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經紀交易商工作的投資顧問和投資經紀人都為個人和機構客戶量身定制投資建議。但是,它們不受相同標準的約束。根據 1940 年的《投資顧問法》,投資顧問直接為客戶工作,必須將客戶的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
然而,經紀商為他們工作的經紀自營商服務,並且必須只相信推薦適合客戶。該適用性標準由金融業監管局 (FINRA)制定。
摘要
- 投資顧問受信託標準的約束,該標準將客戶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
- 經紀人為經紀自營商工作,他們服務於他們的利益。他們遵循適用性標準,這意味著只有交易必須適合客戶的需求。
- 經紀自營商有時會發現自己與客戶發生衝突,他們認為出售自己的一種工具或增加不必要的交易費用違反了標準,不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信託標準
投資顧問必須遵守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或州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的受託標準,兩者都要求顧問遵守要求他們將客戶利益置於自身利益之上的受託標準。
該法案在定義受託人的含義方面非常具體,並規定顧問必須將其利益置於客戶利益之下。它包括忠誠和謹慎的義務。例如,顧問不能在為客戶購買證券之前為其賬戶購買證券,並且禁止進行可能為自己或其投資公司帶來更高佣金的交易。
這也意味著顧問必須盡最大努力確保使用準確和完整的信息提出投資建議,並確保分析盡可能徹底。作為受託人時避免利益衝突很重要,這意味著顧問必須披露任何潛在的衝突。此外,顧問需要將交易置於“最佳執行”標準之下,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努力以低成本和高效執行的最佳組合來交易證券。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投資顧問有嚴格的規定。顧問可以協助做出財務決策的個人和機構的財務決策,以計劃退休、大學支付或建立自己的(通常是應稅的)投資組合。 SEC 還決定顧問如何能夠向他們的客戶收費。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經紀人定義為為他人充當代理人的人,將交易商定義為為自己的賬戶充當委託人的人。
適應性
經紀自營商必須履行所謂的“適當性義務”,其廣義定義為提出符合客戶最大利益的建議。一些經紀自營商認為這是不公平的,因為這可能會影響他們出售有利於其底線的投資工具的能力,但所有適當性義務意味著經紀自營商需要相信他們做出的決定真正有利於他們的客戶。
合適性還包括確保交易成本不會過高——被稱為“攪動”賬戶或收取不必要的交易費用——並且所有建議都對客戶有利。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經紀自營商是幫助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聯繫起來的金融中介。它們通過將資本與普通股、共同基金和其他更複雜的工具(如可變年金、期貨和期權)等投資產品聯繫起來,在提高市場流動性和效率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交易商可能進行的一項活動是從他們公司的固定收益證券庫存中出售債券。經紀自營商的主要收入來自為潛在客戶進行交易所賺取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