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集合競價是我們參與當日行情的第一手資料,競價的結果也將對股票當天的行情產生一定影響,爲了讓大家更好理解集合競價的全過程,下面用實例數字解釋下集合競價過程。
2014年5月9日精倫電子(600355)的收盤價是6.61元,計算可得次日該股的最低限價是5.95元,最高限價是7.27元,在此假設該股次日在開盤前分別有5筆買人委託和6筆賣出委託,並假設所有委託均是有效委託,即是5.95~7.27元之間的委託價格,根據價格優先的原則,按買入價格由高至低和賣出價格由低至高的順序將其分別排列如表6-1所示(在此簡化委託數量):
按不高於申買價和不低於申賣價的原則,可首先成交第一筆,即6.81元的申買人委託和6.53元的申賣出委託,由於申賣出的委託的數量多於申買入的委託,按照交易規則,序號1的買入委託數量3手全部成交,序號1的賣出委託數量也是成交3手,剩餘3手賣出委託。這也確定了若要符合申買者和申賣者的意願,剩餘的成交價格必須在6.53~6.81元之間,具體價格要等待最後的撮合價格而定。
第一筆成交後,剩餘的委託情況如表6-2所示:
再次按不高於申買價和不低於申賣價的原則,開始撮合第二筆的成交:序號2的委託買入價是6.76元,委託數量是8手,而在賣出委託中,序號1~3的賣出委託數量正好也是8手,且符合申買者和申賣者的意願,即在6.53~6.81元之內,所以序號2的買入委託8手將與序號1,2,3的賣出委託8手配對成交,完成第二筆成交。
第二筆成交後,剩下的委託情況如表6-3所示:
按照申報原則繼續配對。序號3的買入委託其價格要求不高於6.66元,而賣出委託序號4的委託價格要求不低於6.66元,這樣序號3的買入委託與序號4的賣出委託價格都符合買賣意願,且價格確定爲6.66元,正好配對成交,因賣出委託數量大於買若委託,故序號4的賣出委託僅只成交了5手,剩餘2手。
第三筆成交後的委託情況如表6-4所示:
從前三筆的成交我們發現,在不高於申買價和不低於申賣價的原則下,成交價格區間是逐步縮小的,成交數量逐步增大,且後一筆成交的成交範圍包含於前一個成交價格的範圍,直到最後一個確定的價格爲止。從上表中我們發現,完成第三筆配對後,委託買入價的最高價變成6.60元,而委託賣出價的最低價是6.“元,但是要完成第四筆成交必須滿足不高於申買價6.60元且不低於委託申賣價6.66元,顯然此次買入價和賣出價之間沒有交集,因此無法完成第四筆成交,集合競價已經完成,第三筆成交價6.66元即爲集合競價的平均價格,也是開盤價。假如在最後一筆配對中,買入價和賣出價不相等,則取兩者的平均價爲成交價。剩下的未成交買賣委託將自動在開盤後進行連續競價。
在這次的集合競價中,3筆委託共成交了16手,成交價格爲6.66元,按照集合競價的規定,所有這次配對成交的委託無論是買入還是賣出,其成交價都定爲6.66元,交易所發佈精倫電子(600355)的開盤價就爲6.66元,成交量16手。
有一種特殊情況是在集合競價中,當股票的申買價低而申賣價高而導致沒有股票成交時,上海股市就將其開盤價空缺,將連續競價後產生的第一筆價格作爲開盤價。而深圳股市對此卻另有規定:若最高申買價高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就選取該價格爲開盤價;若最低申賣價低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就選取該價格爲開盤價;若最低申買價不高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最高申賣價不低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則選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爲今日的開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