,信託契約也很有用。
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之間的信託關係
在監護人/被監護人關係下,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權轉移給指定的成年人。作為受託人,監護人的任務是確保未成年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到適當的照顧,這可能包括決定未成年人在哪裡上學、獲得適當的醫療護理、以合理的方式對他們進行紀律處分以及他們的日常福利保持不變。
當未成年孩子的自然監護人無法再照顧孩子時,州法院會指定監護人。在大多數州,監護人/被監護人關係保持不變,直到未成年子女達到成年年齡。
律師與客戶之間的信託關係
律師/客戶的信託關係可以說是最嚴格的關係之一。美國最高法院規定,律師和客戶之間必須存在最高水平的信任和信心——作為受託人,律師在代表客戶和與客戶打交道時必須完全公平、忠誠和忠實地行事。
律師應對客戶違反其信託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並在發生違約時向該客戶所代表的法院負責。
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信託關係
信託責任的一個更一般的例子是委託人/代理人關係。任何個人、公司、合夥企業或政府機構都可以作為委託人或代理人,只要該個人或企業具有這樣做的法律能力。根據委託人/代理人職責,代理人被合法任命代表委託人行事,沒有利益衝突。
隱含受託責任的委託人/代理關係的一個常見示例是一組股東作為委託人,選舉管理層或高管人員擔任代理人。同樣,在選擇投資基金經理作為代理人管理資產時,投資者也充當委託人。
投資受託人
雖然看起來投資受託人是金融專業人士(資金經理、銀行家等),但“投資受託人”實際上是任何對管理他人資金負有法律責任的人。這意味著,如果您自願擔任當地慈善機構或其他組織董事會的投資委員會成員,您就有受託責任。您被置於信任的位置,背叛這種信任可能會產生後果。
此外,聘請金融或投資專家並不能免除委員會成員的所有職責。他們仍有義務謹慎選擇和監督專家的活動。
適用性規則
通常通過佣金獲得補償的經紀自營商通常只需履行適當性義務。這被定義為提出與潛在客戶的需求和偏好一致的建議。經紀自營商受金融業監管局 (FINRA) 的監管,標準要求他們向客戶提出適當的建議。
適當性標準不必將其利益置於客戶利益之下,而是僅詳細說明經紀自營商必須合理地相信所提出的任何建議都適合客戶,就客戶的財務需求、目標和獨特情況而言.忠誠度方面的一個關鍵區別也很重要:經紀人的主要職責是對他們的雇主,他們為之工作的經紀交易商,而不是對他們的客戶。
適用性的其他描述包括確保交易成本不會過高,並且他們的建議不會不適合客戶。可能違反適用性的例子包括過度交易、僅僅為了獲得更多佣金而攪動賬戶,以及頻繁轉換賬戶資產為經紀自營商創造交易收入。
此外,披露潛在利益衝突的必要性對經紀商的要求並不嚴格;投資只需要合適,不一定要與個人投資者的目標和形像一致。
適用性標準最終可能導致經紀自營商和客戶之間發生衝突。最明顯的衝突與賠償有關。根據受託人標準,投資顧問將被嚴格禁止為客戶購買共同基金或其他投資,因為與讓客戶花費更少或為客戶帶來更多收益的期權相比,這會給經紀人帶來更高的費用或佣金.
在適合性要求下,只要投資適合客戶,就可以為客戶購買。這也可以激勵經紀人在競爭可能成本更低的產品之前銷售自己的產品。
適用性與信託標準
如果您的投資顧問是註冊投資顧問(RIA),他們將與投資委員會共同承擔受託責任。另一方面,為經紀交易商工作的經紀人可能不會。一些經紀公司不希望或允許他們的經紀人成為受託人。
投資顧問通常是收費的,必須遵守作為1940 年《投資顧問法》一部分制定的信託標準。它們可以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州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該法案在定義受託人的含義方面非常具體,並規定了忠誠和謹慎的義務,這意味著顧問必須將客戶的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
例如,顧問不能在為客戶購買證券之前為其賬戶購買證券,並且禁止進行可能導致顧問或其投資公司佣金更高的交易。
這也意味著顧問必須盡最大努力確保使用準確和完整的信息做出投資建議——基本上,分析是徹底和盡可能準確的。作為受託人時避免利益衝突很重要,這意味著顧問必須披露任何潛在的衝突,以將客戶的利益置於顧問的利益之上。
此外,顧問需要將交易置於“最佳執行”標準之下,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努力以低成本和高效執行的最佳組合來交易證券。
短命的信託規則
雖然“適用性”一詞是交易賬戶或經紀賬戶的標準,但勞工部信託規則建議加強對經紀人的要求。任何管理退休金的人,為 IRA 或其他稅收優惠的退休賬戶提出建議或招攬,將被視為遵守該標準的受託人,而不是其他有效的適用性標準。
受託人規則的執行時間長但不明確。最初於 2010 年提出,原定於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1 日之間生效。特朗普總統上任後,它被推遲到 2017 年 6 月 9 日,其中包括某些豁免的過渡期,延長至 1 月 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
隨後,該規則的所有要素的實施被推遲到 2019 年 7 月 1 日。在此之前,該規則在 2018 年 6 月美國第五巡迴法院的裁決後被撤銷。
