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交易的陷阱
虛假交易是指某些大戶利用不同的身份,在不同的證券公司開立幾個戶頭,互相轉賬,做成虛假的交易記錄;或分別委託兩個經紀人,由一方買進,另一方賣出,以便拉高或壓低股價,從中獲利。
例如:某投機者以甲乙丙三個不同的姓名分別在三個不同的證券商處開賬戶,他爲抬高某種股票的價格,先以該股票當時的市價(假定每股10元)買入10萬股存入甲賬戶,然後以每股12元將甲賬戶的10萬元股轉入乙賬戶,再以每股14元的更高價格從乙賬戶轉入丙賬戶,以造成一種虛假的需求,無形中便把股票價格抬高,以屆時再乘高價賣出。反之,投機者亦可用同樣的方法將股票的價格壓低。
內幕交易的陷阱
內幕交易,又稱知情交易,是指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有關人員利用其掌握的內幕信息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圖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的行爲。它的最基本的特徵是,將知悉內幕信息並實施內幕交易的人與不知悉內幕信息的投資者置於不同的起跑線上,損害了普通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嚴格禁止內幕交易,才能保證每個投資者都有公平獲利機會,才能吸引更多的人蔘與到證券投資市場中去,從而活躍繁榮證券市場,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內幕交易涉及兩個重要概念,即內幕人員和內幕信息。1998年底,我國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獲得通過,其中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分別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內幕信息進行了界定。
內幕人員是內幕交易的行爲主體,但並不意味內幕人員是內幕交易唯一主體。世界各國多將非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也規定爲內幕交易,我國同樣如此,可見,內幕人員與內幕交易主體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內幕信息則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的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判斷一則信息是否內幕信息有兩個標準:“未公開性和價格敏感性。未公開性意味着除了內幕人員外,其他公衆無法通過合法渠道獲取該信息;敏感性意味着一旦信息在證券市場上公佈,便足以使公司證券價格發生波動,並左右投資者作出買賣決定。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講,投資人的行爲若同時具備以下三點,則構成內幕交易:
(1)投資人掌握了某上市公司不爲投資公衆周知的內幕信息,即投資人掌握的信息具有“未公開性”和價格敏感性;
(2)掌握內幕消息的人利用了其所掌握的信息進行證券交易;
(3)投資人目的在於獲取利潤或減少損失。
在實踐中,我們常見的內幕交易的表現形式很多,如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內幕人員建議他人進行證券買賣;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買賣;非內幕人員利用不正當的手段或其他途徑獲取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