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走勢完整性研判同等重要的是走勢的節奏了。
根據形態元素和結構的要求,無論哪種走勢類型,我們發現,除了全部具有走勢完整性的表達之外,還有走勢節奏的體現。
走勢節奏概念的提出,是爲了彌補實際走勢中,對經常出現形態元素的構造或者完整性在出現非標準定義的偏差時,尤其是出現特殊的走勢類型與結構時,如何正確地應對?
根據前面走勢類型的詳細介紹,我們瞭解到,即使是同性質、同級別的走勢形態,也會出現許多變異或特殊的走勢情況。例如,某級別中一個預計爲九段式的下跌趨勢,目前已經完整構造出了前面八段,後面原本預計再度出現的第九段下跌時,則多半會再次創出新低,可是此後的事實結果卻告訴我們,第九段並沒有再度出現新低,而是與前面第七段低點幾乎相等,甚至還略高於該點位。出現此種情況時,該如何是好,按照走勢完整性,還有走勢結構要求,又該如何應對呢?
按照前面所有走勢的運用概念,確實無法解答。但是,如果我們提出了走勢節奏這個概念的話,那麼對此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若按照走勢的完整性和結構定義要求,例如某個完整的走勢一定要創出某個新高點或者新低點,纔算完整,才符合定義,纔可以判定該走勢已經完成,纔可以採取行動。可是實際中如果沒有出現這一點呢?走勢節奏的概念卻告訴我們,只要節奏上相匹配就可以採取行動了。
因爲實際之中,走勢能否再度創出新高或者新低,一切皆由現實情況決定,由市場自身決定,而不是由定義或者某個概念所規定。所以,當以上情況出現時,即使不再創出新低或新高,但操作上仍應該做買進或賣出。再者,在實際之中,我們還會常常見到這樣的一幕,即主級別中一旦確定了某性質的走勢後,走勢或者完全被空頭絕對主導,又或者完全被多頭主導了,那麼,次小級別中的任何破壞段走勢,多數時候有如下情況出現:
在空頭完全主導時,是直接低開低走、再反抽,但反抽形成的高點已經嚴重遠離前面下跌段的最低點。
在多頭完全主導時,是直接高開高走、再回撤,但此時回撤形成的低點已經嚴重遠離前面上漲段的最高點。
此時要特別注意,雖然兩種情況的表現較爲極端,但它們此時仍然標準地完成了一個符合定義與概念要求的走勢結構及走勢類型。聯繫到實際操作中,前一種往往是買早了(或者還未賣出),再次看見反抽時,卻發現反抽的最高點還未到前期最低點就又開始往下走了,從而出現被套或者進一步加大虧損;後一種則是賣早了(或者還未買進),再次看見回撤時,卻發現回撤的最低點還未到前期最高點又開始進入拉漲了,從而造成盈利減少或者確定錯失機會。
如此說來,對實際走勢的研判和決策之最重要的參考,不是按照歷史出現的最高點或者最低點決定的,甚至亦不是由提前預計好或者推導好的某種假設的走勢類型與走勢結構決定的,而是由走勢節奏是否匹配來決定的。由走勢節奏決定,何時纔是正確的買進或者賣出時機,雖然這個時機不是我們心目中的那個最好時機。
何況走勢節奏在中樞、趨勢等形態中也確實存在這樣的規律:
例如,中樞始終都是“上-下一上”,或者“下一上一下”的三段式結構,我們將其節奏定義爲“121”。對於實際中的後一個“1”的具體構造結構和長短大小的問題,我們往往無法提前得知,並且,按照走勢類型中的諸多分類,又正好告訴我們,走勢是不可以完全精準預測的。既然不可以預測是長是短,或多長多短,那麼,僅僅根據走勢定義和概念的要求,如何能對走勢做出客觀準確的研判呢?此時爲何還要去計較走勢必須要按照定義的要求或者必須要新高或者新低呢?其實,這時候,我們只要能夠確定此時的走勢節奏是正確的就可以了。因爲此時相對比較起走勢節奏來說,似乎走勢節奏感更加重要了。
本理論所指的走勢節奏,實質上主要是指走勢的漲跌起伏、進退的節奏,而非指如音樂般長短、快慢、輕重等節奏。
最後,我們據此總結出一條形態學運用法則:
對走勢節奏和完整性匹配的研判結論作爲決策與操作指引的第一法則;
對走勢結構與走勢類型的研判結論作爲第二法則;
對歷史業已出現的某些所謂的重要高、低點位等作爲最後參考的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