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自然法?
自然法是倫理學和哲學中的一種理論,它認爲人類擁有支配其推理和行爲的內在價值。
自然法認爲,這些是非規則是人與生俱來的,不是社會或法院法官創造的。
重點摘要
- 自然法理論認爲,人類具有內在的是非感,支配着我們的推理和行爲。
- 自然法的概念很古老,起源於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時代。
- 自然法在整個時間和全球範圍內都是不變的,因爲它基於人性,而不是文化或習俗。
- 這與法律是由人在社會上構建和創造的理論相反。
- 自然規律的例子存在於從哲學到經濟學的多個領域。
理解自然法
自然法認爲,人類自始至終都有普遍的道德標準,這些標準應該構成公正社會的基礎。
人類本身並沒有被教導自然法則,而是我們通過不斷地選擇善而不是惡來“發現”它。一些學派認爲,自然法則是通過神聖的存在傳遞給人類的。
自然法與實在法
自然法理論認爲,我們的民法應該以道德、倫理、本質正確爲基礎。這與由成文法和普通法定義的所謂“實在法”或“人造法”形成對比,可能反映也可能不反映自然法。
實證法的例子包括諸如允許個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速度以及個人可以合法購買酒精的年齡等規則。理想情況下,在起草成文法時,管理機構會根據他們對自然法的認識。
“自然法則”是我們人類所固有的。 “積極的法律”是我們在社會背景下創造的。
自然法的例子
自然法的例子比比皆是,但歷史上的哲學家和神學家對這一學說的解釋各不相同。從理論上講,自然法的戒律應該在整個時間和全球範圍內保持不變,因爲自然法基於人性,而不是文化或習俗。
當一個孩子含淚喊道:“這不公平……”或觀看一部關於戰爭苦難的紀錄片時,我們會感到痛苦,因爲我們想起了人類邪惡的恐怖。在這樣做時,我們是也爲自然法的存在提供了證據。我們社會普遍接受的自然法的一個例子是一個人殺死另一個人是錯誤的。
哲學和宗教中的自然法例子
- 亞里士多德(公元前 384-322 年)被許多人認爲是自然法之父——他認爲“自然正義”並不總是與“法律正義”相同。亞里士多德相信有一種自然正義,它在任何地方都以同樣的力量有效。這種自然正義是積極的,不存在於“人們認爲這個或那個”。
- 對於聖托馬斯·阿奎那(1224/25-1274 CE)來說,自然法和宗教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他相信自然法“參與”了神聖的“永恆”法則。阿奎那認爲永恆法則是一種理性的計劃,通過它來安排所有的創造,而自然法則是人類參與永恆法則的方式。他進一步提出,自然法的基本原則是行善避惡。
- 作者 CS Lewis (1898-1963) 是這樣解釋的:“根據宗教觀點,宇宙背後的東西比我們所知道的任何其他事物都更像是一種思想……它是有意識的,有目的,喜歡一件事勝過另一件事.有一種‘東西’在指導宇宙,在我看來,它是一條敦促我做正確的事的法則。” (純粹的基督教,第 16-33 頁)
自然法哲學家通常不明確關注經濟問題;同樣,經濟學家系統地避免做出明確的道德價值判斷。然而,經濟學和自然法相互交織的事實在經濟學史上得到了一致的證實。
經濟學中自然法的例子
因爲作爲一種倫理理論的自然法可以被理解爲對世界如何運作的科學和理性探究的延伸,所以經濟規律可以被理解爲經濟“應該”如何運作的自然法則。此外,就經濟分析用於規定(或禁止)公共政策或企業應如何行事而言,應用經濟學的實踐必須至少隱含地依賴於一些倫理假設:
- 中世紀早期的經濟學家,包括前面提到的阿奎那以及薩拉曼卡學派的經院修道士,在他們關於經濟商品的公正價格的理論中,都非常強調自然法是經濟學的一個方面。
- 約翰洛克將他的經濟學理論建立在一種自然法的基礎上,認爲人們擁有將無主資源和土地作爲私有財產的自然權利,從而通過將其與勞動混合將其轉化爲經濟商品。
- 亞當·斯密(1723-1790)被譽爲現代經濟學之父。在史密斯的第一部主要論文《道德情操論》中,他將“自然自由系統”描述爲真正財富的矩陣。史密斯的許多思想今天仍在教授,包括他的三個自然經濟學定律:
- 自利法則:人們爲自己的利益而工作。
- 競爭法則:競爭迫使人們做出更好的產品。
- 供求法則:在市場經濟中,以儘可能低的價格生產足夠的商品來滿足需求。
什麼是自然法理論?
自然法是一種倫理學理論,它認爲人類擁有支配我們的推理和行爲的內在價值。
政府系統中自然法的例子有哪些?
在美國憲法中,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是基於自然法的座右銘。在刑法典中,某些罪行幾乎被普遍接受爲應受懲罰,包括謀殺和強姦。
自然法如何影響商業?
自然法從道德的角度影響企業,因此公司不應欺騙其客戶或其他利益相關者。例如,藥品的營銷應充分披露潛在危害,而不是作爲“蛇油”出售。
自然法理論有哪些缺陷?
由於自然法假定具有普遍性的規則,因此它不能解釋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文化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看待世界的事實。例如,如果人們對公平或公正的含義有不同的解釋,結果就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