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纪交易商工作的投资顾问和投资经纪人都为个人和机构客户量身定制投资建议。但是,它们不受相同标准的约束。根据 1940 年的《投资顾问法》,投资顾问直接为客户工作,必须将客户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然而,经纪商为他们工作的经纪自营商服务,并且必须只相信推荐适合客户。该适用性标准由金融业监管局 (FINRA)制定。
概要
- 投资顾问受信托标准的约束,该标准将客户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 经纪人为经纪自营商工作,他们服务于他们的利益。他们遵循适用性标准,这意味着只有交易必须适合客户的需求。
- 经纪自营商有时会发现自己与客户发生冲突,他们认为出售自己的一种工具或增加不必要的交易费用违反了标准,不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
信托标准
投资顾问必须遵守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或州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受托标准,两者都要求顾问遵守要求他们将客户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受托标准。
该法案在定义受托人的含义方面非常具体,并规定顾问必须将其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下。它包括忠诚和谨慎的义务。例如,顾问不能在为客户购买证券之前为其账户购买证券,并且禁止进行可能为自己或其投资公司带来更高佣金的交易。
这也意味着顾问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使用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提出投资建议,并确保分析尽可能彻底。作为受托人时避免利益冲突很重要,这意味着顾问必须披露任何潜在的冲突。此外,顾问需要将交易置于“最佳运行”标准之下,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努力以低成本和高效运行的最佳组合来交易证券。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投资顾问有严格的规定。顾问可以协助做出财务决策的个人和机构的财务决策,以计划退休、大学支付或创建自己的(通常是应税的)投资组合。 SEC 还决定顾问如何能够向他们的客户收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经纪人定义为为他人充当代理人的人,将交易商定义为为自己的账户充当委托人的人。
适应性
经纪自营商必须履行所谓的“适当性义务”,其广义定义为提出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建议。一些经纪自营商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可能会影响他们出售有利于其底线的投资工具的能力,但所有适当性义务意味着经纪自营商需要相信他们做出的决定真正有利于他们的客户。
合适性还包括确保交易成本不会过高——被称为“搅动”账户或收取不必要的交易费用——并且所有建议都对客户有利。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经纪自营商是帮助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联系起来的金融中介。它们通过将资本与普通股、共同基金和其他更复杂的工具(如可变年金、期货和期权)等投资产品联系起来,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效率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交易商可能进行的一项活动是从他们公司的固定收益证券库存中出售债券。经纪自营商的主要收入来自为潜在客户进行交易所赚取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