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規則 G?
聯邦銀行法規 G 要求銀行、其附屬機構及其子公司公開披露與非政府實體或個人 (NGEP) 達成的書面協議。
正如美聯儲所概述的那樣,G 條例將涵蓋,例如,銀行達成的向社區或鄰里的合格申請人提供更多貸款的協議。該協議必須提交給適用的聯邦銀行機構並每年報告一次。
該法規適用於每個日曆年總額超過 10,000 美元的現金支付、贈款或其他對價(不包括貸款)。它適用於每個日曆年總額超過 50,000 美元的貸款,並且是國家成員銀行、銀行控股公司的要求,以及存款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 投保的儲蓄和貸款控股公司。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 G 條例針對上市公司披露或發佈未按照公認會計原則(GAAP) 計算或呈現的信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 G 條例規定,任何發佈非 GAAP財務信息的公司都必須包括“最直接可比的 GAAP 財務指標的陳述,以及已披露的非 GAAP 財務指標與最直接可比的 GAAP 財務指標的對賬。”
摘要
- 條例 G 要求披露銀行遵守反歧視性貸款法律的情況。
- 1977 年的《社區再投資法》要求終止歧視性貸款做法。
- 條例 G 是一項聯邦規則,涵蓋 FDIC 保險的所有銀行。
瞭解法規 G
條例 G 管理與聯邦社區再投資法案(CRA) 相關的協議的披露和報告。 1977 年的這項法律旨在減少拒絕向中低收入社區的潛在房主和小企業主提供貸款的歧視性貸款做法。
CRA本質上要求銀行真誠地向中低收入社區的合格個人和商人提供貸款,並要求他們定期報告這些努力。這些規定由負責批准銀行申請開設新分行或與其他機構合併的同一機構執行。他們遵守 CRA 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
該法規還滿足了Gramm-Leach-Bliley 法案的一些要求。 1999 年的法律,也被稱爲《金融現代化法案》,消除了單一公司在一個保護傘下提供銀行、投資和保險產品的障礙,並導致了現代金融機構的巨大發展。
G 條例的適用方式
必須根據條例 G 報告的涵蓋協議包括當各方包括一個或多個受保存款機構或受保存款機構的附屬機構以及一個或多個 NGEP 時以書面形式達成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諒解。
這些規定由必須批准銀行申請開設新分支機構或與其他機構合併的機構執行
如果協議是與 CRA 的履行相關的,則適用 G 規則。這包括與在簽訂協議之前已發佈 CRA 通信的 NGEP 達成的協議。
CRA 通信被定義爲向聯邦銀行機構發出的關於銀行 CRA 績效充分性、任何附屬的受保存款機構或任何 CRA 附屬機構的書面或口頭評論。
G 條例未涵蓋
管轄協議的規則不包括以房地產爲擔保的個人貸款。它們也不包括向個人、企業、農場或其他實體提供信貸。如果有關資金的貸款利率不低於市場利率,則條例 G 對涵蓋協議的定義不適用。
如果貸款申請或文件未表明借款人打算使用資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貸款或提供信貸,則 G 條例也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