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交易的陷阱
虚假交易是指某些大户利用不同的身份,在不同的证券公司开立几个户头,互相转账,做成虚假的交易记录;或分别委托两个经纪人,由一方买进,另一方卖出,以便拉高或压低股价,从中获利。
例如:某投机者以甲乙丙三个不同的姓名分别在三个不同的证券商处开账户,他为抬高某种股票的价格,先以该股票当时的市价(假定每股10元)买入10万股存入甲账户,然后以每股12元将甲账户的10万元股转入乙账户,再以每股14元的更高价格从乙账户转入丙账户,以造成一种虚假的需求,无形中便把股票价格抬高,以届时再乘高价卖出。反之,投机者亦可用同样的方法将股票的价格压低。
内幕交易的陷阱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有关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图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的行为。它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将知悉内幕信息并实施内幕交易的人与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投资者置于不同的起跑线上,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只有严格禁止内幕交易,才能保证每个投资者都有公平获利机会,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证券投资市场中去,从而活跃繁荣证券市场,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内幕交易涉及两个重要概念,即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1998年底,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获得通过,其中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分别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内幕信息进行了界定。
内幕人员是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但并不意味内幕人员是内幕交易唯一主体。世界各国多将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也规定为内幕交易,我国同样如此,可见,内幕人员与内幕交易主体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内幕信息则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的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判断一则信息是否内幕信息有两个标准:“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意味着除了内幕人员外,其他公众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该信息;敏感性意味着一旦信息在证券市场上公布,便足以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波动,并左右投资者作出买卖决定。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投资人的行为若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则构成内幕交易:
(1)投资人掌握了某上市公司不为投资公众周知的内幕信息,即投资人掌握的信息具有“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
(2)掌握内幕消息的人利用了其所掌握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3)投资人目的在于获取利润或减少损失。
在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内幕人员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买卖;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非内幕人员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