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方的數目通常與潛在的獲利能力和對交易的監管程度有關。沒有人願意購買快要到期的沒有價值的期權。就2008年秋季CDO的例子而言,市場消失很大程度上是因爲2007年通過的第133號財務會計準則(FAS133)。
FAS133規定所有的證券都必須按市值計價(mark to market)。以CDO爲例,持有CDO作爲其投資組合一部分的公司在市場上最後一個交易價格即爲該產品的市場價格。這一法規的頒佈令那些持有這些CDO,且在其賬面上持有的價格是票面價值的100%的公司不願意以較低的價格賣掉一部分的CDO,因爲這樣做會使市價降低。從而讓它們剩下的CDO貶值。而這將進一步引發整個基金的貶值,會造成更多的投資者要求贖回。同樣,CDO的潛在購買者也面臨着類似的問題:那些賬面上仍然是CDO的100%票面價值的投資者如果再以相對很低的價格購買新的CDO,則他們的基金整體價值會遭遇極大的貶值。而近期提案的稅收方案中提到對交易費用徵稅可能會使目前一些金融工具良好的流動性遭到破壞。
爲了恰當地評估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敞口,我們必須將投資組合各種可能的變現成本(liquidation cost)計算在內,這其中包括執行中的任何延誤造成的機會成本。當市場波動率很小時,變現成本相對穩定並且容易估計,而在市場波動率很高的時期,變現成本變動很大。例如,根據Bangia等人(1999)的描述,1997年5月時美元/泰株(USD/THB)的多頭頭寸的流動性風險佔市場風險的17%,而Le Saout (2002)則估計對於CAC40指數中的有些證券,其流動性風險佔整體風險水平的比例高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