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账面价值方法,所得出的价值评估结果的最终意义非常有限。除非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由于政府的干预,公司(如公用事业公司)的盈利能力与账面价值紧密相关,通常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相关性并不可靠。因此,账面价值方法通常应该给予很小的权重。
2.在可行的情况下,对基于股票和债券市场价值的方法所得出的价值,通常应该给予最大的权重。其他评估方法都是根据会计人员和评估人员的预测判断作出评估,而股票和债券的方法所得出的价值直接反映了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价。
3.直接比较法所得出的评估结果的精确性取决于能够找到真正的可比公司,而这些可比公司的价值是已知的,或者是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准确地估计的。如果有理由认为可比公司与评估目标公司的确相似,而可比公司是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票和债券的方法评估其价值,那么,就可以给直接比较法以相当大的权重。如果可比性并不明显,或者对于可比公司的价值只能通过一些不太可靠的方法来评估,那么,就应该相应地给予直接比较法所得出的价值以较小的权重。
4.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方法的好处是,几乎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应用于任何公司的价值评估。而它的缺点是,评估的结果取决于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以及对于资本成本的估计。对于历史较长的公司,现金流量的预测和资本成本的估计有大量的历史数据为依据,从而可以增加该方法的可靠性。然而,该方法很容易被滥用,尤其是对于新公司或者对于风险很大的公司进行评估时,根据乐观的现金流量预测所得出的公司价值可能会高到天上去。因此,对于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方法的权重应该根据对于现金流量预测的可靠性来确定。
因为每个公司都有其特殊的性质和问题,它们会影响公司的价值,而有些价值评估方法或模型又很难将这些特殊性考虑进去,故最终的价值评估结果还有待于对具体问题作出具体的判断,采用灵活的评估方法或模型以得出较真实的公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