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资本市场的目的,本是要确立依靠市场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推行股份制的目的,是为了用股份制来改造国有企业,使之成为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微观基础。可是,在实践中,政府却给资本市场、股份制定错了位,仅把它们当作给国有企业融资、解困的工具。为此,国有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把股市主要当作融资、圈钱、解困的手段,经济效益不高或很差,甚至亏损,不得不继续依赖国家所提供的“隐性担保”。投资者既然很难指望从股份分红中获得投资收益,只好博取投机收益。而国家对上市公司提供的“隐性担保”又使得投资者不怕风险的投机心态和投机行为盛行,造成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制度创新”都是由政府主导和培植的。当国有企业尚未完全脱离“政企不分”的极视时,就出现了以股份制的形式上市的过程,从而产生了许多我国独有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些“不确定性”构成市场的一种特殊的外生不确定性。而股市监管政策也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证券监管部门总在不断地制定新办法、新政策、新措施,市场监管被大量的临时性、易变性的政策措施所取代,使得投资者难以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对政策反应极其敏感,从而加大了政策因素对股市的冲击力度,引起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当上市公司或股票市场出现了严重违规行为时,证券监管部门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并尽早采取制裁措施,直到问题不断积累和恶化,造成了严重后果时,监管部门才发觉和进行事后的调查处理,典型的“银广夏”事件、“猴王”事件、“郑百文”事件和“中科系列股”事件等莫不如此。调查处理的结果不仅导致问题股的价格大幅下跌,使持有该类股票的不明真相的无辜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还往往引发市场连锁反应,导致整个市场的动荡不安。不仅如此,这种动态化的监管机制的缺乏,也使一些蓄意违规经营者、操纵市场者心存侥幸,从客观上大大增加了各种违规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频率,进一步加剧了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