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欺瞒客户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禁止券商及其从业人员的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违背客户的委托而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仁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②滥调价位
滥调价位是指采用人为方法,使股票价格不正常地上升,陷于“高处不胜寒”的境地,最后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饱受“套牢”之苦。
1992年,中创上海证券交易部因滥调价位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1992年5月11日上午,仁海证券交易所闭市的一分多钟前,延中实业股票还不断地以每股209元的价格成交,当时只需报人梅股209元的买入价,就能买到延中股票,但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上海证券部场内的46号席位却为一客户输入了每股220元的买入价,经电脑竞价,以214.25元的价格成交,并成为当天的收盘价。
具备一些股票常识的人都能看出,这是一起严重的违纪行为,它将会使一些股民认为延中股票上涨很快而且盲目跟进,因此证券交易所决定修正5月11日延中股票的收盘价,取该笔交易的前一笔交易价20元作为当天的收盘价,并封闭该客户的账户,对办理该笔交易的中创上海证券交易部进行相应的处罚。
③只算老账的陷阱
目前,深市和沪市中,有很多投资者都十分重视股票发行公司上年度的盈利。其表现是以当前的股价与过去的股利来计算本利比,并将之作为评估股票好坏的标准。其实拿过去的股利与当前的股价计算本利比,就犯了一严重的错误。因为股票投资者所衡量的基准,照理应该是以目前的股价与未来的股利相比,推算出本利比,这个本利比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投资者选择股票的第一参照要素应是股票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然而一般人所看到的公司的财务情况都是过去的.公司去年获利能力只代表去年,不能说明今年,更不能说明明年。当然并不是说公司过去的财务情况毫无参考价值,作为着眼于未来的投资者,应算新账而不能只算老账,把目光放在未来良好的股票上,而不能频频回顾过去的辉煌记录。
股票投资专家对于估算公司未来盈余情况有以下几种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推算方法:
1.以上市公司过去盈余,参考目前市场的经济景气指标来估算。
2.以上市公司同期的营业额的增减情况,并参照其产品售价来做估算。
3.如果上市公司去年最后一个季度业绩有显著好转迹象,且本年第一季度盈余继续增加,此种股票很可能便是成长股。
因此,投资者千万不要钻进公司过去账表中,而要采取向前看的态度。要不算老账算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