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指令是以事先指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某种股票的交易指令。限价指令可以看做对提供市场流动性的事先保证。Demaetz (1968)曾指出,限价指令在排队成交过程中,使用限价指令的交易者需要承担存货和等待成本。存货成本(inventory cost)来自于股票市价的不确定性,在等待限价指令触发的过程中交易者可能正持有他的投资组合。
等待成本(waiting cost)则是从下单到指令成交这段时间里产生的机会成本。另外,Copeland和Galai (1983)进一步指出,限价指令容易受到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在面对消息灵通的投资者时常常处于劣势地位。
限价指令成交的可能性自然应该取决于限价指令的价格和市价的接近程度。Cohen, Maier, Schwart:和Whitcomb (1981)把这种现象称为现有报价的“引力拉动”(gravitational pull)。以当前市场报价下单的限价指令很可能成交,相对的,激进的限价指令成交的可能性则趋近于零。
用限价指令进行的交易产生的盈利是非线性的,限价指令有时能被执行,有时不能被执行,因此限价指令很难用模型去概括。 Parlour和Seppi(2008)指出,限价指令与其他的那些已经存在的或者即将递交的限价指令相互竞争,然后,所有的限价指令和随后的市价指令配对成交。因此,当选择限价指令的价格和数量时,投资者需考虑之后的交易过程,包括当前的限价委托簿和指令的历史价格纪录及成交结果。
早期的限价指令模型,也就是静态均衡模型,认为限价指令的下单者会因提供流动性而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类模型的例子可以参见Rock(1996), Glosten (1994)和Seppi ( 1997)等人的文章。指令执行前的等待时间越长,那些一旦递交指令便不再更改的流动性供应者所期望获得的补偿就越高。静态均衡模型的假设反映了早期的交易状况,那时更改限价指令细节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太可行,做市商确实期望能够得到一笔可观的收益,以补偿他们的限价指令被触及而使他们处于不利头寸的风险。
但是静态平衡模型在近年来的文献中几乎找不到实证研究的支持。事实上,Sandas (2001)在对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上限价指令的研究发现,限价指令的预期收益是随着市价指令间时间间隔的增加而减少的。这与此前形成的理论相悖。实证研究的结果暗示着文易者是基于对盈利的追求才提交限价指令的,而不是如做市者般仅为提供流动性。
在众多因素中,交易者对资金的需求以及他们的风险厌恶情绪会促使他们选择即刻成交。急需资金的交易者可能会将限定价格设定得接近市价,以便尽快将手上持有的头寸变成现金。厌恶风险的投资者可能为了确保迅速执行指令并减小不确定性而同样如此操作。
在一种静态均衡模型的扩展之中,对激进的限价指令通过计入不执行费用来进行惩罚。这个费用可以理解为指令限价对活跃的限价指令交易者交易目标价格的大幅偏离而产生的罚金。此种方式的例子可参见Kumar和Seppi(1994)的文章,他们模拟了两种限价指令交易者:价值交易者(value trad-er)和流动性交易者(liquidity trader)。价值交易者递交限价指令仅仅是为了利用被低估的限价指令。而流动性交易者递交限价指令是对随机的流动性冲击的反应。他们下单指令的随机性使得其他以市价指令交易的交易者产生了价格风险,并且使所有的限价指令都产生了执行风险。Cao, Hansch和Wang (2004)发现限价委托单薄中不同指令之间具有协整关系,这支持市场中存在价值交易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