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賣空合法?
賣空是一種投機股票或其他證券價格下跌的投資策略。賣空的做法是國會在 1934 年頒布《證券交易法》之前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但國會沒有對其是否允許做出判斷。
相反,國會賦予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廣泛的權力來規範賣空行為,以防止濫用行為。
重點
- 賣空是一種投機股票或其他證券價格下跌的投資策略。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 1937 年通過了第 10a-1 條規則,該規則規定,市場參與者只有在股票價格比之前的銷售價格上漲時才能合法地賣空股票。
- 2007 年取消了上漲規則,此前一項長達數年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是,該規則對遏制濫用行為幾乎沒有作用,並且有可能限制市場流動性。
- 在市場危機時期,當股價迅速下跌時,監管機構已介入,暫時限製或禁止賣空,直到秩序恢復。
了解為什麼賣空是合法的
在市場危機時期,當股價迅速下跌時,監管機構已介入,暫時限製或禁止賣空,直到秩序恢復。
受限證券是監管機構認定的那些認為它們可能容易遭受現代空頭襲擊的證券;然而,這些措施的有效性是市場參與者和監管機構之間的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賣空變得合法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 1937 年通過了第 10a-1 條規則,也稱為上漲規則,該規則規定市場參與者只有在股票的價格比之前的價格上漲時才能合法地賣空股票。
禁止在下跌時賣空(有一些狹窄的例外)。該規則阻止了以連續較低的價格賣空,這是一種旨在人為壓低股價的策略。上漲規則允許在市場上漲時進行無限制的賣空,增加流動性,並作為對價格上行波動的檢查。
儘管它具有新的法律地位和賣空的明顯好處,但許多政策制定者、監管機構和公眾仍然對這種做法持懷疑態度。在熊市中從他人的損失中獲利對許多人來說似乎是不公平和不道德的。
因此,國會在 1963 年命令 SEC 檢查賣空對隨後價格趨勢的影響。研究表明,在下跌的市場中,賣空佔股票市場總交易量的比例增加。
然後,在 1976 年,對賣空發起了一項公開調查,測試如果修改或取消規則 10a-1 會發生什麼。證券交易所和市場倡導者反對這些提議的變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 1980 年撤回了其提議,保留了上漲規則。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最終在 2007 年取消了上漲規則,此前一項長達數年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是,該法規對遏制濫用行為幾乎沒有作用,並且有可能限制市場流動性。
許多其他關於賣空禁令有效性的學術研究也確定,禁止這種做法並沒有緩和市場動態。在 2008 年股市下跌和衰退之後,許多人呼籲加強對賣空的限制,包括恢復上漲規則。
“裸體”賣空
儘管 SEC 在 20 世紀授予賣空法律地位,並在 21 世紀初擴大了其特許經營權,但一些賣空行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問題。
例如,在裸賣空中,賣方必須“定位”要出售的股票,以避免“出售尚未確定存在的股票”。在美國,經紀自營商必須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可以藉入股票,以便在允許此類賣空之前準時交付股票。
執行裸賣空的風險是他們將無法將這些股票交付給賣空的任何接收方。另一個被禁止的活動是賣空,然後在結算時未能交付股票,意圖是壓低資產的價格。