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覈准;未經依法覈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公開發行:
1.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 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爲。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覈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發起人協議;
(3)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4)招股說明書;
(5)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6)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爲;
(4)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1)公司營業執照;
(2)公司章程;
(3)股爾大會決議;
(4)招股說明書;
(5)財務會計報告;
(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8)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