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價指令是以事先指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某種股票的交易指令。限價指令可以看做對提供市場流動性的事先保證。Demaetz (1968)曾指出,限價指令在排隊成交過程中,使用限價指令的交易者需要承擔存貨和等待成本。存貨成本(inventory cost)來自於股票市價的不確定性,在等待限價指令觸發的過程中交易者可能正持有他的投資組合。
等待成本(waiting cost)則是從下單到指令成交這段時間裏產生的機會成本。另外,Copeland和Galai (1983)進一步指出,限價指令容易受到信息不對稱的不利影響,在面對消息靈通的投資者時常常處於劣勢地位。
限價指令成交的可能性自然應該取決於限價指令的價格和市價的接近程度。Cohen, Maier, Schwart:和Whitcomb (1981)把這種現象稱爲現有報價的“引力拉動”(gravitational pull)。以當前市場報價下單的限價指令很可能成交,相對的,激進的限價指令成交的可能性則趨近於零。
用限價指令進行的交易產生的盈利是非線性的,限價指令有時能被執行,有時不能被執行,因此限價指令很難用模型去概括。 Parlour和Seppi(2008)指出,限價指令與其他的那些已經存在的或者即將遞交的限價指令相互競爭,然後,所有的限價指令和隨後的市價指令配對成交。因此,當選擇限價指令的價格和數量時,投資者需考慮之後的交易過程,包括當前的限價委託簿和指令的歷史價格紀錄及成交結果。
早期的限價指令模型,也就是靜態均衡模型,認爲限價指令的下單者會因提供流動性而得到相應的補償。這類模型的例子可以參見Rock(1996), Glosten (1994)和Seppi ( 1997)等人的文章。指令執行前的等待時間越長,那些一旦遞交指令便不再更改的流動性供應者所期望獲得的補償就越高。靜態均衡模型的假設反映了早期的交易狀況,那時更改限價指令細節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太可行,做市商確實期望能夠得到一筆可觀的收益,以補償他們的限價指令被觸及而使他們處於不利頭寸的風險。
但是靜態平衡模型在近年來的文獻中幾乎找不到實證研究的支持。事實上,Sandas (2001)在對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交易較爲活躍的股票上限價指令的研究發現,限價指令的預期收益是隨着市價指令間時間間隔的增加而減少的。這與此前形成的理論相悖。實證研究的結果暗示着文易者是基於對盈利的追求才提交限價指令的,而不是如做市者般僅爲提供流動性。
在衆多因素中,交易者對資金的需求以及他們的風險厭惡情緒會促使他們選擇即刻成交。急需資金的交易者可能會將限定價格設定得接近市價,以便儘快將手上持有的頭寸變成現金。厭惡風險的投資者可能爲了確保迅速執行指令並減小不確定性而同樣如此操作。
在一種靜態均衡模型的擴展之中,對激進的限價指令通過計入不執行費用來進行懲罰。這個費用可以理解爲指令限價對活躍的限價指令交易者交易目標價格的大幅偏離而產生的罰金。此種方式的例子可參見Kumar和Seppi(1994)的文章,他們模擬了兩種限價指令交易者:價值交易者(value trad-er)和流動性交易者(liquidity trader)。價值交易者遞交限價指令僅僅是爲了利用被低估的限價指令。而流動性交易者遞交限價指令是對隨機的流動性衝擊的反應。他們下單指令的隨機性使得其他以市價指令交易的交易者產生了價格風險,並且使所有的限價指令都產生了執行風險。Cao, Hansch和Wang (2004)發現限價委託單薄中不同指令之間具有協整關係,這支持市場中存在價值交易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