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美國消費者從受州一級公共服務委員會監管的私營公司獲得公用事業服務。根據美國能源信息署的調查數據,2017 年私營公用事業公司爲全國 72% 的電力客戶提供服務。較大的聯邦或州電力公司由政府直接運營,許多農村和市政公用事業公司也是如此。
公用事業公司通常對某種服務擁有“自然壟斷”,即使它們是私有的。爲了彌補這一點,政府法規對公用事業進行嚴格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免受不良壟斷行爲的影響。政府機構可以規範公用事業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價格、預算流程、建造新設施的能力、允許提供的服務以及能源效率計劃。
摘要
- 在美國,公用事業公司由公共服務委員會在州和市一級進行監管。
- 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 (FERC) 是美國政府機構,負責監管電力、天然氣和石油的州際傳輸。
- 電力購買協議 (PPA) 是私營公用事業公司與政府機構簽訂的長期提供電力的合同。
- 批評者聲稱,政府對公用事業部門的監管推高了成本,限制了生產,並讓少數人致富。
本文將回顧兩個最常見且受到嚴格監管的公用事業子行業:水和電力。
水規
在所有受監管的公用事業中,水分部門似乎引起了最大的爭議。當乾旱條件持續存在時尤其如此,這在加利福尼亞州很常見,例如,該國人口最多的州。政府運營的洛杉磯水電部爲該州最大的城市之一提供服務,是美國最大的公用事業公司之一。
與所有歷史上被壟斷的公用事業公司一樣,水務行業從規模經濟和大量沉沒的基礎設施成本中受益匪淺。水並不是特別容易以加壓、安全和生態健康的方式在城市中流動。
在過去一個世紀左右的時間裏,水的監管量發生了巨大變化。在 19 世紀,水的市政監督有限。到 20 世紀中葉,它被廣泛的市政所有。在 1970 年代和 1980 年代,與其他公用事業行業一樣,水被私有化,監督再次受到限制,這與 19 世紀後期類似。今天的水務當局限制生產、價格和分配。
電氣法規
在電力輸送方面,世界銀行的經濟學家認爲,證據屬於私人與公共問題的雙方。最終,根據其對全球市場的分析,私有化總體上在高收入經濟體中更爲普遍,但對用戶的結果差異相對較小。
電力公司並不總是受到政府的監督,在美國,電力法規遵循週期性發展。經濟電力的早期先驅包括著名的私人企業家,如托馬斯愛迪生、摩根大通和尼古拉特斯拉,他們都很少受到監管。
到 1920 年代,美國的州委員會已經制定了對電力行業的監管,還對單一公用事業提供商建立了壟斷性撥款。這創造了一種不同管轄區法規不同的氛圍,特別是對於聯邦運營的電力公司,這些電力公司通常不受州和地方法規的約束。
然而,通常情況下,爲了彌補壟斷,州委員會會設定服務費率,該費率是根據價格加上委員會認爲合理的投資回報計算得出的,並且他們保留讓公司制定一些服務改進措施的權力。這些公司必須向居住在其領土內的人提供服務。
公用事業公司被認爲是向股東提供定期股息的穩定投資,使其成爲買入並持有投資者的熱門選擇。
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 (FERC)
1977 年能源部組織法成立了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 (FERC) ,作爲監管州際電力、石油和天然氣傳輸的獨立機構。該法案與 2005 年的能源政策法案一起,賦予了 FERC 在公用事業部門的一系列監管職能,包括:
- 監督水電大壩許可和安全
- 建立石油管道運輸費率和服務
- 審查某些電力公司的併購
- 批准新的州際天然氣管道計劃
- 許可和檢查私人、市政和國家水電項目
FERC 的總體既定使命是利用其監管控制“通過適當的監管和市場手段以及協作努力,幫助消費者以合理的成本獲得經濟高效、安全、可靠和有保障的能源服務”。
購電協議 (PPA)
購電協議 (PPA)是私營公用事業公司與政府機構之間的合同。通過購電協議,私營公用事業公司可以爲政府機構長時間發電,通常爲 10 至 20 年。從本質上講,政府成爲私營公用事業公司的唯一客戶。
FERC 監管 PPA,在公用事業領域具有巨大影響力。 FERC 可以授予合同、確定定價以及發起或延遲針對電力公司的訴訟。
環境法規
所有公用事業都受到煤炭、石油、核電和天然氣法規的嚴重影響。截至 2020 年,美國 80% 的電力來自這些來源,可再生能源(風能、水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和地熱能)佔剩餘的 20%。
FERC 負責監督與公用事業公司的天然氣和水電項目相關的環境事務。 FERC 將發佈環境影響報告,報告擬議的天然氣或發電項目對環境的潛在影響。 PPA 合同可能包括有關 PPA 合作伙伴必須遵守以維持其合同的環境的規定。
對公用事業模型的批評
批評者認爲,公用事業法規是一種“乏味、昂貴且經常腐敗的模式”。他們說,這些法規以效率和競爭爲代價換取了一種減緩創新的模式,特別是在受益於技術創新的行業。公共事業模式的捍衛者認爲,它的設計更適合社區需求。
批評者似乎取得了一些進展。自 1970 年代後期以來,對公用事業的監管有所減少,因爲人們相信競爭比監管帶來更好的結果。一些經濟學家認爲,公用事業監管是週期性的,意識形態在對監管不感興趣方面發揮了作用,現在這些監管反映了 19 世紀後期的監管。
誰在美國經營公用事業公司?
美國的公用事業公司分爲三種類型:投資者所有、公有公司和合作公司。第一個是私人所有,第二個由州或聯邦政府運營,第三個由非營利性成員擁有的公用事業公司組成。
自來水公司是公有的還是私有的?
它們在 20 世紀中葉主要由市政所有,但從 1970 年代和 1980 年代開始,它們越來越私有化。今天的水務公司和 19 世紀剛開始時的樣子一樣:大多是私有的,政府監管有限。
誰監管電力公司?
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 (FERC) 負責監督電力、石油和天然氣的州際傳輸。其使命是以合理的成本爲消費者提供可靠、高效、安全和可靠的能源。
大多數美國人從哪裏獲得電力?
截至 2017 年,72% 的美國人從私營公用事業公司獲得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