2020 年 6 月,勞工部發布了一項名為 3.0 的新提案,該提案“恢復了自 1975 年以來生效的投資建議信託定義,並附有擴大其在展期設置範圍內的新解釋,並提出了一項新的豁免:有衝突的投資建議和本金交易。”
它是否會在拜登總統的新政府下獲得批准還有待觀察。
成為受託人的風險
受託人/代理人未能在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方面取得最佳表現的可能性被稱為“信託風險”。這並不一定意味著受託人將受益人的資源用於自己的利益;這可能是受託人沒有為受益人實現最佳價值的風險。
例如,基金經理(代理人)進行的交易超過客戶投資組合所需的交易是受託風險的來源,因為基金經理正在通過招致高於所需的交易成本慢慢侵蝕客戶的收益。
相反,被合法任命管理另一方資產的個人或實體以不道德或非法的方式利用其權力謀取經濟利益或以其他方式為自身利益服務的情況稱為“信託濫用”或“信託欺詐”。
信託保險
企業可以為作為合格退休計劃受託人的個人提供保險,例如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員工和其他自然人受託人。
信託責任保險旨在填補通過員工福利責任或董事和高級職員的政策提供的傳統保險中存在的空白。當出現訴訟需要時,它提供財務保護,例如據稱資金或投資管理不善、行政錯誤或轉移或分配延遲、福利變化或減少,或圍繞計劃內投資分配的錯誤建議。
投資受託人指引
為響應對投資受託人的指導需求,成立了非營利性受託研究基金會,以定義以下謹慎的投資實踐:
第 1 步:組織
該過程始於受託人對適用於其情況的法律和規則進行自我教育。一旦受託人確定了他們的管理規則,他們就需要定義參與過程的所有各方的角色和責任。如果使用投資服務提供商,則任何服務協議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 2 步:形式化
正式化投資過程首先要製定投資計劃的目標和目的。受託人應確定投資期限、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和預期回報等因素。通過識別這些因素,受託人創建了一個評估投資選擇的框架。
然後,受託人需要選擇適當的資產類別,使他們能夠通過一些合理的方法創建多元化的投資組合。大多數受託人通過採用現代投資組合理論(MPT) 來解決此問題,因為 MPT 是創建針對所需風險/回報狀況的投資組合的最被接受的方法之一。
最後,受託人應通過制定投資政策聲明來正式確定這些步驟,該聲明提供實施特定投資策略所需的細節。現在受託人已準備好執行前兩個步驟中確定的投資計劃。
第 3 步:實施
實施階段是選擇特定投資或投資經理來滿足投資政策聲明中詳述的要求。必須設計盡職調查流程來評估潛在投資。盡職調查過程應確定用於評估和篩選潛在投資選擇池的標準。
實施階段通常在投資顧問的協助下進行,因為許多受託人缺乏執行此步驟的技能和/或資源。當顧問用於協助實施階段時,受託人和顧問必須進行溝通,以確保在選擇投資或管理人時使用商定的盡職調查流程。
第 4 步:監控
最後一步可能是最耗時的,也是該過程中最被忽視的部分。如果前三個步驟正確,一些受託人不會感覺到監控的緊迫性。受託人不應忽視他們的任何責任,因為他們可能對每一步的疏忽承擔同樣的責任。
為了正確監控投資過程,受託人必須定期審查將其投資業績與適當指數和同行群體進行比較的報告,並確定是否達到了投資政策聲明的目標。僅僅監控性能統計數據是不夠的。
受託人還必須監控定性數據,例如投資組合中使用的投資經理組織結構的變化。如果組織中的投資決策者已經離職,或者他們的權力級別發生了變化,投資者必須考慮這些信息如何影響未來的業績。
除了績效審查之外,受託人還必須審查流程實施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受託人不僅對資金的投資方式負責,而且對資金的使用方式負責。投資費用直接影響業績,受託人必須確保為投資管理支付的費用公平合理。
當前的信託規則和條例
財政部的一個機構,即貨幣審計長辦公室,負責監管聯邦儲蓄協會及其在美國的信託活動 多重信託責任有時可能相互衝突,這一問題經常發生房地產經紀人和律師。兩個對立的利益充其量可以平衡;然而,平衡利益並不等同於為客戶的最大利益服務。
信託證書在州一級分發,如果發現某人玩忽職守,法院可以撤銷該證書。要獲得認證,受託人必須通過考試,以測試他們對法律、實踐和安全相關程序(例如背景調查和篩選)的了解。雖然董事會誌願者不需要認證,但盡職調查包括確保在這些領域工作的專業人員擁有他們所執行任務的適當認證或許可證。
什麼是受託人?
受託人必鬚根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將客戶的利益放在首位。重要的是,受託人必須防止受託人和委託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最常見的受託人形式包括財務顧問、銀行家、資金經理和保險代理人。同時,受託人存在於許多其他業務關係中,例如公司董事會成員和股東。
對股東的 3 項信託義務是什麼?
由於公司董事可以被視為股東的受託人,因此他們具有以下三項受託責任。謹慎責任要求董事以合理審慎的方式真誠地為股東做出決定。忠誠義務要求董事不得將其他利益、事業或實體置於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之上。最後,誠信行事的義務要求董事選擇為公司和利益相關者服務的最佳選擇。
什麼是受託人的例子?
考慮受託人和受益人的例子,這是最常見的信託關係形式。受託人是負責管理第三方資產的組織或個人,通常在遺產、養老金和慈善機構中找到。受託人有義務將信託的利益放在首位,高於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