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瞞客戶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禁止券商及其從業人員的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違背客戶的委託而爲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客戶賬上的資金;
(4)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5)爲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爲。
濫調價位
濫調價位是指採用人爲方法,使股票價格不正常地上升,陷於“高處不勝寒”的境地,最後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資者飽受“套牢”之苦。
1992年,中創上海證券交易部因濫調價位而受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處罰。
1992年5月11日上午,上海證券交易所閉市的一分多鐘前,延中實業股票還不斷地以每股209元的價格成交,當時只需報入每股209元的買人價,就能買到延中股票,但中國新技術創業公司上海證券部場內的46號席位卻爲一客戶輸入了每股220元的買入價,經電腦競價,以214.25元的價格成交,併成爲當天的收盤價。
具備一些股票常識的人都能看出,這是一起嚴重的違紀行爲,它將會使一些股民認爲延中股票上漲很快而且盲目跟進,因此證券交易所決定修正5月11日延中股票的收盤價,取該筆交易的前一筆交易價210元作爲當天的收盤價,並封閉該客戶的賬戶,對辦理該筆交易的中創上海證券交易部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